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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编的《产权经济学》电子教案)《制度经济学》第六讲: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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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周授课用) 《制度经济学》第六讲:产权理论 (电子教案)

第六讲 产权理论

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制度经济学理论基本支柱的产权理论。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传统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产权理论的论述以及产权在制度变迁中的功能。

【本章教学重点】掌握传统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产权理论的论述以及产权在制度变迁中的功能。

【本章教学难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本支柱——产权理论。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

1、西方产权理论的发展及演变:古典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思想及对产权在社会制度变迁中作用的解释;正统经济学对产权制度分析的忽略及其被批判;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新进展。

2、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产权安排与产权界定的性质;“灯塔理论”与产权的主体行为;产权的功能;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第一节 产权的概念

一、产权的含义

(一)产权的两种普通定义

1.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它通常是指与财产权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或者说是在财产归属基础上引申出来的权利空间。

2.(本教材主编黄少安在《制度经济学》的定义,P14)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s):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对财产的完整的权利是一组权利,可以归纳为归属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一组权利可以统归一个主体,也可能分离归属不同主体。 (二)南大商学院刘东对产权的定义及其把握

1.(见《微观经济学新论》P119—120)产权:是由社会规定的、在财产归属基础上引申出来的一组权利(权利空间)。这些权利的所有者能够在法律保护下,支配、使用其财产,并获得相应收益,免遭他人干涉侵犯,从而使财产所有者有动力去运用这些财产,从事经济活动,增进自己的福利。

2.刘东认为,全面地理解产权,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产权是基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被认可的行为关系。它规定了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规定了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不遵守这些规范时必须承担成本,以避免人们为争夺稀缺资源而发生冲突。

第二、产权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安排。它可以由政府和法律系统来界定并维护,也可以在国家和法律系统建立之前存在。当产权已经由法律系统裁决时,法律就变得唯一有效。

第三、产权可以是排他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对某物有权,就排斥他人或其他群体拥有同样的权利。

第四、完备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完备的产权包括以下一系列权利:(1)使用权、占用权或支配权,即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2)收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有财产收益的权利;(3)处置权,即拥有决定自己使用,还是馈赠、转让、改造,甚至毁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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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产权应该是明晰有界的。即财产范围的界定是清晰的,而且能够以什么方式(或不能够以什么方式)使用或拥有这些财产的规定也是明确的。明晰的产权边界是有效率交换的前提。

第六、(德姆塞茨,1967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的作用在于帮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形成一种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产权是对财产权利的规定,也是对人们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损的一种界定,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获得什么,不可以获得什么。产权的这种性质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是社会的一种动力装置。它能有效地克服人们行为的外部性,或者也可以说,它能有效地将外部性内在化。 (三)关于产权的其它经典定义

1.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V3,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P1101。)

2.(德姆塞茨)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3.(阿尔钦)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4.(富鲁布顿、佩杰威齐)产权: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

5.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产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产权确定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确定产权所有者与非所有者在享有某种物品的各种权利。

6.产权是排他性的对财产、经济资源的独占权与使用权。 7.产权是基于与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财产的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经济权利的统称。简言之,产权就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其直接的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间接的关系是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比以往有很大的扩展。

二、如何理解产权的概念?

(一)产权由“产”和“权”两个范畴组成

首先,产权的“产”是指财产,传统意义上不言自明地把财产当作物来看待,产权即指物权。从现代意义来看,或者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产”(财产)是指以稀缺性为特点的经济资源。人类的经济活动离不开人和物,人们的生产和交易都是人力和物力结合的结果,因此,财产或经济资源应当有两类:物力要素和人力要素,现代产权也因此包括物力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

其次,产权的“权”是指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也是规范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规则。值得一提的是,产权的原始形态是诸权合一,即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诸项权利的主体是集于一身的,这时产权就是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集中了一束权利,所有的权利主体是集于一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内含的诸项权利发生分解,同一财产由不同的财产主体掌握。这是财产社会化占有和使用的结果。财产占有关系社会化之后,所有权在分解的“权利束”中是主轴和基础,但它又需要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利来体现和实现,它的性质也是通过其他权利综合的性质体现出来。

再次,如果说“产”是“有主”的财产,那么“权”也应是“有限”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归属要清晰,权责要明确。产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阶段人们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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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和权利束结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任何产权实现形式都具有历史性。

第四,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

产权中的其他各项权利都最终从属于所有权。

决定产权分离及其分离程度的最终权利归属于所有权。 对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所有权。

产权分离后,直接掌握其他各种权利的人事安排权最终归属于所有权。 产权分离后,对其它各种权利的最终监督权归属于所有权。 产权中的最终收益分配决定权归属于所有权。 对各种财产的最终处置权归属于所有权。 对产权承担最终责任的是所有权。

(二)进一步解释: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统称(六种权利)

比如说“张三有一辆宝马车”,这对张三意味着什么呢?别人不能拥有、不能随意使用这辆宝马车?

