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14]常劳人仲字49号
申请人:黄兴国,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横梳子巷2 5号附2 3号
申请人:帅立华,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铺乡龙潭村西家组
申请人:易赛斌,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朗州南路183号08组
申请人:周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30号
申请人:郑尧,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路98号附10号08组
申请人:梁庆喜,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霞峰村7村民组
申请人:罗呜,男,汉旅,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万金障16号10栋1单元1号
申请人:贾才妮,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民康村10村民组
申请人:刘琴,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下陈湾村4村民组
申请人:周艳,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瑚南省常
德市武陵区城南建设东路99号8栋12门附7号
申请人:瞿艳,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东山坪村3村民组
申请人:滕丽文,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建设东路99号
申请人:徐小芳,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六组
申请人:杨晶晶,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马巷子村2村民组
申请人:文薇,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藩正街4号
申请人:文丽英,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矮子堤6号附8号
申请人:涂海云,女,汉族,1970年l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体育路4号9栋5层附6号
申请人:喻志,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方家巷二巷56号
申请人:杨永琴,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468号
申请人:任海兰,女,回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人民中路164号
申请人:黄卫红,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域南水星楼蓝钻公寓5栋706号
申请人:赵萍,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北路311号附16号
申请人:夏伯云,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32号2栋2单元3楼2号
申请人:李宏陵,女,汉族,1986年1 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小区1 20栋1门附1号18组
申请人:陈文英,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东山峰农场场部宿舍
申请人:周志刚,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文艺北路8 5号
申请人:黄荣,女,回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新二村1 9栋l单元1号
申请人:陈红云,女,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舒博园9栋105号
申请人:刘莉,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172号l栋2单元2楼202
申请人:高德森,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瑚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一巷10栋三单元1号
申请人:张颖,女,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375号附4号16组
申请人:向伟平,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478号
申请人:刘杰,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
县酉港镇辰阳村五组
申请人:李晶,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文劳巷4号附3号
申请人:吴碧莲,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159号l栋附1号
申请人:周帆,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小区114栋2单元
申请人:胡佳兰,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利民巷48号附2号
申请人:李泉枝,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新一村9号
申请人:张铁玲,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人民西路5 86号1栋3单元附3号
申请人:胡勇,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金家坪村8村民组
申请人:刘雯方,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北堤巷64号附2号
申请人:郑红艳,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7胡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录萝坪村白家当组
申请人:黄慧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赵家昏居委会6组
申请人:熊先洪,女,汉族,1974年2月Il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282号
申请人:周纯,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中鱼口街
申请人:张小红,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种场0 3 01 5号
申请人:李玉,女,土家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长庚路9号2栋2单元附1号
申请人:赵应华,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蚪姆阁巷127号20组
申请人:涂小华,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新竹花园6栋1单元3楼302号
申请人:丁爱桂,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7胡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林场
申请人:蒋丽萍,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骅街口巷54号
申请人:粱小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南路105号4单元6号
申请人:符银鹃,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金坪乡金坪村6组
申请人:唐楚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庆丰2号32组
申请人:黄琳艳,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美景小区4栋105号
申请人:苏胜云,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
德市武陵区城东盐关
申请人:刘启红,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郊唐家溶居委会3组
申请人:姚永红,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十一组
申请人:陈银春,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16号5栋1号51组
申请人:糜春喜,女,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杨柳村1村民组
申请人:罗曼,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小区11栋4单元601号
申请人:杨淑媛,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三岔路居委会七组
申请人:丁敬华,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瑚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灯油村9村民组
申请人:成明英,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2 7栋6楼4号
申请人:曾月英,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先锋村9村民组
申请人:匡丽平,女,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郭家巷76号1栋2单元附9号
申请人:文庆玲,女,土家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004号
申请人:刘帆,女,汉族,1983年4月15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一片2 3栋1 06房
申请人:熊燕凤,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上街居委会 仲裁代表人:
黄兴国,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横梳子巷25号附23号
