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甲方或债务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11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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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5)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6)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13条 主债务人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或其他时,甲方仍应为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1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2)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乙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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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5)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16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17条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18条 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章 违约
第19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20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1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22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23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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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2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25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 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通知与送达
第26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27条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如为信函,以挂号寄出或投邮日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时即为送达之时;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28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29条 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或其他费用,均有 承担。 (1)甲方; (2)乙方;
(3)甲、乙双方按 承担。 第31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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