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
摘要: 近年来,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进城务工人数剧增,随之而来的就是大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和少年跟随父母来到城市,导致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突出。本文从宪法角度来探索了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的现状,分析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困境与制约因素,并根据现状提出了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法律保障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一、受教育权的内涵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促进身心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46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法》第 9 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这一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资格、形式、条件保障等等问题,为公民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8 世纪末, 法国的爱尔维修最早明确提出受教育乃是人的“权利”, 同时代的巴贝夫更进一步论证了受教育乃是人的原始权利。另外也有人指出,
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受教育权平等, 即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的待遇平等, 早在 18 世纪,“平等”即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革命口号。在现代国际社会, 平等受教育权普遍地被确认为人类共同的最基本人权之一, 成为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基本权利, 它与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交往权、人类共享财产继承权和人道主义援助一起, 成为国际领域中共同关注的问题, 而被许多国际条约规定为所有民族和国家之间建立国际合作与团结的政治责任, 成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容剥夺的基本人权之一。特别是联合国第 44 届大会于 1989 年 11 月 22 日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权利。这个公约建立了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中国政府于 1990 年 8 月 29 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 成为该条约的第 105 个签字国。为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 本公约每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 以采纳为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必须在该国真正得到落实, 并且不是“渐进性的”, 而是“即刻性的”。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平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而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实现基本人权的主要政治权利, 不再仅仅是农民工个人的事情, 而成为国家有义务提供保障的公民
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又有利于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 46 条规定,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二者结合, 就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自然包括了城乡公民的受教育平等。但是,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 城乡教育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况, 农村受教育条件远远低于城市, 一些打工农民进城后, 其子女有的辍学, 有的在城市的民工子弟学校读书, 而这些民工子弟学校通常不具备很好的条件; 也有些学生进入城市公立学校, 但往往要缴较高的学费不仅如此, 在城市公立学校里的农民工子女只是借读, 无法获得城市学校的学历证书。这是中国教育上的“一国两制”(教育上推行城乡不同的教育管理体制) 造成的, 国务院的规定有助于打破这种不合理的秩序。对于农民工子女这些弱势群体, 国家给予的保护不能只是形式上的机械的平等, 而应是带有倾斜性的保护。因为平等并不是完全一样, 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平等权的重要内容, 也是实现平等权的必要措施。国务院的规定体现了宪法上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弱势群体由于处于不利地位, 需要给以倾斜性保护。
(二)会给农民工子女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将会改变他们的心理和素质
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抨击了不平等, 高度赞扬平等的意义。他指出:“当公民按等级。职业和出身而分等, 每个人都不得不沿着全凭偶然而步人的道路前进时,人人都会认为人力的最高限界就在自己身上, 谁也不想去对抗不可抗拒的命运。”可见, 不平等窒息人们的创造力, 现实已表明, 这些缺乏教育的孩子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城乡之间的“铁道游击队”,“双抢( 即抢劫、抢夺) 队”、“乞讨队”的成员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的尚未接受正规义务教育的子女,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使农民工子女平等地受到教育将会提高他们的素质, 减少这些现象的出现。所以,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极为重要。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子女就学经济阻碍
我国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入学的障碍。在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之下,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其就业所在地也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这样,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就没有了保障。而那些流入地政府也没有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作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和中小学校甚至以种种借口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加以限制,要求他们交纳数目不等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教育补偿费用。这些不合理的费用大大增加农民工的负担,致使一些经济困难的学生辍学。城市学校虽然教学设施完备,教学质量高,但学习费用
高,有的学校还要额外加收“借读费”等费用,农民工由于自身限制,经济状况不好,交不起高昂的学费,于是很多人选择民办简易的学校入学(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放任子女失学。 (二)农民工子女就学渠道堵塞
目前,进城农民工子女主要有三种就学渠道: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城市公办学校是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渠道,这些学校教学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较高。但是,一直以来各种教育费用就像一座大山挡在农民工的面前,使他们没有能力送其子女进学校。民办学校无论在教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而实力都很雄厚,吸引了一部分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但是,这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贫困状况,巨额的教学费用使他们对这类学校也是敬而远之。农民工子弟学校是除公办学校之外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途径,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就学于这类学校,但这类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存在很多弊端,根本不能满足教学的要求,学生得不到正规的教育。
(三)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自我救济途径不完善
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但是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情况却很令人担忧。 首先,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合法地位难以取得,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学校并没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范围之内,基本无人监管。其次,学校办学条件十分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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