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体育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法律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市场不断发展,体育消费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社会体育活动进入经营与消费领域。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进行有偿性、经营性的指导与服务中,指导与服务对象就成为体育消费者,因此社会体育指导员也面临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职责,是为增进人民群众的体质与健康服务,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能不能有效保护好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绝不是某个人或单位的局部问题,而是关系着广大体育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整个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声誉和形象以及社会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有着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一些体育法规也对体育消费者保护有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对各类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整体性、集中性规定,人们在为体育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体育商品或者接受体育服务时,其权益同样受该法的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体育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体育消费者在接受经营性社会体育指导服务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体育商品或者接收的体育服务真实情况;自主选择体育商品或体育服务;公平交易;在体育消费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依法获得赔偿;获得有关体育消费或体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在体育消费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对体育商品和体育服务以及保护体育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等有关权利。
(三)体育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体育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性社会体育指导服务中,主要履行的义务有:听取体育消费者的意见并接受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体育商品或体育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向体育消费者提供有关体育商品或体育服务的真实信息;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体育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体育服务单据;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所提供的体育商品或体育服务应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或与体育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体育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免其损害体育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对体育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体育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体育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社会体育法律纠纷的解决
(一)依法解决社会体育纠纷
社会体育是一个范围广泛的事业和活动领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工作主体和活动主体,表现为各种类别的利益结构,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体育的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各种利益驱动的权利义务矛盾也愈益外显。在国家对社会体育事业的管理和调控中,在社会体育工作和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在社会体育的市场运营和操作中,在各类社会体育组织的自我发展中,必然地存在和不断形成着各种主体之间、多种不同性质的争议与纠纷。只有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各种纠纷,才能使社会体育得以顺利健康地发展。
在厉行法治,依法治体的条件下,各种社会体育纠纷的解决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掌握必要的程序法律知识,依法及时有效地解
决好各种社会体育纠纷。
(二)法律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综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解决纠纷有如下一些主要途径或基本方式,这些方式同样适用于社会体育纠纷的解决:一是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实现和解;二是通过社团或其他组织等第三人的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三是按照有关组织的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处理,包括在行业性社团的内部处理和在工作或劳动单位的内部处理;四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提请行政裁决;五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具体决定或处罚不服,向其上级行政组织提请行政复议;六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交给社会上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
第三讲 社会体育管理的原则、职能与方法
第一节 社会体育管理的概念、特点与原则
一、社会体育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社会体育管理是指为了增进人们的健康,丰富人民生活,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以及街道居民等群体参加的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的过程。
社会体育管理的特点是由社会体育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社会体育具有业余性、自愿性、分散性、广泛性等特点,并且参与者在社会角色、职务、修养、身体素质、运动水平、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差异较大,这就决定了社会体育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管理体系的协同性
社会体育是参与者人数最多,活动规模最大的体育领域。因此,社会体育的管理不是某一个特定的部门可以完成的,而是由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管理部门共同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管理系统来完成的。例如,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各体育局的群体行政部门是社会体育管理的官方系统;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各级体育项目的单项协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是社会体育管理的半官方系
统;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自发结合的体育团体是社会体育管理的非官方系统。所以,在社会体育管理这个大系统中,各个纵横交错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同是保证社会体育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 (二)管理目标的多样性
社会体育参与者的活动目的及价值取向常常是不同的。就参与者而言,有的是为了健身健美,有的则是为了休闲娱乐,还有的是为了增加社会交往等。就组织部门而言,有的是为了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有的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还有的是为了活跃企业业余生活,展示企业形象等。因此,社会体育的管理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目标。 (三)管理对象的复杂性
社会体育的管理对象既有对人的管理,也有对物的管理,还有对信息的管理。尤其是社会体育的参与者其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活动目的、运动水平、兴趣爱好、年龄性别等诸方面的情况不同,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四)管理方法的松散性
松散性管理也就是弹性管理。由于社会体育的参与者都是业余自愿参加的,运动能力或运动水平参差不齐,参与目的也有很大差异,所以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对他们采用整齐划一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要尽量的根据他们的兴趣和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松散性管理。从而培养他们的体育爱好,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收到良好的锻炼效果。
二、社会体育管理的原则
(一)社会性原则
社会体育管理系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因此,社会性原则是社会体育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运用社会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
(二级)
摘 编
武汉市体育局编印
