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格 式 文 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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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 内 目 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卷内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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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卷内目录,指装订案卷首页。
2、材料名称,指案卷内所收集材料的名称。例如投诉登记表、投诉材料、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处理决定书等。
3、页数,指本材料的页数;卷内页数,指本材料在整个案卷内容中所排列的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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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受委托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厅(局)委托经编制部门 (批准文件名及文号)批准设立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以我厅(局) 名义,并在属于我厅(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负责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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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法律依法授权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本书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属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情形。
2、该法律文书,即为依法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文书。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被依法委托、接受委托书后,方具有法定权限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罚权,方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该法律文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自留存一份。
4、 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5、 受委托人必须是经省辖市、县(市、区)级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且有
正式文件的事业组织
6、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的刻制、使用必须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法人代表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制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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