私权问题。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可能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不应当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案例六】流动住宅非法搜查案
(CAN-1997-2-004,115 Canadian Criminal Cases(3d)129)
【1】事件概要
警察在调查一名杀人凶手的时候,发现杀人凶手溜进了被告人居住的流动住房里。警察敲门无人回答。因此,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进入了被告的流动住房。警察唤醒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发现被告人的衬衫上有血迹。被告人被告知可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机会与律师联络。被告人的衬衫当时就被查缴,被告人流动住房里的其他财产在警察取得搜查证后被一同起获。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上诉法院确认了有罪指控。为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判决内容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认了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要求重新进行审理。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提出了以下判决意见:
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的规定,被告人免于缺少正当理由的搜查或羁押。在住宅中,没有命令状依据的逮捕一般情况下是受到禁止的,并且,仅仅只有逮捕命令状也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在警察进入住宅执行逮捕之前,应当有法院颁布的逮捕令。该逮捕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且明确应当进入住宅中需要加以逮捕的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因为颁布命令状就当然终止。除了是在紧急状态下,警察进入住宅进行搜查必须作出合适的通报。此外,多数派法官还认为,被告人在被搜查时要求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少数派法官也就此案提出了若干异议,认为没有逮捕令进行搜查是没有正当性的,这种假设也是可以反驳的。特别是在搜查行为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情况下,授权法就是正当的理由,由此搜查也是正当的。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不久,联邦司法部建议在刑法典中写进警察有权进入住宅逮捕某人。
【1】事件概要
申克案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美国与德国正处于交战状态。该案的起因是美国社会主义党反对战争和征兵。
申克是美国社会主义党的秘书长,参加了准备并向等待应征入伍的人散发传单的活动。标题为“维护你的权利”的传单指出,征兵违反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禁止的非自愿性奴役条款,并号召人们“??加入到社会主义党废除征兵法的运动中来。向你们的国会议员写信。??你有权要求废除任何法律。行使你的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和要求政府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愿权。??请在向国会要求废除征兵法的请愿书上签名。帮助我们清除掉宪法上的污渍!”传单还指出,如果官员不“承认你维护反对征兵立场的权利,”那么官员的行为就属于违宪行为。传单提醒人们“不要忘记你选举反对征兵官员的权利。”
申克和另一位社会主义党官员因为准备并散发这些传单而受到三项指控。一是违反《反间谍法》,图谋煽动军队中的“反抗”情绪和“阻碍”征募士兵的工作;二是以实施违法活动、邮递《反间谍法》禁止邮递的邮件的方式来对抗美国;三是非法使用邮件来散发传单。初审法院认定上述三项罪名成立,申克被判六个月监禁。申克以《反间谍法》违反第一条宪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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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为由,提起了上诉。
【2】判决内容
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有罪判决。霍姆斯法官代写了司法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霍姆斯提出了著名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标准,说明了维持有罪判决的原因。他写道:
我们不否认,在和平年代的许多情况下,被告发表他在传单中发表的所有言论,都属于宪法权利保护的范围。不过,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依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便是对言论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场中不恰当地高喊着火了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煽动性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而应受到禁止的人提供保护。无论如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述情况之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的特征。这是一个接近与程度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处于交战状态时,许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都会成为阻碍国家采取行动的负面因素,它们不会存续像人们竭力争取的那么长的时间,也没有一个法院会认为它们应当受到宪法权利的保护。人们公认,如果能证实的确存在破坏征兵工作的障碍,有关言论将承担引起这种后果的责任。
【1】事件概要