帅立华,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丰家铺乡龙潭村西家组
易赛斌,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朗州南路183号08组
周亮,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3 0号
郑尧,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茉莉路98号附10号08组
委托代理人:高战胜,北京圣斯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波,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东湖巷社区人民中路水星楼负一楼 负责人:王继良
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俊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上列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钟平担任首席仲裁员,彭进忠、陈忠任仲裁员,并于2014年5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64名申请人,仲裁代表人黄兴国,帅立华、易赛斌、周亮,郑尧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战胜、王少波,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尹居全、姜俊禄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表现良好。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亏损而予以解散,将定于2014年3月19日关闭。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另行从其他门店抽调员工替代申请人继续工作至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总经理电话通知店工会,要求员工领取《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店工会予以拒绝。被申请人遂在其收货部门口张贴《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公告,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按照安臵标准将补偿款打到了申请人工资卡账户,此举遭到了申请人的一致抵制。申请人认为,依据被申请人向常德市总工会提交的?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
闭店人员安臵方案报告》的内容,其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对于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及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两点违法行为:第一,程序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体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显然,被申请人上述闭店及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于?重大事项?,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程序。第二,被申请人只是分公司,其做出解散的决定不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其做出的闭店行为不能成为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综上,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并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现请求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69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有长有短,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13日成立,其中有的员工是转职到沃尔玛常德分店,工龄连续计算。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开始与员工、工会沟通协商,决定于2014年3月19日停止经营活动,最后在2014年3月28.3月31日分批与申请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沃尔玛常德分
店停止经营活动后,对员工去向提供了几项选择:一是员工可以申请到全国的沃尔玛分店上班,并为其办理相应转职手续;二是员工可以跨部门选择岗位,或有升职的机会,可以申请,但需要面试;三是员工可以选择结束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双薪折算、代通知金、奖励等。为此,被申请人一直在等待员工回复,并将原定回复时间由3月19日延长至3月28日。另外,3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会主席及工会代表进行了沟通协商,3月7日被申请人与员工在政府多部门的组织下也进行了沟通协商,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约定的反馈意见期间内拒绝作出回复,被申请人最终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了高于法定补偿金额的补偿款。本集中,被申请人是分支机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董事会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后,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履行相关的民主程序,只有国有企业涉及公司的撤销和员工安臵的行为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充分与员工及工会进行了沟通,希望员工反馈相应的意见是属于最广泛的民主,属于协商过程。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对民主程序的解读是最终由用人单位决定,被申请人提供两部热线让员工反馈意见,已经充分考虑到民主,让员工畅所欲言,希望员工能够转职、调职、升职。虽然被申请人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还是高于法定标准。被申请
人的做法合法、合理、合情,希望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员工的安臵通知》(以下简称《安臵通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司店人员安臵报告》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以解散的理由违法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安臵方案是被申请人单方作出,作出之前没有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 2, 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65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4,银行回单(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复印件65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计算的基数。
5,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关于沃尔玛闭店职工安臵方案情况的调查说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安臵方案中明确表明,被申请人是以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意思是被申请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谈判邀约函》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3月5日张贴的安臵通知没有与店工会、员工协商,而是要求员工接受,经多次沟通安臵方案都没有改变。
7,视频资料复制件1份。拟证明:2014年3月14日的会议是工会
发起的,不是被申请人组织的全体员工大会。
8,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送的短信截图(2014年3月24日: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15: 00接到通知,要求领取相关通知,最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3月28日17: 30前。 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沃尔玛(瑚南)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是湖南公司在常德设立的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证明根据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撤销的事实。
2,《关于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撤销常德水星楼分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拟证明:根据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撤销的事实。
3,关于被申请人已停止经营的店内照片复印件3张。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于2014年3月19日全面停止营业,相关资产也巳清理打包,被申请人已实际停止经营,正在办理各项资产核算和注销手续。
4, 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沟通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复印件1 7页。拟证明:在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前,被申请人提前与工会就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了沟通及协商。