第一讲 我国社会体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的社会体育
一、我国社会体育的主要特点
(一) 社会体育的基本含义
社会体育作为一种最为普遍的体育现象,是指在闲暇时间里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增加交往为主要目的的自主性体育活动。社会体育作为体育的一部分,有别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军队体育,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作为社会体育的主体——活动参与者对活动参与的自愿性和对活动要素把握的自主性。社会体育与社会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形式和内容是相互交叉的,作用是互补的。
社会体育之所以成为一种最为普遍的体育现象,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它的范围遍及整个社会。为了认识上的便利,人们将它分成不同的类型。例如,按照参与人群的成分来划分,常分为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居民体育等;按照参与人群的年龄与性别来划分,常分为婴幼儿体育、少年儿童体育、青壮年体育,老年人体育和妇女体育等;按照地域的分布来划分,常分为城市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乡镇体育、家庭体育、单位体育等;按照发展的渊源来划分,常分为民族传统体育、民间体育等;按
照功能来划分常分为健身体育、健美体育、康复医疗体育、娱乐体育、休闲体育、旅游体育、防卫体育、冒险体育等。 (二)社会体育的主要特点 1.健身性与娱乐性
社会体育最基本的形式是亿万群众参与的体育活动。亿万群众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通过直接的身体运动过程,达到强身健体、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交友合群的效果。这既是社会体育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社会体育区别于其他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最显著特征。社会体育的健身性与娱乐性是统一的,是人身心合一特点的反映。健全的精神寓于健全的身体,健全的身体孕育健全的精神。体育活动既作用于人的身体,也作用于人的精神。社会体育健身性与娱乐性和谐一致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体育在社会文化中的独特地位。
2.全民性与普遍性
社会体育产生与发展的进程,就是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这种多层次的需要经常交织在一起,并且随着时间、空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体育可以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爱好,不同体质与健康状况的人,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在社会体育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我国目前有1/3以上的体育人口,有力地说明了社会体育的全民性,从而决定了社会体育范围的普遍性。因为,无论是哪种地方,只要有人群,就会有人的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就需要社会体育去满足这些需要,社会体育迟早的会出现在那个地方。正是社会体育的全民性和普遍性,决定了社会体育事业的公益性。 3.余暇性与主动性
社会体育不是一种工作或者劳动。它是人们在工作学习、生产劳动、饮食睡眠、家务劳作之余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里从事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不带有强制性,具有参与自愿、活动内容自选、活动方法自由的特点。人们总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活动条件,选择适当的活动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加各种社会体育活动,而没有被驱使、被强迫的感觉。正因为如此,《体育法》规定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而不是要求公民必须参加社会体育活动。
4. 多样性与灵牾牲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决定着人们体育需求的差异,只有因地、因时、因人、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和组织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才能满足人们的不同体育需求,才能推动社会体育持续发展。正是如此,我国人民在长期的体育实践中创造了并且继续创造着灿烂的民族体育文化。社会体育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和社会体育的全民性与社会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的。 5.时代性与永恒性
社会体育是时代的产物。不同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时代社会体育的发展方向与内容、规模和水平。不同时代的社会体育有着不同的时代内涵和时代特征。人类社会越进步,人类的体育需求越旺盛,人类对社会体育的依赖性越强。运动在某些方面可以代替药物,而药物则无法替代运动。人类不仅在改造客观世界时需要社会体育,人类在生存、繁衍、发展、完善自身时,同样需要社会体育。社会体育将与人类共存。
6.民族性与世界性
社会体育是当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共有的社会现象。民族文化是民族创造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的标志。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其中包含着自己独特的体育形式和内容。我国目前已经整理出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676个,汉民族体育项目301个。这些风格各异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中凝结着各个民族的性格和精神。正是这些形式和内容各异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存在,才构成了灿烂的中华民族体育。而正是各国瑰丽的民族体育,才构成了蔚为壮观的世界体育。独具特色的各国民族体育是对世界体育的巨大贡献。社会体育的民族性并不意味着不同民族问的体育互相排斥、互相隔绝。相反,各民族之间、各国家之间始终在体育交流中相互吸纳着对本民族、本国家体育发展有益
的东西,最终成为本民族、本国家体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我国社会体育的地位与作用
(一)社会体育在个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社会体育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途径 社会体育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其地位与作用首先表现于人的个体,进而通过个体作用的集合影响社会。首先,社会体育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活动形式,即人们精神文化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和日常消费生活中的一种;其次,社会体育是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对生活条件的满足,还是对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的满意,都离不开社会体育;第三,社会体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是智力的发展,还是体力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体育。
2.增强人的体质,提高健康水平
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是改善人体形态和机能,锻炼人的心智和意志的最积极、有效的途径。它可以促进生长发育,使人健康成长;可以强身健体,提高人体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可以延缓衰老,使人健康长寿;可以调节人的精神、健全人的心理,促进身体、心理与社会的均衡发展。参与社会体育活动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体育需求,一般包括健康的、强壮的、健美的、娱乐的、休闲的、交友的、冒险的、防范的等方面需求。 3.提高劳动者身体素质,增加劳动者技能储备
生产劳动需要劳动者具有与劳作相适合的力量、耐力、速度、柔韧性和灵敏性以及相应的动作技能、心理品质和适应能力。这是劳动者的基本素质,是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体育锻炼可以提高劳动者体力和适应能力,预防疾病,提高出勤率;可以使劳动者体力充沛,精力集中,延缓疲劳,提高劳动效率;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技能储备,通过技能转移规律的作用,使之向生产技能转移,提高职工劳动技能水平;可以减少劳动者疾病,工
一类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订立的体育赞助合同,属于捐赠协议。捐赠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所进行的转移。所以,在体育捐赠协议中,受赠人应是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事业单位且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的体育活动。捐赠人对捐赠公益体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项目名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有权查询和建议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但不对受赠人附其他义务。体育捐赠协议一旦订立,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捐赠。
另一类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的体育赞助合同,属于赠与合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向受赠人进行的无偿转移。法律没有限定受赠人及其财产使用的范围和性质,可以理解为一些营利性体育组织或开展的营利性体育活动,也可以接受赠与而与赠与成为体育赠与合同的主体。赠与还可以根据约定附义务,如为赠与人提供广告宣传、冠杯冠名等。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建立各类社会体育组织 (一)建立体育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
