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5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2万的罚款。
【释义】违法处罚一般原则是单位重个人轻,不同人接受处罚不一样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2万的罚款。
【释义】这是主管领导安排不当造成的,所以要罚领导。注意与第29条的区别。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单位处5000- 5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2万的罚款。
【释义】罚款力度同第29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委托未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机构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2000-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释义】对代理记账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处罚力度同30条,尤其要注意吊销其代理记账许可证针对代理记账业务中受托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处5000-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5万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这一条是条例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也最大,
既不给改正机会,也不通报批评,直接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吊销资格证书(针对自然人会计人员)或者许可证(针对代理记账公司),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释义】吊销资格证书是针对自然人会计人员,吊销许可证是针对代理记账公司。吊销加罚款,处罚力度比较重。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这与第33条最后一款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类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 A. 出纳 B. 会计人员 C. 成本核算员 D. 财产物资核算员 答案解析: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2.以下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 开除 B. 管制 C. 拘役 D. 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解析:答案A属于行政处分,答案B、C属于刑事责任。
3.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的资料是( )。 A.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 B. 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 C. 单位的预算 D. 会计决算报表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其它选项属于签署或联签范围。
4.下列不属于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应得到的处罚是( )。
A.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D. 责令限期改正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答案A不属于处罚之一。
5.下列各项中,不适用《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单位有( )。 A.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B.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 C.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 D.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条例。
6.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拆封重新整理时,正确的做法是( )。 A. 由原封装人员拆封整理 B. 由原财务会计部门拆封整理 C. 由档案部门拆封整理 D. 由档案部门会同原财会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答案解析: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拆封重新整理时,正确的做法是:由档案部门会同原财会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7.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是( )。 A. 各单位的全体职工 B.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地方财务部门 答案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8.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是( )。 A.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 单位负责人 C. 各单位纪检人员 D. 各单位广大职工 答案解析: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9.某企业2007年8月6日收到其开户银行的5月份银行对账单,按规定应保存至( )。 A. 企业清算完毕 B. 2012年2月28日 C. 2012年3月6日 D. 2012年12月31日
答案解析:银行对账单保存期为5年。本题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
10.下列的工作岗位设置,不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是( )。 A. 登记总账人和编制会计报表人分离 B. 执行人和审核人分离 C. 执行人和记录人分离 D. 记录人和保管人分离 答案解析:答案A登记总账人员和编制会计报表人可以合二为一,不需分离。答案B、C、D均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范畴。
11.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总会计师是父子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 A. 会计人员 B. 成本核算员 C. 档案管理员 D. 出纳 答案解析: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12.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的职务是( )。
A. 成本核算员 B. 费用核算员 C. 稽核员 D. 会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13.下列各项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是( )。 A. 经济师资格证书 B. 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C. 高中以上毕业证书 D.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单位必须建立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 )。 A. 成本核算制度 B. 内部牵制制度 C.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D.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答案解析:行政单位往往不需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15.《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部门是( )。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 D.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有( )。 A. 单位的会计机构 B. 单位的会计人员 C. 单位负责人 D. 单位纪检人员
答案解析: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下列属于会计行为的有( )。 A. 会计管理行为 B. 会计监督行为 C. 会计核算行为 D. 编制会计报表 答案解析:会计行为指对一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答案D属于会计核算行为之一。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的有( )。 A. 与单位负责人是配偶关系者 B. 与单位负责人是姻亲关系者 C. 与单位负责人是兄弟关系者 D. 与单位负责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者 答案解析: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4.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A.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包括( )等六种。 A. 警告 B. 罚款 C. 罚金 D. 吊销许可证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
6.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禁止的行为包括( )。 A.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B.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账簿 C. 在法律规定设置的账簿之外另行设置账簿 D. 保留“小金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1-5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有3个方面。1、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加强企业会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也规定了条例的制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部门规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4、陕西省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条例内容不能与上述依据相冲突,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法律的适用范围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有效。1、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适用2、对人的适用范围: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组织,如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国家机关”指会计主管机关(陕西省财政厅、汉中市财政局、汉台区财政局等和其他有关机关(审计局、税务局、工商局)。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于同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第6章37条中规定)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释义】本条要重点理解的第1个知识点是单位负责人的规定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3、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董事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
【释义】本条要重点理解的第2个知识点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规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释义】本条要重点理解的第3个知识点是对设置会计账簿的理解。设置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可缺少的程序。“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应这样来理解:1、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2、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能相互替代。3、各单位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又称“两套账”或“账外账” 4、各单位必须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要依法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已全部设置;会计账簿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代理记账)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会计行业组织包括陕西会计学会、西安会计学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其成绩或贡献的价值肯定,奖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物质奖
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二是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6-16条)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的规定。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 通常情况下,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单独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而财务收支数额不大,单位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有太复杂的单位,如一些规模小、业务量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释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岗位。对出纳人员禁止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是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出纳一般有以下责任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除此以外的工作都属于禁止行为。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要分级归口管理,无证不能上岗。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设置总会计师。
