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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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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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6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4个。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其中用于教学与实训的场地面积应占70%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由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配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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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专业应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新开发的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的基本要求。试行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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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申请设立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二、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需提交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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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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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四、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办事地址、时间、咨询及监督电话
办事地址: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人社局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特殊情况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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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8877865,监督电话:872881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审批流程图
举办者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资料 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提出核查评价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举办者 审核 符合条件的,批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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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编 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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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 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
3. 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 不够写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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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为举办者申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郑重声明: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正确无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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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培训规模 同时培训 邮政 编码 □ 下岗失业人员 □ 就业前人员 □ 在职人员 □ 转岗转业人员 □ 农村劳动力 □ 退役军人 □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使用教材(或自编) _________人 培训对象 申请事项联系人 手机 培训课时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 培 训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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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经费来源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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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资 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 片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办学宗旨: 法人签字: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户 口 所_______________同志具有政在未受派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所 意( 盖 章 ) 见 年 月 日 人 事 关 系同意_____________同志任学所校法定代表人。 在 单 位 意(盖 章 )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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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长 情 况 资 料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目标 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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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职 人 员 情 况 资 料
教职工总数 姓 名 管理 人 员 姓 名 专业理论课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 承担课程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职 务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文化专(兼)职 程度 教龄或 文化专(兼)职 专业工龄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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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场 地 、 设 备 设 施情况
类别 形式 自有(租用) 校园面积(㎡) 学员活动面积(㎡) 建筑面积(㎡) 电化教室 ______㎡、______间; 标准教室 ______㎡、______间; 实验室 ______㎡、______间; 实习实操场 ______㎡、______工位; 办公室 ______㎡、______间; 学生宿舍 ______㎡、床位______个; 教工宿舍 ______㎡、床位______个; 食堂(兼礼堂)______㎡。 设备品种和数量(注明自有或由合作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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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情况
专 家 评 估 意 见 年 月 日 主办科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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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办学许可证
换 发 申 请 表
学校名称(公章):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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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办学许可证书面申请
(请将换证申请事项列于此页) 学校(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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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符合规范的办学章程 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三、2 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备办管理等) 学管理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制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度 3 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7 办学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的要求,记7分,否则扣0.5—5分。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记5分,缺少一项制度的, 扣1分。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 记0分。 学院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 否则记0分。 学院账面流动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 否则记0分。 5 6 小计 18 10 四、学院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资1 来源 产和学院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财2 资产 务管3 学院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理 小计 总计 6 6 22 100 说明: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必备条件是: ⑴ 办学规模在600人以上; ⑵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习操作场地); ⑶ 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⑷ 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 3.每项扣分可以扣0.1分以上,超过标准分的,记0分。记分只能到小数点后一位止。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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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立)评估意见表
学校名称:
评估专业(工种):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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