纽约时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期,案件起因于纽约时报刊登了由某个民权组织资助的政治广告。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条政治广告“请注意正在高涨的呼声”。广告列举了小马丁?路德?金博士及其追随者在南方经历的种种不幸遭遇,并号召人们捐款。文中特别提到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政府动用军警来镇压黑人的抗议活动。虽然广告没有指名道性,但4名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官员推测广告含有贬损他们履行公共职责的意思,因而在州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市政官员沙利文还要求纽约时报和刊登广告的人支付巨额赔偿金。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广告中陈述的事实几处不实,比如,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只被政府逮捕过4次,广告中却说7次。根据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属实,否则就要对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亚拉巴马州法院赞同原告提起的诽谤指控,并以广告措辞不完全准确为由,驳回了被告有关事实真相的辩护意见。州法院还认为,由于广告中的基本事实有误,被告不享有公正评论的特权。陪审团同时课以原告50万美元罚金。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否认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保护诽谤性言论,维持了州法院的判决。
【2】判决内容
在布伦南法官代写的司法意见书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亚拉巴马州关于公正评论的规则违反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因为它以说话人因言论中的任何事实出入而承担严格责任的方式,企图取缔对政府官员过于严厉的批评。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的“精义是保证‘公民批评者’批评政府的权利。”“我们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公民“关于公共问题的讨论应当是不受约束的、生动活泼的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政府和公职官员进行猛烈的、尖刻的和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正如政府官员享有豁免权,可以自由履行其职责一样,“公民批评者”也必须享有适当的民事损害豁免权,以便使他在民主政体中履行他的职责。关于如何协调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公民批评者言论自由的关系,布伦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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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带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否错误,否则政府官员不得因对自己的诽谤错误而获得赔偿。即便公民批评者明知陈述有误,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否属实问题,政府官员也只能获得损害赔偿。最后,布伦南认定,本案并没有宪法上要求的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言论针对官员个人。宪法不允许利用传统的诽谤理论,把对政府的非个人攻击演变为对负责官员的诽谤。
【1】事件概要
1975年“公务员忠诚案”缘由于基尔大学的一名法律系毕业生。该学生在大学期间曾经参加了一个叫做“红色细胞”的极端学生组织,并出席其会议。所以,州政府根据州“公务员忠诚法令”的规定禁止他参加州司法与行政机构的实习。他在州行政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维护其继续深造的权利。州行政法院怀疑该州的“公务员忠诚法令”可能违反了基本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第12条规定的选择职业的自由、第21条规定的政党受到特殊保障以及第33条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与责任等规定,因此,将该案件提交到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该州“公务员忠诚法令”的过程中,判定该法令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2】判决内容
联邦宪法法院第2法庭在判决中,就“公务员忠诚案”提出以下意见:
公务员的忠诚起源于现代行政国家的要求,也就是说,职业公共服务必须忠于国家及其宪政秩序。当然,公务员可以批评政府,并且支持改变现状的建议,但这些仅限于宪政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联邦基本法的条文来看,这部宪法的价值并非完全中立的,宪法不允许破坏民主秩序的行为的存在,所以,也就禁止国家去接受那些排斥与反对自由民主秩序、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整体的公务申请人。因此,公务员相对国家来说具有特殊的责任。所以,本案涉及到州“公务员忠诚令”并没有超出合宪的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执法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宪法法院中的少数派法官还主张,在宪法法院没有宣布某个组织为违宪组织时,任何组织也不得被视为违宪组织,而学生参加学习也不宜对其施加忠诚的要求。
〔1〕事件概要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件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联邦宪政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该案件的判决,重新确定了美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扭转了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总统过于集权的局面,并为美国众议院弹劾美国总统尼克松和尼克松辞职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事情起源于1970年,尼克松上台不久,便指示其行政班子人员秘密建立一个广泛的监视系统,以保卫国家安全为名,对所有嫌疑人员进行监视和监听。尼克松授意这个班子在必要时可以对嫌疑人的办公室和私人住所进行破入式的检查。但是,所有这些行动都缺少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尼克松建立的这个秘密情报班子在1972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为了充分了解竞争对手民主党的活动动向,一直积极地开展各种搜集情报的活动。1972年6月17日深夜,这个班子的5名成员在破门进入设在华盛顿水门大厦内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的时候,被警察拘捕。警察从作案者身上搜出了与尼克松竞选委员会有关的证据。