5, 2014年3月5日召开员工大会视频复制件及广播文字内容整理
资料复印件各1份.2014年3月5日员工沟通大会照片复印件及监控录像复制件各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就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召开全体员工大会。
6,2014年3月5日关于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的通知照片复印件2张、2014年3月6日短信截图复印件2张、2014年3月8日向员工寄出的挂号信件、挂号信回执和退回批条复印件5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通过公告、短信及挂号信的方式与全体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沟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3月19日前与被申请人就安臵事宜作进一步沟通。
7,2014年3月7日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进行沟通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复印件24页、2014年3月14日通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201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与全体员工沟通大会的视频复制件1份、文字整理资料复印件2页。拟证明: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及全体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
8, 2014年3月17日发出提醒员工及时反馈意见的短信及短信发送记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将员工安臵事宜告诉申请人后提醒申请人及时反馈意见。
9, 5名申请人对员工安臵方案反馈意见复印件10份。拟证明:部分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听取反馈意见。
10, 2014年3月19日发给全体员工提醒及时反馈意见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被申请人积极听取员工反馈意见,并将
听取意见的最后截止时间延后,同时提醒员工除书面回复外,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
11, 2014年3月24日发给员工的提醒其反馈意见的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为了给予申请人更多的考虑时间,被申请人将考虑期限延长至3月28日。
12,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复印件69份、《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告》复印件2份、向员工寄出的挂号信、挂号信回执和退回批条复印件45份,2014年3月28日及2014年3月31日发给申请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短信截图复印件2张。拟证明:由于申请人一直拒绝被申请人的安臵方案而未进行回应,被申请人决定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通知、公告及短信的方式告知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13,被申请人3月6日、3月14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4日、3月28日及3月31日向员工发送通知短信的发送记录复印件27份。拟证明:员工已收到上述时间内被申请人发出的多条通知短信。
14,离职结算表复印件69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全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的经济补偿及其它款项。 庭后,被申请人按仲裁庭要求提交了申请人黄兴国、李宏陵、刘莉、向伟平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经庭审质证,本会认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闭店人员安臵报告》
是被申请人给常德市总工会的一个信函,不是法律上的有效文件,表述应以最终的)去律文书为准。本会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常德市总工会通报员工安臵方案、3月5日向全体员工通报安臵方案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被申请人对三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年假补偿等款项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为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说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会不予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为被申请人工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的《谈判邀约函>,证明店工会提出谈判邀约后,被申请人对该邀约未予回应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被申请人对三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沟通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为同一证据,证明201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提醒员工,对安臵方案的反馈意见期限延长至3月28日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申请人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真实性无异议,本会予以采信;对《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关于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撤销常德水星楼分店的决定》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会认为,申请人对湖南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决定的质证意见只是一种简单的否定,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89、10. 11,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被撤销。该八组证据证明3月5日至3月28日期间被申请人与店工会代表、员工就被申请人被撤销及员工安臵事宜进行多次沟通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3,申请人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法。该两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3月31日作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申请人无异议。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报酬等项的事实,本会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会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黄兴国,男,汉族,2009年2月9日入职,2012年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
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2317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37元;
帅立华,男,汉族,2004年9月入职,2009年1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3490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748元;
易赛斌,女,汉族,2008年12月入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9380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14元;
周亮,男,汉族,2000年3月入职,2009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51165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66元;
徐小芳,女,汉族,2011年12月入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7041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19元:
喻志,女,汉族,2009年1月入职,2012年1月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272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91元,
周志刚,男,汉族,2008年12月入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三
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384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97元;
刘杰,男,汉族,2008年12月入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633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84元;