体育社会团体是发展体育事业和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但自己加入某一体育社会团体,也可能因需要而进行体育社会团体的筹建工作。建立体育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照该法规,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体育团体不属于上述登记范围。
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是: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
上单位会员或两类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经费来源和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体育社会团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提交有关文件。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建立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民间性组织形式,基层的许多社会体育组织中可纳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于2000年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包括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和服务;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等。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接受业务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主管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准予登记的,按法人、合伙、个体的不同性质,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建立体育企业组织的有关规定
在体育产业化的不断发展中,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日渐
增多,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可能进行或参与体育企业组织的建立过程。由于企业的性质多种多样,建立不同的体育企业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企业法主要有《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各类“三资”企业法。同时,还有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法规。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有一些涉及建立体育企业组织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建立各种体育企业组织,都要具备名称、机构、场所、财产、资金、经营范围以及其他规定的基本条件,向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建立体育“三资”企业,要事先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查批准。关于体育行政部门对建立体育企业组织的业务审核批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地方规定要先取得体育经营许可和批准,然后再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地方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再取得体育经营资质;还有的地方规定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和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要先取得体育经营许可后,再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其他项目经营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再进行体育经营登记。同时,根据规定还应在工商登记之前或之后领取公安、卫生、税务等证照。
三、社会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一)有关的税收管理法规规定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各种生产经营组织应尽的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自觉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责任。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减免退税、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经营情况保密、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纳税程序、对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对税务机关决定进行
陈述申辩和获得法律救济等权利,承担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监督等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当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农业税等。其中,许多是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应执行的缴税税种。例如,社会体育经营在体育、娱乐、服务方面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事社会体育项目经营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所得和财产使用、特许权使用等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社会体育经营中销售或者进口有关货物,应征缴增值税;从事社会体育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关的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和市场宣传,有些社会体育经营活动要开展必要的广告活动。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各种情形,禁止在体育比赛场馆等处设置烟草广告。社会体育经营者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其经营范围,所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体委关于体育广告管理的有关法规,对体育广告的范围作出了大致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比赛场馆和比赛沿途设置的各种广告、各种体育活动印刷品上的广告、在使用的各种物品上宣传企业或商标名称的广告、体育比赛的冠杯广告、体育运动队的冠名广告等。 (三)有关的价格管理法规规定
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定价和收费。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极少数在国务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目录中,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以外,大多数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并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购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有加价行为、未标明的收费行为和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出现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接受处罚。非企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中的收费行为,应持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四)有关的保险管理法规规定
在体育企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开展社会体育经营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需要涉及保险事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以投保人本人或他人作为被保险人或利益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利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发出拒赔或拒付通知书。
第二节 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普遍增强人民体质的需要,在体育改革不断探索与深化的过程中,原国家体委在1993年《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制定全民健身计划的思路和任务。经过系统的调研和起草工作,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该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了纲领性的全面规划与部署,使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规范性工作。
《体育法》关于“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国家开展体育工作的重要形式,将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国家制度性的长期任务,有力地保证和巩固了全民健身工作的基础地位,使《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为我国群众体育工作的总制度。
为了保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各社会领域和行业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和一些省市都制定了涉及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实施性文件。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先后制定了各阶段的实施性文件,如《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第二阶段(1997一1998年)工作方案》、《全民健身计划第一期工程第三阶段(1999—2000年)工作方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l—2010年)规划》、《(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2001-2005年)实施计划》等。
