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海拔地区退休员工的工龄折算 可参考的国家文件
分享| 2013-12-23 12:33 lingyunok123 | 浏览 1231 次 地区
我爷爷在青海地区海拔4970米工作24年 后调到河南省工作 国家下发高海拔地区工龄折算政策 但查不到国家的原文件可以依据 各位帮帮忙 帮忙找下国家的文件依据
2013-12-23 13:18 提问者采纳
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给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年三个月计算。 1962年6月27日
提问者评价
谢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
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劳动部办公厅 199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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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办法
本实施办法的范围为,全省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
一、实施范围
业单位(包括驻外省区)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具体范围,以乡镇为单位确定。
我州列入实施范围的有:合作市卡加道乡、佐盖多玛乡;碌曲县尕海乡、拉仁关乡、玛艾镇(含县直)、郎木寺镇;玛曲县阿万仓乡、采日玛乡、木西合乡、尼玛镇(含县直)、欧拉乡、欧拉秀玛乡、曼日玛乡、齐哈玛乡;夏河县科才乡、桑科乡;卓尼县尼巴乡。 二、工龄折算办法
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折算办法调整为,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以上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三、补贴标准
根据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折算的工龄(不含实际工作年限,下同),按月发放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折算的工龄每满三个月(即在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年),月补贴15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折算工龄补贴,在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础上提高15%。
在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按当地与其离退休前累计折算工龄相同的在职人员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工作的通知
甘办函〔2013〕3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在高海拔地区实行折算工龄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海拔地区工作人员的特殊关怀,是适当提高我省高海拔地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重大决策,是稳定高海拔地区干部职工队伍的有效政策。省州有关部门先后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汇报并争取支持,争取到按驻点海拔和平均海拔两个指标来确定实施范围的政策,使我州纳入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实施范围的乡镇从130个增加到285个。为将该项政策落到实处,兑现好政策,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如何处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实施工作会。11月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部署了我省3500米以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折算工龄补贴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我州及时安排,并按省测绘局提供的全州乡镇驻点海拔高度和乡镇平均海拔高度,折算工龄统计口径,按供养人员类别进行了数据统计汇总,及时上报了相关数据。今年7月2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四川甘孜、阿坝和凉山州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方案。
二、政策有关规定
我省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政策是完全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政策要求制定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全文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文件。请各县、各单位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
(一)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 (二)实施范围。
限于海拔达到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具体范围以乡镇为单位确定,详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给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表格。
(三)工龄折算办法。
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四)折算工龄补贴标准。
一是在职人员补贴办法。折算的工龄每满三个月,月补贴15元;折算的工龄每满六个月,月补贴30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折算工龄补贴,在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础上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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