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占有的取得
?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四、占有的消灭 ?五、占有的保护
第十一章 所有权 引例
?某甲在公园游览时,丢失价值数千元的进口手表一块,某乙拾得后将表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某丙购得。某丙在商店购物时,该表被小偷盗走,某丁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后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丁、某甲、某丙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手表应返还给某丙。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及其区别 ?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概述 ?(二)所有权的具体权能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参考案例
?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宗国有土地出让给该公司开发,先交定金300万元,然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之后,该公司取得了权利证书。嗣后,出让金上涨,国土局想撤销这个登记。法院认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国家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将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任意撤销。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 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拾荒是对放弃所有权的物品取得所有权 ?(二)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行使 ?三、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 ?(二)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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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 ?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 (三)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形式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私人所有权的权能及特别保护 ?(三)私人所有权的行使 第四节 共有 ?一、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有的类型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发生 ?(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三)按份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四)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的发生
?(三)共同共有的权利及义务 ?(四)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四、准共有
?(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准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三)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 参考案例
?潘某某与李某某199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潘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94年4月生育一子潘某。2004年3月,潘某某向李某某提出离婚,李不同意,遂潘某某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也达成协议,但对潘某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归谁所有发生争议,潘某某认为属于婚前财产,应归自己和母亲共有,李某某则认为这些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法院判决支持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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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于
1942年在住地白石街78号自建草房三间,1949年因故回河南原籍居住,将该房租
赁给结拜兄弟庞某夫妇居住,赵某按年收取租金。1957年庞某将该屋换过小瓦,1967年经与赵某协商,将该房拆掉重建,修成三间两层小楼,共六间,口头约定楼下三间仍归赵某所有,由庞某使用,楼上三间归庞某所有,所有房屋由庞某负管理责任。1988年,庞某未经赵某同意,将该房全部卖给他人,房价8万元,并对产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得知后,要求庞某退回房款,追回房屋,庞某不同意,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废除房屋买卖关系。 不同意见
?甲认为,原、被告之间对新修小楼房按份共有的事实清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是无权处分,但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权,为善意无过失,故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擅自处分人除房款给付一半归赵某所有外,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乙认为,按份共有人只有权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不能处分超越自己份额的共有物产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适用于共同共有的场合,对按份共有不适用。因而,庞某的处分行为无效,属于赵某自己份额的一层三间房仍由其所有,对于楼上三间房,赵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赵坚持购买,则全部房屋买卖关系均为无效。 专家意见
?乙的意见认为按份共有不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是正确的。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其他财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不购买的,才得他人购买。庞某即使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在未征得共有人赵某是否购买的意见将其出售,违背了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内部关系,因而庞某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
?据此可以认为,庞某对整个房屋的买卖关系均为无效,庞某应将房款退回买房人,一层三间归赵某所有,如果赵某主张买第二层三间房,可以将购房款交给庞某,按份共有转化为个人所有。 第五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条件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 ?(二)共有权 ?(三)管理权 参考案例
?孙某购买住宅小区的一楼底商经营洗浴中心,并买了与其楼上相邻的二楼居民住宅三套,打通一二楼之间的楼板,建了楼梯,作为洗浴中心的休息室。营业后,由于洗浴中心的水汽作用,使与其休息室相邻的其他居民住宅地板翘裂、家具变形、墙皮剥落。10户居民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孙某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违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义务,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意义 ?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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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三、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 (一)相邻用水排水
? (二)相邻土地通行
? (三)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 ?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 ? (五)相邻环保 ? (六)相邻防险 ? (七)相邻地界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引例
?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明确各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行使的法律要求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 ?(一)用益物权的种类 ?(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参考案例:
?某宗地位于甲机场的一端,乙公司经与甲机场协商,长期借用。后来,甲公司发现该宗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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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登记。甲机场发现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被乙公司拒绝。甲机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宗地进行确权,并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出让设立 ?(二)划拨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右图为地下车库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家的承包经营土地相邻。甲想把自己的旱地改为水稻田,与乙、丙协商在他们的田边修筑水渠。乙同意一起旱改水,但是丙不同意。三方经过协商,丙同意提供田边修筑水渠,甲和乙每年需要交纳使用费。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一)约定取得 ?(二)法定取得 ?(三)继承取得
?三、地役权的权利义务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思考: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基本定位:
?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自我扩张或限制。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定限物权。 第六节 特许物权 ?一、特许物权概述 ?二、特许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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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方法
?二、民法的结构 ?民事权利的内容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性质
?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民法的渊源
?思考乡规民约的效力 ?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含义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结合法理学讨论:
?原则、规则及相关规范的区别 关于法律渊源的谚语
?Law is the crystallizations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 ?Woodrow Wilson, American president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泸州二奶案
?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起,黄某与上诉人张某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4月,黄立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张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黄某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期间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认定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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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征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了解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意义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 ?(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 参考案例
?某甲有一套房屋,将其出租给某乙使用。某乙长期欠租,某甲催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承担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法院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
?在本案中,某甲享有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就是物权关系,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而他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乙,他与某乙之间就构成了相对权的合同法律关系。 参考案例
?张某为了发展生产,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信用社让其提供担保,张某就用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 分析
?在借贷合同与抵押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借贷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是主民事法律关系;而为担保借贷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只能依附于借贷合同关系而存在,因此是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一)事件 ? (二)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参考案例
?继承人某甲为了早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经过密谋,雇凶杀害自己的被继承人。法院判决,某甲因此而导致丧失继承权,这种法律后果产生于杀害行为,导致继承关系消灭的是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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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害死亡的事件。 深度阅读
?提示:阅读顺序应先中国后外国,先教材后专著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杨立新:《民法总则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德】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 第三章 民事主体 引例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服装厂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10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乙两家股东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各半,但各自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万元,共计到位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法院判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甲乙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50万元内,各自承担25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
?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 (一)自然人的概念
?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划分 参考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李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李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王某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 分析