这些文件共同构建起《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制度体系,有力地保证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效落实。
二、社会体育组织制度
(一)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制度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推行全民健身计划领导体制的要求,原国家体委在《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中,明确了各地要建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协调班子和办事机构的要求。到1999年,全国各省(区、市)、大部分行业体协、98%以上的地市、95%以上的县级地区,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机构,较好地发挥了对全民健身工作进行领导、规划、协调的作用。
(二)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制度
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要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提出了制定和实施体育社团法规制度的任务。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中,将以开展群众健身活动为主的健身俱乐部作为现行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类型之一,明确提出要把发展为群众健身提供组织、指导和服务的各种健身俱乐部,作为当前积极扶持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点。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发布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对开展体育健身、娱乐和休闲活动指导与服务为业务内容,以中心、俱乐部等为组织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的群众健身性体育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体育社会团体为线,以基层体育指导站、活动点、健身俱乐部为点的点线结合、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三、体育锻炼标准制度
(一)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发展
为了推动群众性锻炼活动的开展,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推行《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的基础上,60年代以后逐步改为《体育锻炼标准制度》。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体委发布了再次修改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为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基本体育制度。《体育法》关于“实施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为了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02年制定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并发布了实施办法,规定该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军队和公安部门也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体育锻炼标准。为了推动其他人群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于2003年发布了新研制的《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及其实施办法,使我国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日趋完善。
(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20~59周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该标准按照男女性别和20~39周岁、40—59周岁两个年龄阶段,将测试人群分为8个组别,锻炼和测试设耐力、速度、柔韧、灵敏、力量5大类指标,男女各23个项目,都是群众易于操作的内容,如5分钟上下楼梯、3000米健身跑等。该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工作,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行业体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工作。街道、县、乡镇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该标准的施行工作,配备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保证所需经费,培养和建立测试队伍。对达标测试优秀和良好人员及施行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制度
(一)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为了指导群众科学地了解自身的体质状况,促进群众性健身活动的开展,原国家体委于1994年开始组织力量,进行部分人群体质测定标准的研制工作。在1995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专门规定了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的任务。1996年,原国家体委发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使国民体质测定工作逐步在全国城乡开展起来。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适用于18~60周岁的男性人群与18~55周岁的女性人群,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共同组织基层单位施行。自2001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又组织了幼儿、儿童和老年人群的体质测定标准的研制,并同时进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拟定工作,使我国的国民体质测定制度得到初步的完善。 (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逐步开展了大、中、小学生体质监测工作,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中,国民体质测定工作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体育法》明确规定“进行体质监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规定要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在对1997年原国家体委组织全国部分地区开展的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其他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国民体制监测工作规定》。该法规规定,为了系统掌握国民的体质状况,国家对3~69周岁的中国公民,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监测指标,每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一次对监测对象的体质测试,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形成全国的监测网络,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运行。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2000年,我国首次组织了全国性的国民体质监测
工作。
五、城乡体育工作制度
(一)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制度
在有关体育法规对城市体育工作进行多方面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原国家体委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其后又有一些体育法规包含有城市社区体育方面的内容,不断充实着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制度。根据这些法规,社区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门类众多的体育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社区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体育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做好合理使用和开放工作。要实行公益型社区体育经费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要加强社区体育组织和骨干队伍的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活动。
(二)农村体育工作制度
我国对加强县和农村的体育工作先后制定过多部体育法规,2002年又发布了《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使我国的农村体育工作制度更为规范。根据该法规的要求,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村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发展体育健身点。农村体育要在物质保
障、开展活动、体育训练、体育骨干、体育产业等各方面,建立相适应的配套工作机制。
六、社会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度
(一)各类人群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
