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蓬勃发展,剥削现象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否认和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与外资经济,是天生与剥削联系的。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已达148万户,这还不算300万户挂靠“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另外还有3000万个体户和30万户和30多万户的外资企业,与此相关的是有7000万人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这
表明,剥削现象的存在我国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
首先,要超出道德层面看剥削。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有制出现而产生发展,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没落而消亡。历史表明,凡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垄断的时候与地方,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诚然,剥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是否合理正当,不能用道德为衡量,而只能由生产力标准来判断。一件事物,一种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能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剥削虽然不是道德的行为,但在财富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就不可能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所以,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话,“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正当性”,
而不能一概否定。
第二,我国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合法的。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现发展”,与此相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允许的。
第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获得成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尝试,但实践结果均不理想。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经历许多我们无法超越的阶段。我国目前就处在这样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要持续上百年时间。在这个阶段,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解决就业、资金、技术等许多问题,就必须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和剥削现象存在,这是为经济更快地发展,
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换句话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加快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剥削是受制约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程度实际上受着种种制约。这表现在,在剥削剩余价值M中,有一块应归入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资报酬;另一块形成国家的种种企业税费,剩下的M,国家还要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利息税、遗产税等等方式进行调节。由此看来,真正归资本所有者和雇主支配的剥削收入,不像传统商品价值公式C+V+M中“M”那样多,再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仅限于经济剥削,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压迫”的地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制约下,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可能形成一个剥削的资产阶级。
总之,消灭消剥,消除两极分化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不足以达到消灭剥削时,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不少过去的个体商贩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办企业,当起了老板,雇了一些工人,也就是说,有了一定的“剥削”。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党的富民政策威力的体现。这部分人的致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党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看到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随意改变党的政策。
允许剥削是为了最终消灭剥削。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在中国建立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业,要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实现。我们消灭了封建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又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这里也有一个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关系问题。我们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正是实现最高纲领的必要步骤。我们之所以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因为它在现阶段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创造条件。 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是为了正确地对待它,也就是要正确对待存在剥削现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主。在这方面,要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一要扶持。即帮助外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我们既然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就要给非公有制企业以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存在剥削就将其打入另册。要认真落实十五大报告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的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私营企业主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要规范。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要使私营企业健康地发展,使其发展真正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列宁在领导俄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时候曾经明确指出,“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他要求通过若干措施,使无产阶级国家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无法越出也不敢越出无产阶级为之规定的范围和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条件。我们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用法制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主的行为,使之能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在攫取自己应得的利润的时候,做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不致损害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
三要限制。这里讲的限制,不是说要限制其发展,而是说对其剥削收入要有所限制,不使他们的收入与一般劳动者收入的差距过大,以防止出现两级分化那样的局面。
目前,特别要注意防止企业主与工人的收入差距过大。国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适当限制其剥削量。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特别是非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要加大征管力度,
强化所得税、遗产税、利息税,特别是消费税的征管;开征个人财产税;对这些方面的逃税者予以重罚。同时,要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对于走私贩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获得的非法收入,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要引导。即引导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和人民的方向健康发展。私有制是滋生个人主义的土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很容易在这块土壤上滋长。因此,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引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当前,要根据江泽民同志的指示,引导先富起来的人们“致富思源”,不断增强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用更多的资金回报社会,坚定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决心;引导他们“富而思进”,把积累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及剥削现象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如前所述,一定的劳动社会形式,必须同既定劳动的主客体条件相适应,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内部的矛盾状态。这对我国同样是适用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主体的社会地位,劳动者获得了较充分的劳动权力和自由发展的机会,并在提高自身素质和支配劳动客体、改造社会的能力的同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劳动的物质技术条件,使劳动客体沿着质和量两个方向迅速跃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状况和整体水平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劳动的主客体条件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这反映在劳动主体上,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仅整体上远未达到足以摆脱对物的依赖和强制性社会分工的制约的水平,而且结构复杂、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只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作为谋生的手段;反映在劳动的物质技术基础上,信息化、智能化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及手工工具同时并存,不仅多层次,而且“代差”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矛盾,必然表现为多层次的劳动主体与多层次的劳动客体并存的格局,由此决定并形成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进而要求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从我国生产力现实状况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
