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申请序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的人数 所属社区工作站 享受低收入居民社 会救助待遇的人数 所属区、街道/单位 户籍地址 区 路 街(小区) 栋 房 通讯地址 区 路 街(小区) 栋 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本市户籍 个人年收入 是否同时申请廉租住房 1 2 3 4 5 6 7 合计(同时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人数合计)
第二部分:申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申请人填写)
一、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二、《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三、残疾人证 持证人姓名 发证单位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家庭人口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四、其他证件、证明(军烈属、孤寡老人等) 证件名称 发证单位 内容摘要 备注
持证人姓名 发证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第三部分:家庭居住情况(申请人填写)
一、现住房情况 现居住情况 1.地址: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1.房地产证( ) 2.租赁协议( ) 3.其他( ) 1.自有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2.租政府公房( ) 3.租单位公房( ) 3.家庭人口: 人 4.租私房( ) 4.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5.其他( )
二、其他住房情况
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产权性质 使用现住房凭证名称
第四部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所有名列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的成员,都是同户口的实住家庭成员,没有挂户人员。 二、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三、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未拥有或与他人拥有现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当家庭成员拥有其他住房时,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愿意接受和服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安排解决住房问题。
五、如原承租政府公房,户内人员全部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的,保证在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同时,立即将原住公房腾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完好地交还给住房保障部门。
六、不空置住房,不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不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用途,不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经营和违法活动。
七、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低收入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或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证件、证明年审被取消时,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入住廉租住房后,自觉接受住宅小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各项物业管理规定,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九、已明白《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须知》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签名(按第一部分表内序号排列):
1. 2.
3. 4.
5. 6.
7. 8.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审核意见
各审核单位在该家庭或单身居民实际情况的选择项前打“√”。
一、社区工作站审核意见(由社区工作站出具) 社 区 工 作 站 审 核 意 见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 街 经核查: 道 1.①( )该家庭有自有私房; 办 ②( )该家庭无自有私房。 事 2.①( )该家庭有住宅建设用地; 处 ②( )该家庭无住宅建设用地。 审 核 意 (盖章) 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三、区民政局审核意见(由所属区民政局出具)
经核查 1.①( )该家庭是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 ②( )该家庭不是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 2.该家庭享受低收入社会救助待遇的人数为 (大写)人。 3. ①( )该家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 )该家庭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 (大写)人。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经核查: ①( )申请人在本申请表第三部分所填写的家庭居住情况属实。 ②( )申请人在本申请表第三部分所填写的家庭居住情况不属实。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区 民 政 局 审 核 意 见 四、区建设(住宅)局审核意见(由所属区建设(住宅)局出具) 区 建 设 (住 宅) 局 审 核 意 见 经核查: ①( )该家庭有购租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②( )该家庭无购租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五、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市 房 地 产 产 权 登 记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经核查: ①( )该家庭有商品房; ②( )该家庭无商品房。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六、公示情况(由所属区建设(住宅)局出具)
1. 公示时间: 2. 公示地点: 3. 公示结果: ①(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②( )有人提出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经核查: ①(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②(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第六部分:配租情况(区建设(住宅)局填写)
配租人口 配租金额标准(元) 公房如不腾退减少租赁金额(元) 申请人 原住公房或自有住房居住面积(m2) 应发配租金额(元/月) 银行账号 是否腾退 户名 经办人 复核人
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须知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实施方式。货币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待遇的;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二、申请办法
1.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领取《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中需个人填写的内容后,将申请表和下列材料一起交社区工作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复印件。
三、配租办法
1.经审核并且公示后,不合格的家庭由区建设(住宅)局向其发出通知并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合格的家庭由区建设(住宅)局向其发出《深圳市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
2. 区住宅(建设)局对合格申请人进行摇号,按摇号产生的轮候序号向合格申请人发出《深圳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通知审核结果并通知办理配租手续。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廉租住配租通知单》回执。
3.合格的货币配租申请人及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按照配租通知单的要求,到所属区建设(住宅)局签订配租协议。签订协议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了解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后,由区建设(住宅)局按协议约定将配租补贴存入协议指定账户。
4. 合格的实物配租申请人及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按要求看房并选房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建设(住宅)局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了解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凭合同与身份证办理入住手续,并向物业管理部门了解有关事宜。
四、定期审核和退出办法
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及时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按规定时间到社区工作站领取《深圳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的变化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1)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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