?由于张某已经再婚,虽然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但李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在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将李乙送养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李甲不得以该送养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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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8岁的未成年人焦某看到同学玩的一个电子玩具很喜欢,想买下来,但因无钱,便趁父母不在,将家中的录音机偷出,低价卖给寄卖店。焦某的父母发现后,找到该寄卖店索要,寄卖店拒不返还原物,也不收退回的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8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判决焦某出售录音机的行为无效。 ?三、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 (二)住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 参考案例
?丈夫贾某到新疆某地做边贸生意,一去6年未归,亦无下落。其妻赵某经向法院请求,对贾某宣告死亡。赵某一年后与王某结婚。又过了3年,贾某回到家里,发现赵某已经与王某结婚,便让王某搬出去,双方发生争执。贾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贾某死亡宣告的判决,但确认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合法。 下图为合伙协议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种类 ?(三)合伙的成立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 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人成立合伙,购车进行交通运输。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权某人身伤害。受害人权某起诉甲,法院追加乙和丙为共同被告,认为合伙的一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权某的人身损害。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 (二)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 ?(一)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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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消灭 ?(三)法人的清算
参考案例
?1998年9月10日,光华信用社与恒达水泥厂(以下简称恒达厂)、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宏达厂)签订了1份由恒达厂借款75万元并由宏达厂提供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恒达厂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宏达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信用社经催要未果,遂于2002年6月25日以恒达厂为第一被告、宏达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达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未按规定参加1999年度企业年检,已于2000年9月25日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既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无人应诉。 分析
?就本案而言,应将恒达厂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恒达厂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深度阅读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 ?罗玉珍:《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贾桂茹、杨丽、薛荣革:《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 第四章 物 引例
?张某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将祖传玉器一件卖给李某,价款为1万元。在李某付款后、张某交付玉器之前,玉器被盗,张某无法交付。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交付玉器。法院判决认为,该系争玉器为特定物,因被盗而导致张某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能,无法交付玉器。因此,判决返还价款和利息,免除交付义务。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民法上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掌握民法上的物的类型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意义 虚拟财产案
?原告游戏玩家李宏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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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的财产损失。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二、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七、原物与孳息
?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参考案例
?某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卖给某乙,议定价格为3万元。交付油画的时候,某甲只将油画交给某乙,却没有将油画的画框交付。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油画是主物,画框是从物,应当一并交付。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与其上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
?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 ?不需要给付对价 ?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不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右侧为有价证券样式 参考案例
?庞某因欲购买衣物,向柳某借了20元现款。庞某的妻子徐某是某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其所在银行为推销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要求本单位职工每人必须推销200元奖券,推销不出去就作为自己购买。庞某又找他人借款200元,买回了10张20元一张的奖券。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便说:?我最近手里没有现款,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元钱,但我有为爱人推销的奖券,还你一张奖券行不行??柳某同意。庞某当即给柳某一张奖券,双方债务结清,并未约定任何其他条件。开奖时,柳某所持的这张奖券获头奖,奖金5000元。庞某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柳某返还5000元奖金。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庞某所有,理由是,庞某以奖券给柳某抵债,只是用储蓄奖券的票面金额即储蓄的本金清偿债务,并没有转移获奖的权利。庞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判决庞某胜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储蓄奖券所中奖金,全部归柳某或庞某个人所有均有失公平,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该奖金应归柳某和庞某共同所有,判决时,应由双方各得50%,每人分得2500元。 专家意见
?奖金应归柳某所有,因为有价证券转移时,其所载主权利和从权利一并转移,不可能只转移主权利而不转移从权利。柳某取得该储蓄奖券的时候,不仅取得储蓄本金20元的所有权,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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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该奖券的中奖的从权利。奖券中奖,奖金当然应归柳某所有。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引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修建一座桥梁的建筑工程,为此招收了一批建筑工人,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建筑工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断裂的桥梁砸死,其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已经订立?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当赔偿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和有效条件 ?能够分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人为的法律事实 ?表意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 (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要向灾区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在发布会上向灾区代表送了象征性的大支票。会后,甲公司并未将捐款送给灾区。灾区的代表追索捐款,甲公司称赠与行为是实践民事法律关系,在没有实际捐赠之前,赠与行为并没有成立,拒绝捐赠。灾区代表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灾区代表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应当捐赠。 参考案例
?某甲向某乙交付一个20元人民币的有奖储蓄奖券,以清偿所欠的20元债务。数日后,该奖券中奖1万元。某甲找到某乙,要求其退回1万元奖金。某乙不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奖金。法院判决认为,有奖储蓄奖券记载的是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关于储蓄的合同行为,一个是中奖的合同行为,前者是主法律行为,后者是从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从法律行为随同主法律行为的转移而转移,即?从随主?原则,因此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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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 ?沉默形式,是将沉默不表示赋予成立法律行为的意义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案例
?某甲与某乙通奸,某乙要求某甲支付若干现金,某甲因其没带现金,便戏称可以打借条,遂给某乙出具借款3000元的借条。事后,某乙向某甲索要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清偿债务。法院查清事实后,以该约定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
? (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欺诈行为 ? (三)胁迫行为
?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 (七)合同预先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三)可撤销的行为的种类 ?欺诈、胁迫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五)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5条 ?除斥期间的经过
?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第2项
?五、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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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问题
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及代理权 ?(一)代理 ?(二)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行使 ? (一)代理人的义务 ? (二)代理权的限制 ? (三)复代理 参考案例
?某甲委托某乙到某地购买红木家具,价格3万元。某乙到某地后,发现一种家具的木材与红木相似,但是价格才1万元,遂自作主张,购买了1万元一套的类似红木的家具运回本地。某甲见不是红木家具,拒绝接收家具并拒绝付款。某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乙败诉,承担退货的损失。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66条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 参见《合同法》第49条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测试:运用表见代理进行分析
?个体户甲租赁了乙商场的柜台出售保健品,根据租赁合同中乙商场所作?为甲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切便利?的承诺,商场经常提供公章或合同章给甲,供其对外签订进货合同时用。甲后来经营不善,经与乙协商提前结束合同撤出商场。而此后不久,丙公司持盖有乙商场公章的合同,将一批货物运到商场,并要求其按约支付10余万元货款。乙看此货实际是甲在租赁期间所订,且自己并不需要,遂拒收货物。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商场受领并付款,为什么? 答案要点
?1.(1)丙公司可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而由乙商场承受有效代理的后果。
? (2)理由如下:第一,乙商场出借(提供)某公章供甲使用,客观上制造了权利外观,使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乙商场签约的权利。第二,丙公司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失。第三,甲与丙签订的合同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因此已构成表见代理。乙商场应受领并支付货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可向甲追偿。 深度阅读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易军: 《法律行为的伦理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尹田: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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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炳庸:《法律行为辩证论》,延边人民出版社,1994
第六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引例
?张某从信用社借款5000元。还款期限是1997年7月1日。张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信用社也忘记催要。1999年8月1日,信用社要求张某还款,被张某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期间信用社从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故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
?1985年10月22日,被告孙某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12万元,约定次年11月20日偿还,由被告该区某粮库予以保证,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合同到了偿还期限之后,孙于 1986年12月2日至1988年12月22日分5次偿还原告贷款 5.9万元,尚欠6.1万元未能偿还。从1986年11月20日到起诉时,原告一直未向保证人该粮库主张代孙某偿还欠款,直至 1989年8月16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属于其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从随主原则?,从合同依据主合同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保证人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义务,为无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依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保证合同并没有其中断事由中断,则为不中断,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债务。 专家意见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证纠纷,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被告粮库为主债务人担保,保证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限。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主债务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断,因此,保证人粮库的保证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什么是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了解诉讼时效届满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掌握什么是期限,以及它在民法上有什么意义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后果 ?起诉权? ?胜诉权?
