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7、《条例》关于商标代理规定(商标局质管处处长程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1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代理管理

商标局质管处处长 程萌

一、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一)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0年前,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代理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开始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1993年6月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199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21号令),使我国商标代理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1999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代理行业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又出台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91号令)、《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形成了以商标法律、法规为基础,以行政规章为核心部分,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商标代理法律制度。上述制度的重要特点,是以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作

1

为行业管理的基础。

201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两项行政审批,取消审批后,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完全依照普通公司的设立程序,只要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设立,并且其经营范围含商标代理服务内容的企业,都可以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报送书件。这一举措大幅度减低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入门槛。

2009年11月11日,总局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6号令)。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原《办法》涉及2003年国务院取消的?商标代理组织核准?和?商标代理人审批?两项行政许可的内容,删除了章节的设臵,法条也由原来的三十三条减少到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办法》是否继续有效的疑问。此次修订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商标代理组织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由之前的省级工商局下移至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监管层级的变化体现了工商机关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逐渐从准入关口向代理行为延伸,缩短了监管距离,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及时性,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7月12日,总局再次修改并颁布了《办法》(50号令)。此次修改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行业。

法律关于商标代理有关规定的变化:1982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的,

2

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国家指定的组织?修改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此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本国个人和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的规定,即《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把?组织?改为?机构?。

(二)我国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1990年,我国实行商标代理制度至今,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0-1999年阶段。1990年,国家工商局决定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并逐步取代核转制。1994年,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商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这个数量一直延续到1999年。这个阶段商标代理机构大多是挂靠在各级工商,商标代理人基本是工商系统内的人员从事。

2000-2002年阶段。1999年,总局出台《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开放商标代理机构,2002年底,全国共有商标代理机构147家,约五分之二是无主管部门的机构,且均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约1500人,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专业地位和服务得到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认可。

2003-2012年阶段。取消行政审批后,降低了准入门槛,2012,商标代理机构达8719家。

3

2013年至今,律师事务所进入商标代理行业,截至2013年底,共有商标代理机构18772家,其中律所8222,工商登记的10550。截至2014年4月底,共有商标代理机构19300家,其中律所8282家,工商登记的11018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代理机构分布情况(前六位) 省份 工商登记 律师事务所 广东 北京 浙江 江苏 山东 上海 合计 3001 2120 889 684 499 689 7882/72% 814 507 628 662 670 395 3676/44% 3815 2627 1517 1346 1169 1084 11558/60% 11 35 5 5 2 9 67/73% 经过20年的发展,商标代理机构从少到多,从行政到市场,逐步发展壮大。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商标代理行业,商标代理机构承载着为引导企业围绕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在各类领域为企业开展便捷的多元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跨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法律保障,运用创新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为企业提供法律、案件确权、设计创意等知识产权全方位的策划和服务等重任。商标代理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商标事业发

4

合计 注销

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商标代理机构数量飞速增长,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代理行业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商标代理人员素质整体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

一是商标代理人构成复杂,良莠不齐。经调查,有的地区商标代理人员组成以人寿保险人员为主,还包括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企业商标管理人员、下岗职工等,在个别地区甚至有传销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涉足商标代理业务。

二是大部分商标代理人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低下。商标局每天接到商标代理人大量咨询电话,大多是咨询如何办理某项具体商标业务、如何变更备案信息等基本问题,有的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多年,还不知道如何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基本信息,更有甚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却不清楚商标局地址,也要电话咨询。举一个直观的例子,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不予受理的数量连年直线上升:2002年为1314件, 2012年为14283件,增长了近11倍,远远超出了注册商标申请量的增长幅度。

三是部分商标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商标代理人利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非法利益。例如,四川某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申请注

5

册某商标的委托后,迟迟不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却将这一信息透露给委托人的商业竞争对手,其竞争对手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抢先申请注册,一个月后四川某商标代理机构才将委托人的申请报商标局,结果被引证其竞争对手的?在先申请?驳回。

