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辅导二 (第5-8章)
第五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敌视待遇。 2.贱视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差别待遇。 1.差别主义时期,外国人在内国所受到的是差别待遇。 2.相互主义时期,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的特点。
国民待遇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得低于他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性的关税优惠制度。
(四)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不得把低于内国或第三国自然人、法人的待遇或措施适用于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
三、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冲突
1.国籍的概念
2.国籍的取得方式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3.国际冲突的形式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4.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所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只承
认内国国籍,不承认外国国籍。
B.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方法有: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以及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其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为其国籍,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以当事人居所所在地国家为其国籍。
(B)由法院确定其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指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住所的种类 (二)住所的冲突
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住所的消极冲突。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各国一般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国外,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都没有住所,一般以其居所为其住所。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法律规定 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3.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4. 自然人法律死亡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5. 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2.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3.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4.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属人法的限制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1.法人国籍的概念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2.法人国籍的确定 A.成立地
B.管理中心所在地 C.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实际控制标准
E.复合标准
二、法人的住所
各国确定法人住所的作法。
三、 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规定。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方式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采用特别认许制。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3.我国法律关于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活动的规定。
序保留的规定。另外,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也适用于国际惯例。
第六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第二节 代 理
一、涉外代理的概念与代理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 (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三、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物权中的法律冲突
一、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2.物权的种类 各国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物权的种类作了不同的划分。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涉外物权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二)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三)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而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其原因是动产数量太少。19世纪末、20世纪初,生产力的发展使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加大,最终导致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 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三、物之所在地的适用范围
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物品的法律适用
2.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的法律适用 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法律适用
6.外国国家财产的法律适用
五、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1.我国在涉外物权方面,遵循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2.《民法通则》、《继承法》、《海商法》中对物权的规定。
第三节 国有化与补偿问题 一、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化。 三、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国有化法令的效力是指一国颁布的国有化法令所及的效力范围。 (一)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及法律根据
(二)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及赞成与否定域外效力的根据。 四、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一)充分、有效、及时补偿 (二)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三)不予补偿
第八章 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种类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版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表现为知识产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确认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二)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三)版权的法律冲突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 (二)适用保护国法律
(三)原始国和保护国法律兼用
(四)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一、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制定,1884年7月7日生效,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
《巴黎公约》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中的其他重要规定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缔结,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公约成员国。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非开放性条约,缔结于1891年,生效于1892年,我国1989年申请加入,1989年10月4日对我国生效。 〈马德里协定〉主要内容。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签订于1886年9月9日,1887年12月5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公约成员国。
公约确立了版权保护四项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签订于1952年,1955年9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公约成员国。
《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内容。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背景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顶国际会议上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1970年4月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90个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与职权 (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机构 第四节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有:
一、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缔结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条约。 二、我国国内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顶国际会议上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1970年4月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我国1980年6月3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90个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与职权 (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机构 第四节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有:
一、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缔结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条约。 二、我国国内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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