?抗辩权发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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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内蒙古某市祁某12岁时进入有豁口的变电房玩耍,被电击伤,两臂截肢,交涉过赔偿事宜,但没有结果。当时其父亲在四川保密工厂工作,未能及时回家处理索赔。2004年,祁某已经33岁,提出索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以其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完成为由,判决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差异:
?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参考案例
?1995年8月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手里借了1万元钱。当时约好了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张某还写了个借条。三年后,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上门提出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刘先生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2002年6月,刘先生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一事,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双方为此诉至法院,结果法官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刘某的?请法院强制被告还款?的请求。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据此,刘先生与张某约定的还款时间为1998年8月12日,在该期限到来时,张某没有履行债务,这时刘先生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应为1998年8月13日至2000年8月12日。在此期间内,刘先生碍于情面,没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权利于2000年8月12日丧失,其债权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张某可依此抗辩拒绝还款。 第二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二、期限的作用 参考案例
?王老三,男,57岁,汉族,系新安县某村农民。其长子名叫王阳,1997年7月9日王阳因下岗无业,—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后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未有下落。王老三认为自己的儿子凶多吉少,就产生了独霸家产的念头,想把儿媳赶出家门。王老三便于2002年3月27日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宣告王阳死亡。王阳之妻李勤得知公公申请宣告自己丈夫死亡的消息后,非常伤心,也非常气愤,遂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坚决不同意宣告其丈夫王阳死亡。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该案中的被宣告人王阳,自1997年7月9日起下落不明,依据期限的起算规则,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即从7月10日起算,采用自然计算法,算足4年,应至2001年7月9日届满。而王老汉于2002年3月27日申请宣告,已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当然,本案中由于王阳之妻是第一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王老汉无权越过儿媳擅自申请宣告其子死亡。 第二编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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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引例
?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文章的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记实小说?《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14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概念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主体 ?(二)人格权的内容 ?(三)人格权的客体 参考案例
?淮南矿务局第三矿工医院医生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发表一些与别人见解不同的意见,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正常,依据精神病院个别医生出具为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经研究决定不允许张某上班工作。1987年4月,张某坚持恢复上班工作,该院下发文件,认定张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张某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派人强行将张用汽车送到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8天。医院的结论为:?病员自住本院一月余,未发现明显精神病状,故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张某以侵害自由权和侵害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同意见
?甲认为,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自由和自由权是国家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不是民事权利。我国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权,是由宪法予以规定的,其保障任务,盖由刑法、行政法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人身自由权加以规定,因而难说自由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本案不构成侵害自由权。
?乙认为,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未经本人和其近亲属的同意而予以强制治疗,限制了本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人身自由权,应当以侵害人身自由权对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以保障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侵害。 专家意见
?第三矿工医院对张某进行非法强制医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责任。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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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当处分权
参考案例
?某甲的父亲某乙20年前患有绝症,请求安乐死,医院的医生经过研究予以同意,为其注射药品死亡,因此该医生被关押一年,后无罪释放。2002年,某甲又患有绝症,极度痛苦,亦要求医院实施安乐死,医生无人敢做。无奈,某甲决定出院,在家静等死亡来临,实行了?自然安乐死?。这里表现的,就是人对自己生命权利的适当处分。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 引例
?原告王某、倪某于某日下午到被告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要离开,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员工叫住,并质问其是否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告知其所购之物均已交款。但是两名员工不信,声称要进行检查,先检查了原告的手袋,又将原告带到办公室强令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进行检查。两名原告受到侮辱,伤心落泪。经检查,证明原告确实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其人格权。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了解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三)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二、我国的一般人格权立法
?(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况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层次
?(三)在民法上进一步完善一般人格权立法的意义 参考案例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再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尊严
?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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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功能 ?(二)创造功能 ?(三)补充功能
?三、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人狗同餐案
?秦女士到某餐厅吃饭。正在吃饭过程中,另一女士牵着一条狗走进餐厅,坐在对面,点了两个菜,放在桌子上,让狗趴在桌子上吃,之后扬长而去。秦女士感到受到了侮辱,找餐厅老板交涉,认为餐厅准许狗与自己同餐,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故应当承担侵害自己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参考案例
?朱某20年前患重症肌无力症,眼睑下垂。按照医生的要求,在治疗前和治疗后分别留下了两幅照片,作为医疗资料保存。后来,为了介绍治疗成果,该医生在报纸上公开使用了这两幅照片,朱某认为侵害了其肖像权。法院认为,该使用行为没有营利目的,因而不构成侵权。学者认为,将营利目的认定为侵害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因此是无效解释。 参考案例
?左某一家是山西人,嗜醋。一次,左家买到了一瓶老陈醋,快要用完的时候,发现在瓶子底上竟有一只幼年小白鼠的尸体,引起生理的和心理的反感,竟再也不敢吃醋了。左家与消费者协会交涉,消协裁定醋厂对左家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第九章 具体人格权 引例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治疗,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目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273257.8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万元。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掌握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掌握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掌握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 一、生命权 ?(一)生命的意义
? (二)生命的开始与终止 ? (三)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四)生命权的内容 思考问题
?自杀是否属于生命权的支配权内容? ?植物人的生命权
?安乐死是否为生命权的内容? 深度阅读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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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杨立新、张莉:《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载《法律适用》,2006
年第8期
?二、健康权
?(一)健康 ? 思考:
? 心理健康是否是健康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二)健康权 ? 思考:
? 健康权和休息权有何关系? ?(三)健康权的内容 ? 思考:
? 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关于劳动能力的争议 ?参考文献: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三、身体权
?(一)身体的概念
?假肢、假牙、义眼、助听器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身体? ?(二)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案例
?某小学老师在上第一节课的时候,将全班同学罚站。第二节课开始后,拿出小刀,在每个同学的手上划一刀,有的被划出血,有的被划出轻微伤痕。学生家长认为,这是侵害学生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三)身体权与健康权、生命权的区别 思考:器官买卖能否合法化? 关于人体变异物的法律讨论 ?杨立新等:《尸体的物权属性及其物权规则》,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杨立新:《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8日 杨立新等:《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杨立新等:《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曹艳春:《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和姓名权 ?(二)姓名权的内容 ? 决定权 ? 使用权 ?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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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族从第
56代开始使用的世代排列
?希言公彦承,宏闻贞尚衍;兴毓传继广,昭宪庆繁祥;令德维垂佑,钦绍念显扬;建道敦安定,懋修肇益常;裕文焕景瑞,永锡世绪昌。 讨论:是否可以改为父母之外的第三姓?