是的,只有张三可以拥有、使用、处置、经营这辆车以及剩余索取权等一系列权利。不经张三同意,任何人不得剥夺张三的所有权、使用权。

那么张三使用这辆车有没有限制呢?谁来决定、制定、执行这些限制呢?

张三拥有这辆车,政府能否随意限制呢?比如不准进入什么路段,不准在什么时间使用,车况必须符合什么标准,车内必须配备安全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什么标准,不准停放什么地方等等?

法律对张三对这部车的保障程度如何,能否被随意地剥夺?

如果张三这部车是分期付款或消费信贷的形式获得的,其情况又如何呢? 如果不是张三的车,而是公车,情况会如何呢?

如果不是张三的车,而是张三租的,情况又会如何呢?

如果不是张三一个人拥有这部车,而是几个合伙拥有,情况又会如何呢?

如果张三现在要卖掉这部车,用卖车的钱办一个企业,企业对张三意味着什么呢? 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

┏(1)归谁所有━━所有权:排他性的独占权 ┓ ┣(2)由谁实际使用、占有━━使用权 ┃ 生 ┣(3)由谁利用进行盈利性的经营━━经营权 ┃ 产 ┣(4)由谁决定对生产要素的处置(四种处置方式):┏出租、转让┓ ┣━ 产权 要 ┗买卖、赠与┻━处置权┃ 素 ┣(5)由谁决策┏生产经营什么、生产多少┓ ┃ ┗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 决策权 ┃

┗(6) 由谁和怎样享有经营所得的利润━━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 ┛ 产权并不意味着享有者可以为所欲为,他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产权问题既是人与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关系问题,又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问题。现代产权理论不仅仅关注静态财产存在的合法权利,更关注其在动态使用中的合法权利。一支枪的归属涉及的是静态合法权利,但这支枪的使用涉及到的就是动态合法权利。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交易实质上都是产权的交易。

二、产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属性

(一)产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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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的分类及其标准

①、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②、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③、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④、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⑤、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2.几种典型的产权形式介绍 a)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的产权主体或是一个自然人或是有限的自然人的集合,总之是具体的、有限的自然人,这种产权是可以最终人格化为自然人的。

私有产权可分为个人私有、集体私有、家庭私有等形式。

在厂商组织形式上,个人业主制是属于具有私人产权的,合伙制、公司制都可以是具有私人产权的。与个人业主制不同的是合伙制、公司制都不是100%的归属于某一个人的,合伙制或合伙者平均共享产权,或按股份的百分比享有产权,公司制也一样。因此,严格地说,私人产权的归属总是个人或有限的个人的集合。没有具体的自然人的产权都不是私有的,社会上有些人所说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最后如果是有具体的自然人,则是所有的,如果没有则不是私有的。自负盈亏是私有产权的内在规定性。

一般来说,合伙制、公司制虽不是100%地归属某一个人,但却是依股份最多、最大的自然人控股,具体的形式可能是担任董事长、总经理、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执行总裁)等。

私有产权一般追求的是纯经济的收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私人消费品的产权都是私人的。所以,人们一般谈论的产权都是就生产要素而言的。

b)家庭或家族私有产权

家庭或家族私有产权,家族企业在中国目前是一个极为普遍的企业产权形式。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1)家族控股;(2)家族成员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家族成员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此外,家族企业的财务、人事大权一般由家庭成员控制。

家族企业是一种落后的企业形式, 用家族的规则来管理企业也是一种落伍的管理方法。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大量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据克林·盖尔西克等人的研究,最保守的估计也认为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 65%至80%之间。世界500强企业中有 40%由家庭所有或经营。家族企业创造了美国生产总值的一半,雇佣的劳动力也占一半。在欧洲,家庭公司支配着中小规模的公司,并在一些国家里占较大公司的大多数。在亚洲各国,家庭公司大都居主导地位。在拉美,由家族建立和控制的大型企业在绝大多数产业部门中都占主导地位。