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社会形式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从而规定着剥削现象的存在范围及其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完全的联合劳动。它存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劳动形式,反映我国劳动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所谓“不完全的联合劳动”,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未来社会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而言的,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它具有联合劳动的一般规定性。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也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确立,所以在公有制存在的场合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已没有剥削阶级和所有权的阻隔,全社会的劳动者可以在社会或集体两个层次上联合起来,并以“劳动整体”实现对社会重要生产条件的占有。这样,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就已经具备了直接结合的本质。尽管结合的“本质”并不就是具体的结合方式,比如,
过去是计划方式,现在是市场方式,但这并不改变劳动者通过自觉联合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来实现共同生产、共同占有劳动产品这一联合劳动的社会属性。其次,这种联合劳动是不完全、不充分的。这不仅在于现实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远未达到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与之结合的程度,从而使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还不能同自己作为所有者之一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在于劳动力仍旧归个人所有,不平等的劳动能力仍然是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劳动者的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还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即使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其劳动力也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等等。这就使我国现阶段的联合劳动具有明显的不完全、不成熟性。联合劳动的这种不完全、不成熟性,虽不至于造成公有制经济内部剥削现象的发生,但却客观上为剥削现象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留下了空隙。
---雇佣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存在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形式,它反映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是剥削在外资、私营经济领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不过,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不同,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所有权原则基础上发生交换关系实现的,并由此确立劳动雇佣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生产力转化为资本的生产力,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另一方面,这种雇佣劳动是“非制度性”的,并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调节,比如,面临公有制经济用人机制的强大压力、必须接受政府的劳动法、向国家缴税等等,因而又具有一定“依附性”。这反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是剥削的程度相对较低。
---混合劳动。它是存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劳动形式,在我国劳动的社会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并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呈加速扩展之势。混合劳动过程中反映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不能笼统的说有无剥削存在,应当作具体分析。总体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公有和非公有两种经济成分,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混合而成的经济实体,因而劳动者在与这种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既包含“联合劳动”的成分,又包含“雇佣劳动”的因素。这就使混合劳动兼有多重的社会属性。一般说来,在公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的情况下,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联合性质的劳动,非公有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占有的剩余劳动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量,且自己不脱离劳动,可以不视为剥削;在非公有资本控股的场合,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雇佣性质的劳动,但其剥削的范围和程度,均限于和取决于非公有资本所占的比例,以及公有资本发挥作用的状况。
----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或个体劳动,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体经济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目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一种劳动形式。在这种劳动形式中,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自主劳动,小本“经营”,劳动所得也全部归自己所有,因而也就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目前,城乡存在的小业主、小商小贩等个体工商户的劳动,都属于自主劳动范畴。
总之,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它们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是有区别的。即使存在剥削现象的劳动形式和领域,也总是在根本上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善着它们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版,第24页)
三、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现象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历史唯物义告诉我们,任何历史现象的存在、发展,都有其客观的历史条件,无论它多么令人厌恶甚至憎恨,只要它赖以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它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由此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剥削现象,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而且它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由我国劳动主客体的现实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剥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终消亡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剥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剩余产品时才有可能。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于是,奴隶制被发现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524页)同时,它又是生产力不够发达----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有限----不足以使人摆脱对物的依赖的伴生物。在剩余产品有限的情况下,就必然发生对生活必需品和劳动条件的争夺,劳动主体在财产占有上的分化就不可避免,剥削现象就不可能消失。恩格斯以彻底的唯物主义态度指出了这一点:“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在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的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剥削消亡的物质根源。以此对比我国的现实生产力,其巨大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创造了惊人的经济“奇迹”,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生产力总体落后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国家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人民生活刚刚跨入“小康”水平,数以千万计的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且不说离马克思所说的“高度发达”、“极大丰富”相距甚远,即使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据有关材料显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GNP人均量已超过30000美元;而我国的GDP人均量为850美元左右,仅相当于美国的1/40,日本的1/44。如此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可能设想剥削现象的消亡。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不能随心所欲地“超越”。这就决定了我国生产力水平要达到使剥削现象完全消亡的发达程度,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而决定了剥削现象存在的长期性。
剥削是劳动主体受制于劳动客体的反映,其最终消亡有赖于劳动主体的全面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这一精辟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且为我们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中认识剥削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生产力的发达与落后,从更本原的意义上说,是对人与自然相互支配关系的反映,在于劳动主体征服劳动客体的能力。由此看待剥削现象,它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劳动主体认识、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提高到一定水平的结果;而剥削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劳动主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批判资本主义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创造人类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方面作出的历史贡献;又论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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