?2003年4月1日、2日,原告两次携带齐备的手续到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为其新生儿登记户口。大钟寺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是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却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 深度阅读
?马桦、袁雪石:《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向熹:《漫谈中国历史上的改姓》,载《文史杂志》2000年第2期 ?二、名称权 ?(一)名称
?(二)名称权及其特征 ?(三)名称权的内容 ? 名称设定权 ? 名称使用权 ? 名称变更权
? 名称转让权(包括名称继承权) ?三、肖像权 ?(一)肖像 ?思考:
?漫画是不是法律意义的肖像? ?(二)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肖像权的内容 ?制作专有权 ?使用专有权 ?利益维护权 ? 姚明肖像权案 ? 刘翔肖像权案
参考案例:肖像权是否包括财产利益?
?某甲长相酷似老寿星。某乳品厂设计奶粉装潢,使用其端坐竹椅喝奶的肖像。厂长将一箱奶粉送给某甲,某甲主张应当给予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肖像使用的报酬。
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 一、名誉权 ?(一)名誉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案例:
?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公投?方式,投票选举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把?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班主任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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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四)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
?二、信用权
?(一)信用
?(二)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信用权的内容 ?信用保有权 ?信用维护权 ?信用利益支配权
?言必信,行必果。(《论语 〃 子路》)
?人而无信,不可知其可也;信则人任焉。(《论语 〃 阳货》) ?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荀子 〃 不苟》)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 〃 离娄上》) ?不足于行者,说过;不足于信者,诚言。(《荀子 〃 大略》
?三、荣誉权
?(一)荣誉和荣誉权 ?(二)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保持权 ?精神利益支配权 ?物质利益获得权 ?物质利益支配权
参考案例
?五名职工共同参加法律知识竞赛,获得奖励,郭某没有将荣誉证书和奖金分给五名职工,而是自己独占。荣誉应当由学法小组全体成员享有,对于该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即奖品,也应当归该小组成员共同享有。郭某一人独占荣誉及其奖品,侵害了原告的荣誉权,构成侵权。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一、人身自由权 ?(一)自由和自由权 ?(二)人身自由权 ?问题:
?精神自由权是否是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参考文献: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参考案例
?矿工医院医生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发表一些与人见解不同的意见,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正常,依据精神病院个别医生出具为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认定张不具备自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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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张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派人强行将张用汽车送到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0天,医院没有发现张某有精神病症状。张某以侵害人身自由权起诉,法院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令矿工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二、隐私权
?(一)隐私的概念 ?(二)隐私权 ?参考案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商量以后,决定到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还没有回来的时候,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医院的民事责任。 ?(三)隐私权的内容 ?三、性自主权
?(一)性利益和性自主权 ?(二)性自主权的内容 ?保持权 ?反抗权 ?承诺权
?右图为贞节牌坊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概述 引例
?陈某拟将坐落在某镇的私有房屋一套出卖。张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20万元,张某先付10万元,余下10万元两个月内付清。张某先付了10万元。刘某闻讯找到陈某要买房,并当即给了陈某25万元,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与陈某发生争执,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自己对房子拥有所有权。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刘某,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掌握物权分类的法律意义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 (一)物权是绝对权
?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 (三)以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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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参考案例: ?某甲向乙银行贷款
50万元,提供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之后,某甲又向丙银行贷款
50万元,仍然提供已经部分抵押了的房屋进行抵押。后某甲无法清偿债务,乙、丙银行都主张抵押权。变卖该房屋,得价款80万元。丙银行主张平均受偿。法院判决乙银行得到清偿50万元及其利息,其余款清偿丙银行的债务。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参考案例:
?某甲与某乙约定将一辆拖拉机出卖给某乙,某乙则取得了请求某甲交付该动产的债权,后来某甲又将该拖拉机出卖给某丙,并已交付给某丙。某丙虽为后买受人,但某丙已取得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他优先于乙实现了买卖合同的债权,因而某乙只能要求某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深度思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的效力?