《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从不同角度,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开展好青少年儿童、职工、居民、农民、少数民族、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知识分子等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作出了规定。还有些专门性法规,分别对某一人群的体育工作下发了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的《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原国家体委、民政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以及近两年国家体育总局与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青少年、职工、农民、老年人、妇女等人群健身活动的文件,对规范、促进和保障各类人群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各类人群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 (二)全国性社会体育竞赛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举办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同时,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人群的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如职工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进一步作出规定,逐步完善群众性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指导和推动全国性社会体育竞赛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各类社会体育项目活动制度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央有关部委就发出《关于推行广播体操的联合通知》,先后推广了数套成年人和少年儿童的广播体操,
使广播体操制度成为一项群众广泛参与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多年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文件,规范了对龙舟、轮滑、信鸽等社会体育活动项目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积极引导,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关于用科学的健身方法占领群众体育活动阵地的通知》,制定了《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运动项目的普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关于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并发布了田径、游泳、篮球、健美操、举重、登山等项目的锻炼标准或业余标准,构成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度体系。
七、社会体育物质保障制度
(一)社会体育资金管理制度
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专门提出了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社会各界资助体育健身活动等资金保障要求。体育彩票的发行,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的经费不足等,作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并确定国家体育总局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为拓展全民健身的资金来源建立了制度性保证。 (二)社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早在1986年,原城乡建没部和国家体委就发布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暂行规定》,保证城市居民享有基本的体育设施条件。其后在有关的群众体育法规中,都对健身场地设施予以重视和强调。在《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对城乡体育设施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乡镇应随着经
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严令禁止侵占、破坏体育设施的行为,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国家体育总局还决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兴建公益性的体育场地设施,将该设施命名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并于2000年发布了《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原国家体委还单独或联合制定了许多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向群众开放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文件,形成了社会体育场地设施从规划、建设到使用、开放、管理的一整套法规制度。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开放、维修、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强调必须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为加强群众健身的场地设施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规保障。
八、社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一)全国性体育市场宏观管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中,原国家体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我国体育经营与体育市场的宏观管理不断进行规范。在《体育法》中也做出了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在有关法规确定的体育经营与市场活动范围中,明确将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以及相关的表演、培训和技术与信息服务等,作为其中的基本内容。在法规中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有关经营服务要求等,也是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执行的基本规范。另外,在根据
有关法规建立的各类体育项目经营、体育广告经营管理、体育比赛转播管理等法规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社会体育工作领域。 (二)地方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加速发展中,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占有较大的比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在五六年间制定了四十多部有关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一些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一些相关的内容规定;有的地方还出台了相配套的台球、保龄球、武术、气功、水上等单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上述地方法规中,普遍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责任,规定了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了体育市场管理资质证书、体育经营审查许可等基本制度。这些体育市场经营法规制度中,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体育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社会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知识
一、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的有关合同 (一)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劳动合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从事某一岗位的职业性社会体育工作时,便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体育劳动关系。无论是长期工作还是短期工作或是临时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基本条款以及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劳动者有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技术合同
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内涵,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订立和履行体育技术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涉及较多的是体育技术咨询合同和体育技术服务合同。
体育技术咨询合同是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体育项目或活动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而订立的合同。体育技术服务合同是为解决特定的体育技术问题、完成某一体育技术工作或进行体育技术培训而订立的合同。订立体育技术合同,除应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律原则外,还应有利于体育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体育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咨询或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期限、地点和方式;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风险责任的承担;成果归属和收益办法;验收标准和办法;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除当事人协商同意或符合法定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赞助合同
争取社会赞助是开展社会体育经常需要进行的一项工作,为保证赞助行为的有效性,应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接受赞助方的组织及其活动性质,体育赞助合同的依据和效力可大体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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