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6)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下列标准时,验收质量结论核定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6)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第三节 第三方检测监督检查
一、检测组织方式
第三方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行业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与之签订委托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项目法人将检测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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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检测的特点,其检测内容一般包括: (一)主要原材料; (二)岩土类; (三)混凝土类; (四)建筑物的尺寸; (五)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三方检测应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应由项目法人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节 工程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一、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见附录G。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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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级单位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事故单位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督促事故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调查,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完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关手续。
(五)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核定。
第五节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时,应认真、慎重对待,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请举报人到现场指认,但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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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保密工作,注意对举报人的保护。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回复举报人。对质量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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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节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一、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二)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二、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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