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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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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六、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及“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七、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八、违反《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十九、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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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十、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十一、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十二、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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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十三、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十四、探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十五、探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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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十六、探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十七、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十八、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依法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十九、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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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的规定,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建设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一、建设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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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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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占用土地,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四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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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和“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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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和“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和“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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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罚款”、“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十四、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和“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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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十五、土地复垦义务人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六、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八、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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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九、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收入2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和“根据情节处以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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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2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一、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档次。

二十二、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三、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地价款额1%的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四、当事人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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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二十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责令限期拆除”。

二十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七、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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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责令限期拆除”。

二十八、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和“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和“耕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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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二、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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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五、违反《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六、违反《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发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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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七、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八、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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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违反《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独立选(洗)矿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一、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二、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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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十三、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十四、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十五、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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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二、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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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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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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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八、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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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十九、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裁量阶次。

七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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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资质单位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十四、资质单位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十五、资质单位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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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罚款”、“可以处1万元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十六、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经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十七、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负责接受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七十八、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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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十九、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一、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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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十三、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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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四、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五、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六、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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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七、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八、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九、采矿权申请人违反《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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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采矿权人违反《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一、采矿权人违反《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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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二、探矿权人违反《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三、违反《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四、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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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五、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六、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七、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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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十九、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一○○、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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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矿山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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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矿山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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