(二)商标代理市场恶性竞争突出,行业信誉蒙受打击。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商标代理机构采取了许多非常规手段竞争。如一些代理机构直接联系竞争对手的委托人,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争抢代理业务;一些代理机构把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演变成门前?摆地摊?、街边拉客式服务,有的代理人在总局和商标局门口甚至直接在注册大厅内招揽业务。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商标代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降低了服务质量,影响十分恶劣。

(三)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例如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企业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

上海巨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某代理人在2003年10月至12月间,采用通过电脑伪造公章、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等手段,先后骗得常熟市欧曼服饰有限

6

公司、苏州市鸟王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90万元。

近期,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情况。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自办网站仿冒商标局网站,宣称或暗示自己是工商总局官方指定代理机构。今年,我们根据举报发现多家商标代理机构以?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注册中心?等名义,假冒商标局网站,有些网站甚至直接设臵?申请商标?选项,链接至付款页面,我们已收集证据并致函属地工商局,要求予以严厉惩处。我们还发现,淘宝网上有超过660家店铺在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有的甚至盗用商标局网站形象进行宣传。

(四)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炒作有不良影响商标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有的代理机构将国内的?驰著名商标?在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申请,然后发函给相关企业,声称通过此种方式对上述商标予以保护。例如,山东泰安某代理机构将?五粮液?商标在第一类(氨水、动物肥料、乙醚等)商品上提交注册申请后致函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声称 ?我已把‘五粮液’商标(第一类)给您保护了,……如果市场上出现‘五粮液’牌氨水、动物肥料、乙醚等产品,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这其实是以替人?保护?商标之名,行抢注勒索之实。

同时,近年来,一些恶意炒作商标事件背后都有商标代理机构在策划运作,如炒作在第10类?非化学避孕用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央一套?商标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7

(五)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组织形式松散,流动性强,“卷款潜逃”案件屡屡发生。

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未通知其委托人的情况下,既不在当地工商局进行年检,也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就不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其经营场所?人去楼空?,未完结商标申请无人办理,欠缴商标局规费数额巨大。《佛山日报》曾报道鑫科思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代办商标为饵,卷款百万潜逃的案例。《金陵晚报》也报道了南京中天商标事务所卷款潜逃的报道。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这种?卷款潜逃?现象比较多见,群众反映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商标代理行业服务信誉和形象,动摇了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社会地位。

商标代理周期长,企业需要专业、持续的服务。无序发展,低价竞争,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行业本身,还会殃及整个国家商标战略的实施。因此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迫在眉睫,对商标代理行业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角度入手,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三、《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代理的规定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3年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国家工商总局一直积极推动《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曾起草条例草案报送国务

8

院,由于草案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改变商标代理人资格授予方式设立准入门槛来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这一立法思路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在此情况下,《商标代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本次修法过程中,实践中商标代理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社会上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呼声较高,因此,此次修改商标法一方面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关于商标代理活动规范的规定,另一方面在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标法》的配套法规,一方面,可以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商标代理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在内容上与商标法进行呼应;另一方面,商标代理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商标法已予以体现,单独制定《商标代理条例》的意义不大。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有关内容直接上升到法规,在《条例》中设立商标代理专章。

《条例》设立第九章商标代理专章,从第83条至91条,

9

共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概念、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要求,细化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规定了商标代理市场禁入操作程序等内容。

(一)关于商标代理

《条例》第八十三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关于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职业,而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商标代理在帮助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提高商标主管机关的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不少国家,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由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2005年起,我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是由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因此,商标代理已成为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83条规定吸纳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的解释。从文字表述看,商标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是

10

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代理的特点

(1)商标代理的技术难度小,但手续比较烦琐。与专利代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相比,商标代理的技术性特征不明显,各种手续也比较容易办理,但是,商标的确权程序比较复杂,也比较烦琐,需要填写的表格、提供的材料、履行的手续比较多。目前,各个商标业务流程环节有1000多个;发文书式340种,收文书式70种,共计410种,其中仅商标注册申请书式就达69种。