家族企业在创业者的家长掌管时,尚无大的问题,而一旦这个家长去世,如何继承这一企业的财产就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此外,家族企业较小时,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尚不突出,而一旦企业规模扩大,就可能会发生内部成员争夺企业控制权的矛盾。还有在家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大家能够齐心合力,不计较个人得失,共同创业打江山,而一旦家族企业扩大,江山有了一定的基础,则极易发生家庭成员为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或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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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家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台湾著名学者李亦园认为中国文化是“家的文化”。

大量的案例表明:家族规则有利于创业,不利于发展,即成也家族,败也家族。一代创业、一代守业、一代衰亡。

家族企业常常实行人治,家长制,任人唯亲,用人唯私,亲情大于制度,内外有别,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极为重要,规章制度面前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不平等。社会学家费孝通在半个多世纪前所提出的著名的“差序格局”论。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家长、家族。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也就是说,愈往外推,关系的紧密程度和信任程度是递减的。

在特定条件下,家族成员及其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时家族企业就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但是,当家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其内部有限资源和家庭或家族成员管理能力不高而导致的内部交易成本大于那些非家族制企业的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力低下时,那么家族企业就是不合理的和低效的。我们也可以常常发现,在家族企业中,由于亲情关系的纠缠,家族规则往往不能或难以抑制家族成员的违规行为和内讧,因而造成企业的衰亡。

c)国有企业家族化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普遍意义上的“家族式控制”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的主要经济、政治活动被以血缘、亲缘及紧密性社会关系为连结纽带的一个个特殊群体所操纵。据粗略考察估算,目前至少有10—20%的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族式控制问题,有的甚至发展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d)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以范围的不同,归属于至少一个人以上的产权主体,但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分割其财产,并据为己有。产权主体涵盖整个国家的全体公民的是国家产权,即全民所有,分为国有产权、地方国有产权,这种产权直接的代理人是各级政府。

如在中国全部土地都是国有的,包括地下的各种资源、文物等。个人购买商品房所得到的产权是不包括土地的,而房产的产权保护期限是70年。

有些人认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这是与人格化的私有产权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公有产权没有自然人的所有者。

公有产权名义上追求的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且常常与政治关系密切。 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是两个极端,其间有各种形式的产权形式。 e)集体产权

产权主体是有限的,且与各级政府无关。如一个居住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照明、设施等是归居住在这个小区的全体住户所有。农村中的共有财产、道路、绿地、照明、池塘、寺庙、坟地、祠堂、共有建筑、共有土地等等。

集体产权可分为私有与公有的两种。所谓私有的集体产权数指集体出资、产权主体明确的集体产权,公有集体产权是指没有明确的出资主体的集体产权。

f)国家产权

国家产权是公有产权的一种形式,可以划分为独有、股份所有和控股所有。 g)人力资本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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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产权是当代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可用于投资,也可以计算股份。 人力资本一样会贬值。

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产权主体的不可分离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设计各种激励制度将这种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否则,人力资本的享有者可能会“偷懒”。如果可以分离,那也就不存在激励制度了。

人力资本产权与自然人共存亡。人力资本所有者好像一个没有庙的和尚。不能用于抵押以承担风险,如经营风险、财产风险等。正因为如此,仅有人力资本者不可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风险的承担者或剩余索取者。即只能被别人雇佣,而不能雇佣别人。也难以辨别、难以获得信赖、信任。 同时,还必须与实物资本、货币资本即非人力资本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二)产权的基本属性(参阅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P15—16“产权的基本属性”: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行为性。)

1.排他性

排他性即排除对财产竞争的权利,赋予产权主体的独立权、垄断权,在一般情况下,产权主体只能是一个。

排他是有成本的,只有在排他的成本低于排他的收益的情况下,才有排他的存在。 资源的稀缺性是排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排他不仅意味着产权收益的排他,也意味着风险、责任的排他,享有产权的排他性自然也要承担排他的风险、责任。

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是明显的。

公有产权是否有排他性?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一般不分析公有产权,而只是研究私有产权。公有产权不具有单个人享有的排他性,只具有整体的、集体的排他性。而且,这种排他性是依产权主体的范围确定的。

公有产权中的搭便车行为。(国有资产流失、损坏、浪费、在职消费等等) 无产权的资源没有排他性。 2.可交易性

产权交易:买卖行为实质上就是商品的所有权与货币的所有权的交换。即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产权的交易,这是一种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是特指的,如企业的买卖(兼并)、股票的买卖、房地产的买卖、生产要素的买卖等等。

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可交易的,不可交易的产权不是真正的产权,这包括产权的买卖、产权的转让等等。

产权的可交易性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 私有产权的交易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但公有产权的交易则复杂得多,这里有资产评估问题、作价问题、投标问题、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责任问题等等。搞得不好,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国有产权的交易过程中也发生了不少贪污腐败问题。

目前中国已有产权交易所上百家,主要是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

三、产权的起源

(一)何为财产?