?赞成者认为,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是不同的。
?反对者认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包括在物上请求权之中,它不过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将追及的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请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四)物权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说 ?二、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五)登记错误的后果 上图为交付时间很长的动产 ?三、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与意义 ?(二)动产交付的形态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二、物权保护请求权 ? (一)确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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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四)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案例
?被告(N市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N市新华印刷厂)相邻30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因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曾邀请德国专家对三台印刷机进行了反复的调整、校测,仍未能消除故障。原告因印刷机受损造成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在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由此造成邻人损害,应依相邻关系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施工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大量抽取地下水,致使原告厂房的地面下沉,并造成各种损害。可见,在本案中,被告因其过错而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负侵权行为责任。 专家意见
?本案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案件,即被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原告产生两项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由于它们是相互冲突,不能并存的,因此,原告应该在二者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 深度阅读
?物权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如何? ?魏振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中国民商法律网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功能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性质 ?(三)占有的功能 ?保护功能 ?公示功能 ?持续功能
?二、占有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一)占有成立要件 ?占有的主体 ?占有的客体
?占有的客观方面 ?占有的主观方面 ?(二)占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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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讨论:典权存废论 ?米健:《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中国民商法律网 ?刘保玉等:《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中国物权法上规定典权的必要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王全弟等:《典权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张新宝:《典权废除论》,中国民商法律网 参考案例
?李某有临街房屋12间,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食品公司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维护典当关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专家观点
?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 深度阅读 ?房绍坤:《用益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尹飞: 《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引例
?杨某欲开办饮食店,向徐某借款5000元,双方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并由杨某将其电子琴出质于徐某作担保。徐某当即交给杨某5000元。杨某约定第二天带电子琴给徐某。但第二天未交付。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将该电子琴交给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元。徐某的还款期限已到,杨某无力还款,徐某要求将电子琴折价抵偿,但孙某不同意,徐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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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徐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孙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抵押物的范围、抵押合同的效力 ?掌握质押权和质押合同的效力 ?掌握留臵权的特征、适用范围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属性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和类型 ?(一)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 ?(二)类型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二)抵押权的特征 ?参考案例:
?林某准备外出做生意,向宋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宋某提出要提供担保,林某遂请其表弟张某出面做担保,张某决定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宋某,双方也订立了抵押合同。一年后,林某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以张某的房屋变价款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和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三)抵押权登记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三)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四、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质权的种类 ?参考案例:
?2003年10月5日某甲向银行贷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以一张存款1万元的3年定期存款单向银行提供质押。存款于2004年10月到期,甲未能按期清偿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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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以其质押的存款清偿债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六)最高额质权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四)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四节 留臵权 ?一、留臵权概述 ?(一)留臵权的概念 ?(二)留臵权的特征 ?(三)留臵权的作用 ?二、留臵权的成立
?(一)留臵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二)留臵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参考案例
?城郊农民李某有一辆跑短途运输的三轮小货车,于2004年5月送到宋某的机动车修理部修理。修好后,李某要求先不付款,跑几趟运输后再付修理费,宋某不同意,便将该小货车留臵,申明不付修理费就不能取回汽车。李某因与货主已协商好,故于夜晚到宋某的修理部将该车开走装。李某在运货回来途中,将车撞在山崖上,车严重受损,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宋某以李某侵害其留臵权为由,要求李某将撞坏的汽车拍卖,用变价款清偿修理费。法院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三、留臵权的效力
?(一)留臵权的一般效力范围 ?(二)留臵权对留臵权人的效力 ?(三)留臵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四、留臵权的实现
?(一)留臵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 ?(二)留臵权实现的方式 ?五、留臵权的消灭
?(一)留臵权消灭的概念和类型 ?(二)留臵权消灭的效力
?(三)留臵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四)留臵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五)留臵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参考案例
?锅炉安装合同规定:安装队负责为造纸厂安装锅炉一台,包工包料,保证于10月15日完工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10万元,县造纸厂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6万元,余款待交工后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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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本体采用县造纸厂联系的第三人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安装队经县造纸厂介绍,一道去市造纸厂看样并订购了市造纸厂停用的旧锅炉。主体工程于9月10日基本完工,共开支6.5万元。在辅助工程开始前,县造纸厂邀请市锅炉科验收,发现该锅炉是一台报废锅炉。县造纸厂要求安装队赔偿损失,安装队拒绝赔偿。县造纸厂便将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予以扣留,造成损失3万元。 不同意见
?甲认为,本案县造纸厂留臵安装队停放于工地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作担保,显然不符合留臵权成立的必备要件,。理由有二:一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市造纸厂的欺诈行为;二是留臵的财产并不是造纸厂占有的与合同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财产。县造纸厂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安装工程队的反诉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乙认为,县造纸厂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留臵权,理由是对法律关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规定,应从广义理解,只要该动产与合同行为有一定关联,就应准予留臵,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意见
?本案债权人不成立留臵权,其理由是:
?第一,债权人县造纸厂对债务人安装队的车辆、工具及辅助物资没有合法占有。 ?第二,县造纸厂留臵的法律根据不当。
?第三,安装队的动产与该债权债务的产生没有关联。
?第四,合同未届清偿期,安装队也没有履行的义务,谈不上履行迟延。 深度阅读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陈龙业等:《质权与留臵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四编 债权法
第十四章 债权概述 引例
?周某与其妻到某信用社取存款1000元,出纳员李某误将一捆100元的钞票当作10元的钞票给了周某。周某收到后即离开信用社。随后,李某发现库存短款9000元,即追回周某,周某否认。经查验,周某携带的钞票捆扎纸条上有该信用社出纳员的印章。后信用社起诉,法院判决周某返还9000元不当得利。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债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掌握债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第一节 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二、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 ?(二)债权是请求权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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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权的设定多是任意的
参考案例
?双方当事人在合伙关系解除之后,协商将原来合伙共有的货车作价归甲所有,甲退还乙一半的货车价款。这既是一种解除合伙关系的协议,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符合债权的所有的特征。对于这种债的关系,法律予以保护。 参考案例
?甲建筑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与A水泥厂签订了175吨的买卖合同,约定10月20日交货。到10月15日,一建筑公司因工程急需250吨水泥,就近向A水泥厂购买。A水泥厂遂以高价将准备销给甲建筑公司的175吨水泥一并销给了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在10月20日按约定到A水泥厂提货时,A水泥厂称水泥已销给乙建筑公司,现无货可供,遂起纠纷。 分析
?甲建筑公司不能要求乙建筑公司返还175吨水泥。因为在此案例中,存在三个主体间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两个买卖合同关系,一是甲建筑公司与A水泥厂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A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在甲、乙两个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的原理,债是特定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相对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作为A水泥厂的债权人,甲建筑公司只能要求A水泥厂履行约定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作为第三方的乙建筑公司履行义务。 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权法的概念 ?二、债权法的特征