(2)对外国人到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行强制商标代理。《巴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关于私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通知地址的选定或代理人的指定的规定,凡属工业产权所要求的,特声明保留?。换言之,关于代理人的指定问题,各成员国可以保留,也就是可以自行规定。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许多国家都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商标代理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

11

业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为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书件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商标代理人既要具有法律知识,也要具有商标专业知识。商标权的确权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体系庞杂,内容琐细等。为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商标权人办理商标事宜,切实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权,协助商标主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商标代理人必须非常熟悉商标法律制度,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帮助申请人准确把握和划分商品类别和类似群,对在先权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判断,为申请人提供获得商标注册最大可能的创意、策划、设计意见,并界定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等。

(4)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商标代理服务是否合理、规范,既关系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商标主管机关能否正常运作。因此,有必要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规范。

3、关于代理事项

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修改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

12

事宜?。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办理业务的具体范围: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如,帮助企业制定商标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如何培育驰名商标,如何利用商标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等。

(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如代理商标权人到海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二)关于商标代理机构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1、名称由?商标代理组织?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革命组织等,一般人认为此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予以修改。

2、经工商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服务机构?。根据2011年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法律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相同行业,法律服务行业编码为722,是指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活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编码为725,是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专利代理管理条例》把专利代理机构也称之为?服务机构?。

3、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另一类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说明的是,商标代理机构并不仅仅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应包括没有备案、且代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代理机构,如侵权投诉等。目前,经工商登记的含有商标代理或者

14

知识产权代理市场主体数量共有16359家,与备案的相差5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共有2万家左右。

一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备案。?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属于强制性规定,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备案的义务。

二是规定向商标局备案。以前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需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此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向商标局备案,减少了通过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备案申请人。2003年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总局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新设商标代理机构到商标局备案,但因备案有行政审批之嫌,2004年21号文,要求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备案。

三是规定了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即: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但如何交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这里所说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三)细化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15

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有的商标代理机构在与自己业务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大量的商标,以图倒卖牟利;更有甚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标知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上述行为既违背了商标注册是为了使用的目的,又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修订后的《商标法》针对这一问题,特别作出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十九条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此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范围。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具体而言,就是不得申请注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中第4506组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二是不得申请的业务类型,包括不得申请注册和不得申请受让两种业务类型。这是因为申请注册和申请受让商标都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三是违反规定申请的处理方式。商标局对商标代理机构就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或受让申请不予受理。

该规定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条例》仅商标代理机构在受理环节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做了规定,排斥了审查

16

环节的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包含了商标申请、注册两个环节。如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均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条例》规定之,一方面是因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可以是形式审查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律也专门对?申请?行为进行了强调。

(四)细化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行为。

《条例》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引人误解、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针对实践中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抢注、诚信缺失等问题,本次《商标法》修改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在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违反

17

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受到的处分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记入信用档案、停止受理等监管新方式的规定。

1、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的规定,具体包括:以引人误解、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即违反关于商标代

18

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抢注的情形下不得接受委托的规定;(五)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即违反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

(2)处罚对象

因违反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而受处罚的对象不仅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而且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管辖与通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二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三是查处情况应当通报商标局。

2、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商标代理机构在内的任何市场主体都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因此,信用档案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次《商标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新方式,通过加强信用约束,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使没有信用或者信用差的商

19

标代理机构在商标代理市场中难以生存发展。

商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具体工作附后)。

3、停止受理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这是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强有力惩戒措施。

(1)适用范围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可以作出停止受理的决定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托会可以通过当事人投诉举报、地方工商局通报查处案件、在注册、管理、评审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公安司法机关通报案件等途径知悉商标代理机构的严重违反行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停止受理的决定。

(3)停止受理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停止受理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

(4)停止受理的法律后果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停止受理被处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各项商标

2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7、《条例》关于商标代理规定(商标局质管处处长程萌)在线全文阅读。

7、《条例》关于商标代理规定(商标局质管处处长程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269780.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