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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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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及(AQ1048-2007)《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安设地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指由地面监控中心主计算机在系统软件支持下,通过光端机及数据窗数接口,定时对井下安装的读卡分站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分站将自动采集标示卡的信息,并根据系统指令,通过船是网络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地面中心站,数据经分析处理后,将井下人员(或采矿车等转移目标)动态分布杂著计算机界面中得以实时反映,从而实现井下安全状态在井上数字化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雁南矿KJ251人员定位系统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人员定位系统组织机构 组 长:王仲全

副组长:闫世海 高金良 赵贵彬 李恭利

成 员:刘成伟 高云飞 陈 峰 郭太亮 张 超 杨 富

姜英学 李伟宏 刘俊峰 宋 坤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指挥中心,刘成伟任主任

第六条 各单位的职责分工遵守如下规定:

(一) 生产指挥中心

1、生产指挥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维护工作;

3、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的网络发布工作; 4、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的规章制度制定;

5、在矿井灾害救援、演习等情况下,生产指挥中心值机人员负责人员统计及调取人员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矿提供有关出入井人员信息。

(二) 劳资科

1、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监督;

2、负责按照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职工进行入井考勤; 3、各单位人员变动及调整时,必须将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指挥中心,以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4、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 安全生产办公室

1、负责结合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管理人员进行入井考核; 2、检查和管理所有入井人员的人员定位卡佩戴及安装使用情况。 (四) 通风队

1、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2、根据矿井的实际需要,对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工作。

(五) 其它单位及个人

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负有监护、保养的责任;

2、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生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变更;

3、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电源管理,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标识卡。私自拆卸的处以 100元罚款。人为损坏,丢失等照价赔偿每卡200元;人员定位标识卡具有求救功能,入井人员不得随意发送求救信号,对随意发送求救信号人员每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实行一对一制度,严禁一人携带多个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入井。一经发现按 “三违” 查处。给予100元/次罚款,单位正职200元/人.次罚款;

第九条 人员定位系统具有考勤功能,如职工加班延点超时工作,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及充电车间。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故更换定位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由此造成的统计、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处罚。因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损坏,需更换调整人员定位系

统标识卡时,必须将其原来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下井员工由于调入、调出或变更工作单位时,必须持劳资科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到生产指挥中心变更本人在人员定位系统中资料,同时生产指挥中心必须记录备案。新入矿的员工所在单位要将其个人简历情况报生产指挥中心,员工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要与劳资科一致,否则造成的下井考勤错误等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生产指挥中心安排人员负责对人员系统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人员的增加、注销、职务及工种变更、统计打印等。该项工作应及时跟进,以免出现数据不全、错误。否则,每发现1人次信息不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生产指挥中心值机人员负责核实井下人员的入井信息、求救信号、命令下发(回电话、撤离)等工作,并填写报警处理记录,对不按要求填写或漏填、不处理等情况,给予值机人员5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属所有下井人员的部门和单位,每月要安排专人把本单位当月下井考勤记录与定位系统进行校对(中旬一次,下旬一次)。对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校对的单位,后果自负,并给予单位正职5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 确属系统原因造成下井员工无法考勤的,由员工单位出具下井证明,生产指挥中心进行核对签字后及时送交劳资科。

第十六条 当井下更换或移动定位分站时,必须及时记录备案,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生产指挥中心人员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对工

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给予5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设施进行保护,未经生产指挥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改动。严禁私自移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否则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否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设备原价两倍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当拆除和改变与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系统正常运行时,必须提前一天向生产指挥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方可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同时要教育职工形成自觉性,如发现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损坏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交给负责人员给予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后方能下井,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下井的管理,后勤中心来宾浴池要建立《外来人员下井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发放记录》,及时将外来下井人员的资料情况,包括姓名、定位标识卡号、日期等在《外来人员下井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发放记录》上工整书写后送交生产指挥中心,以及时修改人员定位系统并备案。对外来人员资料书写不规范、无法识别的、外来人员下井资料无备案的,将给予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风队设专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资料

调整,负责对各单位下井考勤记录与定位考勤的核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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