该事件成为“水门事件”的开端。但是,尼克松本人在8月29日声明他的政府中没有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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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此案。1973年1月,联邦司法部对涉案7名人员起诉,其中,5人认罪,2人被判刑。在审判该案件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被告知该案与白宫有牵连。1973年5月至8月,参议院的特别委员会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对水门事件进行广泛的公开的听讯调查,多名白宫官员被传讯。这些证人证明尼克松直接参与和组织了特别调查小组的活动。为了公众舆论开始披露和抨击白宫的行为。在参议院的要求下,尼克松的司法部长只得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特-考克斯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考克斯要求尼克松交出有关的磁带遭到尼克松的拒绝。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考克斯的行为合法。尼克松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表示支持。尼克松提出,只交出磁带的文字材料,这个要求遭到考克斯拒绝。尼克松一气之下将考克斯予以解职。1973年11月,尼克松迫于国会和舆论的压力,只好让司法部长任命新的特别检察官来调查此案。新的特别检察官利昂-贾沃斯基仍然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开始对弹劾议案进行审议,并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但尼克松只交出了磁带的文字副本。在审理了录音副本后,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在1974年3月将尼克松列为“为定罪的同谋者”,并将此决定转交给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74年6月,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尼克松仍然以行政特权为由,声称磁带中含有国家军事机密,拒绝交出磁带。联邦地区法院和特别检察官遂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名为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7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判决,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于7月23日投票决定以三条罪名对尼克松进行弹劾。三条罪行分别是:(1)尼克松亲自参与和指示其下属参与了对水门事件的掩盖活动,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有意的阻挠,违反了宪法赋予的职责;(2)尼克松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对公民进行调查打击,侵犯公民权利,违反了就任总统时的誓言;(3)无视国会要求交出磁带和其他证据的传票,严重阻碍了弹劾的工作程序。
1974年8月5日,尼克松交出了磁带。磁带显示尼克松早在1973年3月以前就参与了掩盖活动,并曾下令指示下属动用中央情报局的力量来阻止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到此,不论尼克松是否直接参与策划了水门事件,但证据显示他已经直接地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这些正是众议院弹劾的铁证。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发表电视讲话,宣布辞职。8月9日上午11时35分,尼克松向国务卿基辛格递交了辞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的总统。30分钟后,由副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继任总统。1个月后,福特总统宣布对尼克松“犯下的和可能犯下的所有的(触犯联邦法律的)的罪行”予以无条件的赦免。至此,水门事件以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辞职而告结束。
〔2〕判决内容
1974年7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0的决定,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代表最高法院对尼克松是否应当交出磁带发表了以下三项意见:
一、特别检察官有权对他名义上的上司起诉,因为他的职责允许他这样做,根据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会授权司法部长处理合众国政府的刑事诉讼,国会还授权司法部长任命下属来协助他履行职责。根据这些规定,司法部长把特定事务中的代表合众国的权力委托给特别检察官,因此,特别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是依据法律来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而不是只听从其名义上的上司联邦总统的意见。由于本案起因于联邦宪法第3条所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审理象尼克松这样的案件在历史传统上一直是由最高法院来进行的。所以,该案并不是如同总统律师所主张的只是行政机构内部分支之间的“管辖性”争议。 二、尽管总统的录音磁带中包含了行政特权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的东西,但是,当这些磁带被视为一桩犯罪案件的调查证据时,总统必须服从法院的决定,将磁带交出;总统的行政特权不能无止境地延伸到阻碍司法审查的正常程序,司法程序的合法需要可以超过总统所享有的行政特权。从传统来看,法院一贯尊重总统的职责。但是,如果允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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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享有的行政特权去扣留与刑事审判相关的证据,则会深深地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因此,当刑事审判必须使用收到传票等资料时,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并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行政特权的广泛宣称必须让位于对证据的确实和具体需要。 三、至于总统交出的磁带是否与调查的罪行有关,不是由总统来决定,而只能由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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