这里的产权即财产权或经济资源权,凡能给人们的消费、生产带来收益的都是经济资源,包括消费性资源与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资本又可以分为实物资本、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知识和技术性资本) ,或简称为消费品与资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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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为财产,成为产权的客体,这是有制度的约束的,如在现代社会是不能有奴隶的,即不能把人作为财产。

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人作为具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力,即劳动的能力和技术,属于生产要素,对这种生产要素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所有权或产权问题;作为劳动者的人,不属于生产要素,但有其他权利,如人权。

财产是产权的客体。 (二)稀缺性与产权

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缺性有关。资源的稀缺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不因实行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而会改变,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私有产权普遍地被公有产权、集体产权、国家产权替代,而代理人则是各级政府官员,而且以官员的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决定其可支配的资源的多少,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 (三)人口与资源的相对状况

在一个人的世界里,是没有产权的。在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

人口增长导致资源更为稀缺,对有限的资源的竞争、争夺更为激烈,因而才有产权制度的产生。例如在人口极少,而土地相对充裕时,人们可以用开发新土地来解决问题,但当可开发的土地已所剩无几,或开发成本越来越高时,人们转而就会争夺已有的土地资源,暴力与非暴力的冲突就会不断发生,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因此,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来加以解决。 (四)收益与产权

稀缺的资源是能够给人带来实际的收益的,即必须有用,无用的东西不可能成为产权。 (五)能被人控制和利用

财产不能被人控制和利用,是谈不上产权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六)技术可行性与节约交易费用

界定产权的技术是可行的,即其界定成本是低于产权本身给人带来的收益的。界定与建立产权是有代价(交易费用)的,但这种代价小于它能够带来的利益时,才会有产权的产生。 (七)产权维护

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的强制力。维护产权的社会机制主要有:暴力与暴力威胁;意识形态、习俗与道德、法律等。

产权维护是有成本的。一个人拥有一片鱼塘,要雇人看护,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但这里就有一个成本问题,雇人太多,产权是得到了保护,但却没有了收益。 (八)产权的法权形式

即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产权,包括实物性产权与非实物性产权,如服务性产权、知识产权等。

产权与产权的法权形式的关系是:先有产权,后有产权的法权形式;产权是法权的本原,法权是产权在法律上的反映。

无法律保障的产权是难以持久的,也是极易引起争议和冲突的。一般人们在谈到产权时 既指自然形式的产权也指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但实际上二者不是没有区别的。产权与法律形式的产权规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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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代产权制度

一、产权制度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产权制度的含义

1.所谓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的制度化,它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或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

2.产权制度:就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和。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归属清晰。各类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所认定,这是一切积极主动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基础,也是经营行为得以自觉约束和经营责任得以有效维护的基础。产权归属不清晰,不仅无法形成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行为,还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

权责明确。产权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合并等运营或流动中,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形成的某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下,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例如,在股份制这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下,不仅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会和投资者代表的董事会的权责是明确的,而且作为非投资者经营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经营管理者的权责也是明确的。这是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

保护严格。产权归属一经准确界定并依法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可随意侵犯。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系统,各种经济类型、各种财产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是规范产权主体自身行为、约束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流转顺畅。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依法以各种方式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可以说,没有产权的高流动,就不会有企业的高利润和市场经济的高效益。

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践表明,经济社会的活力来自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良好的所有制形式的活力。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可以说经济社会的活力来自产权制度的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产权问题。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经济发展往往偏重数量扩张,单纯追求增长速度而忽视质量、效益的提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产权制度不合理是一个关键原因。过长的国有经济战线和产权主体实际上虚置的国有企业体制,使政府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源自政府的行政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清晰,相关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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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财产保护严格,就能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源发生革命性置换,企业和个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发展经济的动力源也由外在的压力转变成各市场主体的内在冲动。这样,就不仅能保持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而且能实现高效益。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高速发展的经济同时也就是效益型经济、实惠型经济。

(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结构老化,重复建设严重。直接地看,这是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性、能动性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要素流动性不强的结果,而根本上则是现有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产权归属清晰,从根本上提供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与活力,而产权的顺畅流动则形成了经济结构转换的有效途径。正是追求企业高效益的资本频繁流动和资产优化重组,使陈旧过时的产品、技术、管理难以驻足而必须不断更新,使老化、重复的经济结构难以长时期存在而必须不断转换和提升。这就是说,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造成了产权流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而产权流动无论造成投资方向的变化还是导致企业组织方式的调整,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着产品、产业或经济的创新。