【释义】本条是对哪些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具体规定。应该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包括: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以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第十条 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释义】本条是对总会计师职责的具体规定。总会计师属于单位的行政领导,对重大经济活动、重要的经济问题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大额的资金支付一定要参与。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 从第9条到11条虽然都与总会计师有关,但是不能取代《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对比11条和12条,可以看出对总会计师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要求中,均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工作经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这实际上是广义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一种办法,既体现了统一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要求,又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会计工作经历的配合管理,是结合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所作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1、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合法夫妻)、姻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大姑子、小姨子、小舅子、小叔子)、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叔、表婶、堂弟、堂妹)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领导和出纳。2、与会计领导有上述四种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所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补充两个重要概念。按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一般指的是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包括一些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一般指专门的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释义】中介机构可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释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突出强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它是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部门的规定。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注意级别,比如陕西省财政厅、汉台区财政局就有权进行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乡镇财政所就没有这个权利。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要体现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诚信情况等。
第三章 会计信息 (17-21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客观性,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可靠资料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对于客观性原则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要能经的起有关部门的检查; 4、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
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释义】本条是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对原始凭证完整性审核:看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3、对原始凭证正确性审核 。审核结束要表明态度,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不但不受理,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因为承担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第一责任的是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不正确,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后再受理。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的有关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既要遵守《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又要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产生的财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及其他会计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档案的规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鉴于会计档案的重要性,所以本条对会计档案作了专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首先强调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还强调了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人负责监交包括三个方面: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这是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一般会计人员的监交; 2、会计机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 3、单位负责人与主管单位监交,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哪些情况应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一般有以下几个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不能监交的,例如在单位撤并时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监交。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时,需要由主管单位督促监交。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单独监交的,需要由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领导人会同监交。
第四章 会计监督 (22-28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单位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检查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检查单位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 (五)检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检查单位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检查会计档案,注意对其他会计资料的理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需配合财政部门接受检查
的相关规定。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的对象,法律对其规定了明确的义务,要求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注意对三个“不得”的正确理解,即不得拒绝是指拒不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是指藏而不报,也是不如实提供的意思;不得谎报是指以假充真,真账假做或假账真做的意思,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首先必须依法处理;其次凡属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就有责任进行处理,不应推诿不管;再次要及时处理,不能搁置和拖延,不能贻误最佳查处时机。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释义】本条是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所作的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要相互分离。只有职责分清并有确定性,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各负责任;凡是不相容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不应由同一个人担任,比如说记账人员就不应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交叉执行职务,记账人员也不应与财物保管人员的职务混淆,否则将失去控制,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释义】本条是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事项的有关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当然,单位负责人要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职责提供保证,这也是单位负责人本身的法定义务,或者说是《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为单位负责人确定的一项法定职责。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另处,法律对单位负责人也规定了禁止行为,就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
会计事项。授意、指使、强令”都是单位负责人迫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其意志实施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授意”是一种暗示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关键在于违法的意图来源于单位负责人;“指使”就是以明确的指示方式安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强令”一般是指以强制的手段命令他人去实施违法行为。《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还要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理解这个问题。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单位负责人作出了约束性的规定即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授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拒绝权,同时还确定如果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则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拒绝违法行为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种责任,财务人员要拒绝。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释义】本条是对代理记账公司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违法行为检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对会计违法行为有检举权。这项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鼓励和支持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会计监督,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还应注意要依法保护检举人。只有有效地保护检举人,避免检举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才能保证社会监督发挥更有效的任用。总之,凡是接触检举的,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释义】本条是对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到打击报复的人员给予法律保护。如果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29-36条)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