?(一)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债权法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三)债权法为任意法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主要内容 ?(一)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参考案例
?2003年8月,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蒋某借了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借据上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清偿蒋某的借款。 深度阅读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王泽鉴:《债法原理》(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十五章 债权的发生和分类 引例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贸易信托部签订镀锌铁丝的买卖合同,劳动服务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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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托部提供了镀锌铁丝,但所提供的镀锌铁丝质量不合格,双方协商同意退货,并由贸易信托部在协议后一个月内退还货款。因贸易信托部逾期未退回货款,劳动服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贸易信托部是由三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没有还款能力。法院根据合伙关系判决三个合伙人对偿还货款负连带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债的发生根据 ?掌握债的主要类型 第一节 债的发生根据 ?一、债的发生根据的概念 ?二、我国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参考案例:
?某甲是文物商,某乙选中一个清代瓷瓶,交付定金后,回家取款。回来之后,发现某甲已经将选中的瓷瓶卖给他人,欲把另一个瓷瓶卖给某乙。某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合同,交付该瓷瓶。法院判决某甲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参考案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做服装生意,向丁借款10万元。借款清偿期届满,丁向甲、乙二人请求清偿债务。甲、乙二人认为,借款是三个人合伙所借,应当由三个人的合伙财产中清偿,现在合伙亏损,只能赢利之后再予以清偿。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乙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三节 附条件之债和附期限之债 ?一、附条件之债 ?参考案例:
?某甲和某乙双方约定,如某甲的儿子考上大学,某甲就将其儿子上学使用的自行车卖给某乙。某甲的儿子考上大学之后,某甲反悔,不想将这辆自行车按照原价卖给某乙。发生争议后,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履行了原来的合同。 ?二、附期限之债 参考案例
?原告饲养了耕牛三头,出租给被告李某一头,合同规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则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钱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找到了耕牛。被告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被告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被告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90元。原告去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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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尽管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欺骗行为,但其已交付了约定的赔偿金和租金,而赔偿金尽管低于市场标准,但这是经原告同意的,更何况被告在寻找耕牛过程中也支付了一定费用,现在既然不能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约定只有在被告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继续由被告租用,被告不能将其转卖给他人,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专家观点
?租赁合同生效后并不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耕牛逃亡后被告当然负有查找并到期归还耕牛的义务。
?双方达成的查找耕牛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被告在协议订立后,找回了耕牛,表明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因此,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被告擅自将其租用的牛卖给他人,显然已构成对双方协议的违反。
第十六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例
?产妇刘某在某市妇幼保健医院生产后,刘某的丈夫张某向医院索要胎盘,医生说胎盘应归医院所有,并拒绝了张某的要求。据张某了解,医院已将胎盘以200元价格卖给了本市的生物制品厂。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返还出卖刘某胎盘所得款项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医院是医疗合同关系,医院为刘某接生,刘某支付医疗费,而胎盘应当归刘某所有,医院辩称不给胎盘是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返还出卖胎盘所得款200元。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掌握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无因管理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参考案例
?某甲在上班路上被某乙骑自行车撞倒摔伤,某乙跑掉,某丙恰好路过,见状即将甲送往医院治疗,丙交付给医院各种费用计1000元。甲经治疗清醒后,丙让甲还给其垫付的款项,甲向丙表示感谢,但提出自己没钱返还给丙,丙应向乙要钱,因该费用是因乙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丙无奈,诉至法庭,请求甲偿还1000元。法院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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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人受到了损失
?(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参考案例
?原告牟某自己开办一奶牛场,饲养数十头奶牛。其中一头奶牛患病,病因不明,医治无效,既无法产奶,又有传染其他奶牛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牟某遂用车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农民唐某发现该牛,不忍其饿死于野外,便将该牛牵回家中精心调治,3个月后,该牛病状全消,健壮如初。牟某得知,认为自己是牛主,唐某是不当得利,便找到唐某,要求唐某将牛交还给他。唐某不同意,牟某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是,原告已经将其病牛丢弃到野外,放弃了他对该牛的所有权。唐某拾得该牛,属于拾得无主财产,并精心将其治好,可依占有时效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故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理由是,唐某占有该牛没有法律根据,且该牛确是原告的财产,原告可以主张权利,故可判决唐某予以返还财产,原告给付应付的饲养费。 专家意见
?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可以采纳第一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
?确认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依据,是不具备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案得到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唐某受益无法律原因,但牟某放弃病牛所有权却有法律根据。 深度阅读 ?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王利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中国民商法律网 ?崔建远:《不当得利研究》,载《法学研究》,1987 年第4期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 引例
?某县小王庄村农民王某,在实行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承包了该村的20亩水浇地。在承包期内,由于王某精心管理,获得了很大收益。1992年王某病故,村里拟将这20亩水浇地转给本村种田能手刘林承包。王某的儿子王强主张这20亩地是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
?掌握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掌握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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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参考案例
?谢甲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湖南省某市燕山街42号房屋系土砖结构,建筑面积为223.61平方米,共12间。2004年4月,谢甲逝世,其四个儿子将所遗房屋分割每人三间继承,没有分给妹妹遗产。妹妹主张继承,发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五个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节 遗产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二)遗产的范围 ?参考案例:
?继承人李甲系李乙、韩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析产,李乙和韩某分得房屋3间;李甲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乙去世后,确定李乙的遗产为李乙和韩某分得的3间房屋的一半,以及享有的1.5间产权的房屋的一半,共计遗产范围为2.25间,由李甲和韩某分割。 ?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遗产与共有财产
?(二)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三)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财产 参考案例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上面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李铁山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李铁山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解析
?本案主要考察的是我国《继承法》第7条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李立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李铁山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李刚虽然杀害了李立,但不属于该规定中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李建的行为虽是篡改遗嘱的行为,但该条规定的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且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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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李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丧失继承权。 讨论:遗体是否为遗产?
?史尚宽先生认为,尸体为物,只不过对此物的所有受公法及私法上限制而已。对尸体的不法占有,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尸体上不得成立留臵权,乃因留臵尸体有背公序良俗。尸体所有权谁属,在日本有谓应属于丧主。尸体之所有在于祭祀,故可解为属于应祭祀者之人。
?为尊重死者的生前愿望,被继承人生前为处分其遗骸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有捐献行为或遗嘱,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应当负有执行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义务。 深度阅读
?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 ?郭明瑞主编:《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 引例
?王某夫妻无子女,1960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7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来看望王某。此后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198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另过,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
?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参考案例
?王义父亲早逝,老母亲随王义生活。王义与妻子孙英生活困难,只有存款12000元,房屋12间。1982年孙英生下一子王经,1988年王义因病去世,王经的母亲随后也去世了,孙英于1990年也因病去世。之后,王经随王义的哥哥王明一起生活。经查,以上人员均没有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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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2间房屋是否均是王义的遗产,为什么?
