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发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⑶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
①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 ②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③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分包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⑴分包人按结算审核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⑵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完工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
13.4 分包人配合索赔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由于总包合同履行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本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13.5 重大索赔的执行
当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调整等重大索赔事项其引起的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认可的总款项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累计超出分包合同价和(或)合同工期的 / %(一般为30%)时,双方可根据分包合同的订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相应付款及延长工期、延长缺陷责任期等依补充合同执行。
14 争议解决
14.1 调解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合同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的可将争议提交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委托的争议机构为: /
14.2 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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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⑴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④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⑵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由于总包合同履行而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该争议事项涉及本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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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分包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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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附件1:分包工程一览表
附件2: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 附件3: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条款(不含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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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分包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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