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7.2.3 结构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可增加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7.2.4 强度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现状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与相应理想值的差距换算形成的用地面积。
7.2.5 管理潜力是指通过处置到期项目用地和应收回闲置土地,可增加的土地供应面积。
7.3 扩展潜力测算
7.3.1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测算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可根据公式(6)计算,单位均为公顷:
QEP?QZ-QE-QD (6)
式中:QEP——开发区尚可供应土地面积;
QZ——开发区评价范围面积;
QE——开发区截至评价时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QD——开发区不可建设土地面积。
7.3.2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
在尚可供应土地中,按照开发区用地规划确定的用途,统计可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土地面积QF21。 7.3.3 扩展潜力汇总
汇总各类扩展潜力,填写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表格。
7.4 结构潜力测算
7.4.1 结构潜力根据公式(7)计算:
QSP?QA?(PI-PP) (7)
式中:QSP——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结构潜力,单位为公顷;
QA——截至评价时点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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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PI ——开发区工业用地率的理想值; PP ——开发区工业用地率的现状值。
7.4.2 将结构潜力填入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表格。
7.5 强度潜力测算
7.5.1 强度潜力根据公式(8)计算:
QIP?QA2?(II-IP)/II (8)
式中:QIP——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强度潜力,单位为公顷;
QA2——截至评价时点开发区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
II ——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固定
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理想值;
IP——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固定资
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现状值。
7.5.2 汇总各类强度潜力,填写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表格。
7.6 管理潜力测算
7.6.1 管理潜力根据公式(9)计算,单位均为公顷:
QAP?QE22?QC1 (9)
式中:QAP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
QE22 ——开发区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面积; QC111 ——开发区应收回闲置土地面积。 7.6.2 将管理潜力填入本规程附录G的相关表格。
7.7 尚可供地年数测算
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得出。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和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应遵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等有关测算结果,对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进行修正后得到。尚可供地年数根据公式(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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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Yi?QiSi (10)
式中:Yi——开发区i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单位为年;
Qi——开发区i类用地扩展潜力面积,单位为公顷; Si——开发区年均供应i类用地面积,单位为公顷;
i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8 成果编制
8.1 评价报告编制
8.1.1 评价报告构成
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 8.1.2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工作意义和目的、工作依据、任务与内容、主要技术思路、组织领导与人员构成、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成果、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建议等。 8.1.3 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概况、评价对象及其范围、基础资料的有关说明、评价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值和理想值确定、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各类潜力测算与汇总、存在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成果应用分析、技术途径与评价结论验证、技术回顾与总结、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技术报告的编写可参照本规程附录H。 8.1.4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包括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等。开发区根据需要编制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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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研究报告。
8.2 成果图件编制
8.2.1 图件类型
评价成果图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图、典型工业企业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编制其他成果图。 8.2.2 编制要求
成果图件比例尺原则上应与地籍调查图件比例尺一致,一般采用1﹕500 ~1﹕2000。纸质图件比例尺可根据开发区实际确定。
成果图廓与图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I的要求。
8.3 基础资料汇编与数据库
8.3.1 应将开发区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原始数据、过程数据、指标数据和相关文件等进行规范化整理,汇总成册。
8.3.2 有关指标数据表格格式应按照本规程附录C、F的要求,表格需注明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数据采集与填报中需解释的内容应提供相应说明。 8.3.3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建立土地利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形成相关成果。
9 成果验收、应用与更新
9.1 成果验收与存档
9.1.1 为保证评价成果质量,应建立工作成果自检、预检制度。并应将成果自检、预检结果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上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9.1.2 在成果自检、预检基础上,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评价成果进行抽查、审查及验收。
9.1.3 评价成果验收要求以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为准,并根据需要增加有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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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内容。
9.1.4 评价成果验收时,验收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对不合格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出具项目成果验收报告。 9.1.5 经验收合格后的评价成果应存档保存。
9.2 成果应用与更新
9.2.1 成果应用
评价成果应提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利用方向、挖潜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成果应用主要包括为完善开发区土地管理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提供技术支持;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规划计划的编制提供依据等。 9.2.2 成果更新
为保证评价成果的现势性和可用性,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进行更新。成果更新应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考虑评价工作的连续性。更新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应存档保存,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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