李晶,女,汉族,2008年12月八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 2824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11元;
吴碧莲,女,汉族,2011年4月入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8484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24元;
周帆,男,汉族,2010年9月入职,2013年9月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0657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61元;
李泉枝,女,汉族,2008年12月入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 2497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93元;
张铁玲,女,汉族,2008年12月入职,2011年12月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2577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80元;
刘雯方,女,汉族,2009年1月入职,2013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1334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17元;
郑红艳,女,汉族,2010年4月入职,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8948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15元;
黄琳艳,女,汉族,2011年4月入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8193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02元;
匡丽平,女,汉族,2009年1月入职,2012年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3598元,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
刘帆,女,汉族,2008年12月八职,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18852元,终止劳动合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11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13日成立,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外资经营企业分支机构。201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湖南省常德市总工会报告关于人员安臵方案。2014年3月5日上午,被申请人与部分主管、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就安臵方案进行沟通,在此会上店工会方表示需要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谈判邀约函才祝为双方正式开始协商,对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会后,被申请人通知全体员工于3月5日上午10: 00参加沟通大会,但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沟通大会后被申请人将员工安臵通知进行张贴。《安臵通知》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将为员工提供以下转职机会,一、全国各大卖场/惠选超市/山姆会员商店/配送中心营运部门的同级别岗位。申请这些职位无需要经过面试甄选流程即可转职。二、公司其他部门的同级别空缺职位。这些职位取决于前述部门的空缺情况。如您申请这些职位需要通过面试甄选流程方可转职。如果您因个人、家庭等原因无法转职而选择离开公司,公司将支付您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方案如下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员工如果在规定的考虑期限内作出回复,还额外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标准工资的金额作为一次性签约奖励。被申请人安臵方案中确定的最后反馈意见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17: 30,同
充足。从事实依据上看,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就《安臵通知》等问题主动向工会予以了通报和协商,只是工会方一味强调需要行政方出具书面的谈判邀约函才能视为协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如何衡量用人单位行政方和工会方协商程序的启动,《劳动法》、《工会法》都没有具体规定。2014年3月5日,在与工会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召开员工大会及张贴的方式将《安臵通知》向全体员工告知,并开通两部热线电话供员工反馈意见,至2014年3月28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时止,时间长达23天。庭审查明,在23天的时间里,被申请人采取了挂号信、短信、电话、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安臵通知》的内容,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告知义务,此种情形下,认定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履行协商程序,显失公平。同时本会也认为,就员工安臵问题沟通一事上,被申请人原本可以做得更好一点,更精细一点,操作方法还可以更人情化一点,或许就能避免此次劳动纠纷的发生。人力资源管理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劳动者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供给者,要是作为有思想、有情感的?人?存在于社会,只有资本和劳动做到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共赢和企业的发展。回到本案,被申请人前期如能就公司的经营状况坦白的和员工沟通,将上级公司的决定坦率的告知员工,就员工安臵问题坦诚的和员工协商,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了解员工的思想,体谅员工的困难,在和员工共商共议,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一个安臵方案,而不是事先单方面拟制一个安臵方案,被申请人如能这样做,
相信会得到申请人的理解。
关于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系分公司无权自己决定提前解散的观点。本案之所以产生集体劳动纠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前期与工会和员工的沟通过程中用语不统一、不规范,使用了?停止营业?、?闭店?、?提前解散?等多个用词,造成了一些误解和矛盾。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本着探求行为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进行。无论前期被申请人的用词如何不规范,其真实意思的指向应当是被申请人被撤销不再进行经营活动这一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对此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说也是明了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定选择之外的选项供员工选择,这不能成为支撑申请人主张成立的事实依据。故本会认为,前期的《安臵通知》更接近于一个情况说明,而不是一个法律文件或法律决定,不同的员工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案,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员工没有作出选择之前,对双方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解散还是撤销之争,在201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正式作出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并无实际意义。至于湖南公司撤销被申请人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是本案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所需审查的重点,申请人对此存疑,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被上级公司撤销的情况下,据此作出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会主持调解,刘启红、贾才妮等51名申请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由本会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去律效力。故本会对刘启红、贾才妮等51名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项不再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现非终局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兴国、帅立华、易赛斌、周亮、徐小芳、喻志、周志刚、刘杰、李晶、吴碧莲、周帆、李泉枝,张铁玲、刘雯方、郑红艳、黄琳艳、匡丽平、刘帆的全部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钟 平
仲裁员:陈 忠 仲裁员:彭进忠 记录人员:张蕾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沃尔玛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