?(2)有权继承王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何界定?均参加继承的话,每人可分得多少王义的遗产? 答案
?(1)12间房屋并不均是王义的遗产,只有其中6间才是王义的遗产。因为10间房屋是王义与孙英的夫妻共有财产,王义死亡后,其遗产只为12间房屋中的一半,即为6间。 ?(2)法定继承人为王义母亲、妻子孙英、孩子王经。
?王义母亲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孙英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王经可分得2000元与两间房屋。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参考案例:
?杨某从台湾归来,购买房子,与汪某结婚。婚后一年,杨某不幸病逝,留有遗产商品房一套、人民币30余万元,以及其他家产。杨某只有一个哥哥,以及侄儿侄女若干人。杨兄认为不能将弟弟的所有遗产都归属于汪某,便编造虚假的?继承意向书?,主张将30万元由自己和侄儿侄女遗嘱继承。汪某诉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确认遗嘱无效,全部遗产应当由唯一的一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汪某继承。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参考案例:
?某甲的儿子某乙于2004年3月20日死亡,乙留有女儿某丙。某甲于同年7月30日也不幸去世。某乙的弟弟某丁主张自己继承某甲的遗产,某丙认为自己可以继承自己的父亲某乙的那一份继承份额,某丁反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判决某甲的遗产应当由某乙和某丁继承,某乙的继承份额,由某丙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三、转继承 ?参考案例:
?父亲钱甲死后不久,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钱乙也不幸相继去世,钱乙留有女儿钱丙。钱甲的女儿即钱乙的妹妹钱丁主张自己继承,阻止钱丙继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钱丙主张继承,构成转继承,钱丙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故判决钱乙应继承钱甲的份额转由钱丙继承。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参考案例
?被继承人陈次屏与妻杨树嫒共生育子女三人:陈天芬、陈天俊、陈天芳。长女陈天芬与丈夫杨万杰生育子女五人:杨世光、杨世辉、杨世跃、杨世照、杨世炎。陈天芬于1983年去世。次子陈天俊与妻赵灿君生育子女三人:陈建行、陈建功、陈路弥,并收养一女陈路茜。陈天俊于1978年1月去世。三女陈天芳仍然健在。被继承人陈次屏于1985年9月7日病故,其妻杨树嫒于1973年病故。被继承人杨树嫒去世后未分割遗产。陈次屏去世后,留有遗产:人民币1万元、黄金10两、家具(估价1万元)及古瓷器5件。上述遗产由陈天芳保管并声称由其独自一人继承,故原告杨世光、杨世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其他原告:杨世跃、杨世照、杨世炎、陈建行、陈建功、陈路弥、陈路茜等参加诉讼。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尚有女儿陈天芳生存,根据当地风俗,不宜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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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分割遗产。
专家意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本案中,杨树嫒1973年病故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有:配偶陈次屏、长女陈天芬、次子陈天俊及三女陈天芳。而被继承人陈次屏死亡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陈天芳。但根据本案情况,杨树嫒死亡时,有权继承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其配偶陈次屏及其三名子女。陈次屏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一个在世。此种情况下,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晚辈直系血亲生存,所以产生代位继承问题。 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第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引例
?刘某因病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开始只有其女儿常来照料,两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刘某一气之下,经公证机关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给了女儿。后来两个儿子在朋友的劝说下,主动向其父赔礼道歉,并争相去服侍他。刘某随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其财产分别给予了三个孩子。刘某死后,三个孩子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了纠纷,并诉讼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刘某的全部遗产归其女儿继承。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遗嘱的有效要件 ?掌握遗赠的法律特征
?了解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 遗嘱继承
?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
?(二)遗嘱的实质条件 参考案例
?原、被告系养兄弟姐妹关系。2001年陈甲病重期间,指定两位邻居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邻居代笔写下遗嘱一份:?我将从我的遗产中支付人民币陆仟元整给陈乙(即原告),并送给她红木家俱一套。?遗嘱后部陈甲注明:?以上属实,因本人写字不便,由我口述邻居张丁代笔。?并签上陈甲的名字,加盖印章,注明日期。邻居张丁与另一位邻居签名。2002年陈甲病故。遗产共有:人民币存款12000元整,红木家俱一套,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钢琴一架。原告认为自己不仅可以取得遗嘱中的财产,还应参与分配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被告坚决不答应。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1)执行遗嘱;(2)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享有1/2的继承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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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撤销 ?(三)遗嘱的执行
第二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参考案例:
?蒋某与丈夫黄某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黄某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主体范围不同
?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做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二、遗赠扶养协议中途反悔的法律后果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参考案例
?遗嘱自由原则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某甲和某乙是信仰佛教的孤寡老人,共同居住三间城镇住房。某甲的外甥女某丙主动帮助二老人,与某乙签订协议:二老人生前由某丙扶养,二老人将三间住房赠与某丙。于是将该三间房屋过户为某丙所有,某丙将老人迁出该房,自己将房屋翻盖成二层楼房开饭店,从此不再过问老人的生活,使老人流离失所。老人起诉,法院判决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房屋归某丙所有。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法院依法改判,协议性质为遗赠扶养协议,房屋所有权不应当转移,故房屋归二老人所有。 参考案例
?被告刘志远年仅6岁时被刘家斌、方淑凤夫妇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刘志远7岁时,不遵守学校纪律,经常逃学。养父发觉后,对其严加批评,刘志远便离家出走,夜不归宿,且经常被派出所收容。1982年,刘家斌因病去世,刘志远曾被送进工读学校教养,恶习不改,方淑凤略加追问,刘志远便恶言相讥。方淑凤患高血压入院治疗,刘志远不闻不问。方的邻居孙美媛多方照顾其病情,直至方去世。方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银行存款2万元赠给孙美媛,余下遗产现金7000元,金戒指3个,家俱一套及房屋两间留给刘志远。后来,孙美媛和刘志远发生遗产纠纷。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均以一定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或是自然血亲关系,或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继承人无任何血缘关系,故无权继承案中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自由,即可以自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案中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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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目前我国的现行继承立法来看本案的处理,方淑凤的遗嘱应为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综观世界继承立法趋势,有必要完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完善途径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特留份?权利主体扩大,不能仅限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扩大至直系卑亲属、配偶、父母等;二是应明确规定特留份份额,可以参照法国体制,以被继承人遗产的1/2为特留份额。 第二十章 遗产的处理 引例
?甲早年丧妻,有四子均早已成家并各有子女,他们都与甲分家另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因车祸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共8万元。对此遗产应如何继承,各继承人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的四个子女每人2万元。长子乙应继承的份额转归乙的继承人,即乙的配偶和子女继承。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其法律意义 ?掌握继承权丧失条件
?掌握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死亡时间推定
?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是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 一、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二、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案例
?苏甲与苏乙系同父异母兄弟。苏甲、苏乙兄弟之间感情不和。1984年3月1日,其父苏丙突然心肌梗塞,生命垂危。苏甲闻讯后即赶来探视其父病情,因与苏乙就其送父亲来医院太迟之事发生争吵。苏乙用挂吊瓶的铁架砸伤苏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苏丙亦于苏甲死后第二天死亡,并留下房屋6间,现金7000元及日常家用、图书资料等。苏甲之妻提出,苏乙 杀害了苏甲,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苏乙之妻则认为(苏乙已被公安机关收审),苏乙误伤致死其兄,与遗产继承无关,应该继承遗产。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乙杀害其同顺序的继承人,依照继承立法的有关规定,应剥夺其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是否剥夺继承权,应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是否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就本案而言,苏乙系误杀其兄,故不应剥夺其继承权。 专家意见
?在本案中,应查实苏乙杀害苏甲的动机。如果他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将苏甲杀害,则应当剥夺其继承权。反之,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没有这种动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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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的死亡及其继承权的消灭,行为人自己却得到了被害人的那一部分遗产的结果,也不能剥夺行为人的继承权。如本案苏乙杀害其兄苏甲,在客观上已造成了他是唯一的遗产继承人的后果。但在查实其杀人动机之前,是不能随意地剥夺其继承权的。 第三节 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 债务的清偿
? 一、遗产分割 ?参考案例:
?张知峰在与周知凤结婚后不久,在出差中遇车祸死亡。张的父母主张张知峰出资购买的100万元的房屋,为婚前财产,应当归其所有。周知凤主张该房产为张知峰的遗产,应当按份额继承。张父母主张分三份,周知凤主张分四份,因为自己已经怀孕。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周知凤的诉讼请求。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 ?(一)限定清偿原则
?(二)清偿债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把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家庭的共同债务区分开。
?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偿还。 第四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一)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和丧失了继承权的 ?(三)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 引例
?1989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在关窗时,因其居住的西宁纸箱厂家属住宅楼玻璃安装质量有问题,致使玻璃脱落,碎片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唐某头上,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水肿、急性脑膨出,术后继发癫痫,需继续治疗。治疗损失医药费6621.99元,误工损失723.90元。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和纸箱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治疗费、生活费。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调整功能 ?掌握侵权民事责任及其适用原则 ?掌握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案例:
?邹某因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但邹某拒不执行。由于村委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邹某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坏扩音器、窗玻璃、验钞机、电话机等物品,造成300多元的损失。村委会要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最后以侵权行为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邹某赔偿村委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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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也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
诉讼请求的基础;第三人只能依照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赔偿请求的基础,不能作出另外的选择。这种诉讼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受理以后,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参考案例:
?2003年5月15日谢某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工作,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在办公室对谢某进行性骚扰,触摸其身体并强行亲吻。事后,金某多次打电话骚扰。谢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也予以确认,以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谢某的人格尊严,使谢某的身心遭受伤害为由,判决金某向谢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二)赔偿关系的当事人和赔偿形式 参考案例
?1999年7月,李某吃饭时不慎被一根长约4厘米的鱼刺卡进喉咙,3天后出现发热发炎症状,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该院医师进行CT检查、手术探查,均未发现鱼刺,进行消炎处理后办理出院手续。五年来,李某咽部经常红肿、发炎,2004年某日,李某高烧不退,被迫再次住院。医师采取X光检查,查明了鱼刺的具体部位,取出了鱼刺。李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4000元。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 参考案例
?原告刘丽萍(7岁)系学前班学生,被告刘永刚(9岁)系二年级学生。学前班临时代课教师有事请假,校方将学前班交给二年级教师代课。课毕,二年级教师去了厕所。原告为反映有同学不听话,到二年级教室去找老师,被告出面让原告出去。原告不走,被告就撵,原告出去后将教室门关上。被告将门拉开,见原告已向自己教室走去,拾起一土块向原告抛去,击中原告右眼。校方即带原告到附近镇医院治疗,镇医院建议到市医院治疗。经多家医院治疗,原告的眼伤也没有治愈。最后医院的结论为:?眼球已萎缩,眼内炎症已控制。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解析
?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并无不当。被告用土块抛向原告,击伤原告右眼,造成原告右眼致残,构成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因此,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在被告致伤原告的事件发生时,学前班与二年级由一名教师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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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且事故发生时该教师又不在教学岗位,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受伤是存在过错的。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某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一起在住宅15层的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瓶,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窗空洞中往下投,恰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死亡。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认定本案的性质是共同危险行为,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判决三个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人抢劫侵权
?三、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概念 ?(二)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特征 ?(三)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实行 问题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对第三人丙的伤害。该损害应由( )? ?A.甲乙二人对丙负连带责任 ?B. 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C.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D. 甲乙丙三人各自分担损失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房屋为乙丙共有,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答案为A。
第四节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 ? 一、与有过失
? (一)与有过失的概念 ? (二)与有过失的特征 ? (三)与有过失的作用 ?二、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和特征 ?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 (三)过失相抵的效力 ?参考案例:
?某公园内路旁有一水坑,管理者经常在此取水,但是没有设臵任何安全保护设施。瞿某带领二岁半的孩子萍萍在公园散步,偶遇朋友,只顾与朋友聊天,使萍萍离开母亲,走到水坑处,滑入水中溺死。起诉后,法院认为被告和原告对于萍萍的死亡均有过错,判决该公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深度阅读 ?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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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特殊侵权行为》,2005
年自版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第二十四章 具体侵权行为 引例
?被告刘某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原系同事,在评定职称工作中,产生矛盾。嗣后,在某晚报上连载由刘某创作的长篇作品中,突然出现了与三名原告名字谐音的毒贩子胡某、妓院老板周某、地痞石某三个人物,被描写得极为丑恶。三原告向该晚报提出停止侵权要求,该晚报继续连载。三原告以刘某、该晚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掌握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掌握侵害动产的侵权责任 ?掌握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害人身权利 ? 一、侵害一般人格权 ?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 ? (一)侵害身体权 ? (二)侵害健康权 ? (三)侵害生命权 参考案例
?刘某系某镇村民,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某肠衣厂工作。某日,刘某工作14小时之后休息,次日早上6时,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死因为肠衣厂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中劳动时间太长,致劳累过度而死亡,即?过劳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三、侵害其他人格权 ? (一)侵害姓名权 ? (二)侵害名称权 ? (三)侵害肖像权 ? (四)侵害名誉权
? (五)侵害人身自由权 ? (六)侵害性自主权 ? (七)侵害隐私权 ? (八)侵害荣誉权 ?四、侵害身份权
?(一)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身份权的扶养权 参考案例
?25岁的喻某(男)任该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男)的专职司机。在两个多月里,黄某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喻某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为此,还给喻某出具过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喻某起诉,法院认为黄某确实在违背喻某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喻某的性自主权,构成同性性骚扰,判决黄某对喻某赔礼道歉、承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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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侵害财产权利 ?一、侵害动产 ?二、侵害不动产 ?三、侵害他物权 ?四、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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