(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经济生活中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和违规毁约等失信行为严重,私人投资不活跃甚至外流等问题,与没有形成良好的产权制度有密切关系。产权的清晰界定、顺畅流转和严格保护,是增强生产经营动力、稳定投资预期、规范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的基础和条件。为追求产权,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有了产权,也就有了履行信用的能力;不守信和违背市场秩序就会被剥夺产权,不守信用的企业谁都不愿意与其打交道,这也就形成了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

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在于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产权体制改革本身的深化,而且有利于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推进。就主体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是能动性企业制度、竞争性市场体系和间接性宏观调控体制三者有机结合的体制系统,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对推进这三方面的改革都至关重要。 (一)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产权清晰是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条件,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形成有一个个明确的资产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从而使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也才能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产权的顺畅流转,不仅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运营,提高企业效益,而且有利于推进不同性质资本之间的收购、兼并、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形成开放、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保障

市场开放、竞争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而后者又以产权制度为支撑。产权归属清晰,使各市场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展开交易进而形成竞争。在规范的法制环境下,市场主体只有通过价廉物美的产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占领市场;一旦形成垄断,又很快被别的市场主体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而迅速打破。正是这种激烈竞争,在使市场需求得到不断满足的同时,推动着市场不断走向开放。我国目前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比较严重,产权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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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产权归属模糊、保护不力,抑制了一部分市场主体大胆冲破垄断和封锁的动力与能力;而行政干预和保护,使另一些市场主体无需通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就可以获得丰厚的收益,进而促使他们运用各种非市场的手段去维护垄断,阻碍市场开放。 (三)有效转换政府职能、实现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

实践表明,产权关系不顺,产权制度一些基本环节不健全,是妨碍间接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的重要原因。公有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不通过政资分开和产权改革,很难实现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离,也很难防止国有企业受到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而非公有产权不能依法得到保护,既使他们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也使他们很难摆脱某些政府部门的随意干预。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通过明确产权归属与权责以及实施严格的产权保护,限定政府的行为边界,就为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和间接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维护自己的权利、抵制不正当干预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节:产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实例

一、产权制度的起源及其功能

通过对产权起源的研究,可以进一步理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一)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产权制度起源学说——契约论

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合作能够创造剩余值从而能对合作各方都带来利益这一角度探讨产权的起源,并构筑了一个产权起源的思想实验。假设存在一个拥有人、土地、农耕技术和武力,但没有政府和法院的世界。在这里,人们以土地为生,同时他们拥有道德上的权利。由于没有政府,这些权利基本上是由个人和家庭自我维护的,对此的可能解释是,土地耕种者从土地上所获得的收益肯定大于维护土地所花费的代价。现在假定排斥他人占用土地总是值得的,并且土地占有者是靠武力来维护排他权。如果人是有理性的,那么他们会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佳的程度,即保护土地免遭他人侵占的边际代价正好等于其边际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家庭对土地的自我维护是有效率的,但从整个社会来主则未必是有效率的。问题在于能否找到一种更有效率的机制。一种可能的选择是建立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使操作这种产权制度的费用少于每个私人单独用武力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成本总和。例如,通过复杂的谈判过程达成“社会契约”,即建立一个政府。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条款的社会契约,不仅包括人们渴望获得的排他权的规定,而且还要包括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以及在财产上的使用权、转让权、馈赠权等。这样,每个土地占有者向政府交纳税款,由政府承认并保护所有人的产权。显然,由社会建立起一套防御侵占土地的大规模武力系统比建立许多小规模的私人武力系统具有规模上的经济效应,即由国家承认和保护产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二)诺思的产权制度起源学说

诺思从人口增长压力的角度探讨产权的起源。他认为在史前,人类赖以为生的动植物的供应似乎是无限的。当某个地区人口的扩张威胁到食物供应时,部落就会分化并迁移到新的地区。由于这时的动植物资源相对充裕,对这些资源设置产权的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于是自然资源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一旦人口扩张到资源被充分利用的程度,那么,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就会导致狩猎、采集劳动的边际产品下降。然而,只要存在竞争性部落和公有财产资源的特征,人口就会继续增长。当人口压力持续增大和为了占有公有财产资源而展开竞争时,这些资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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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日渐稀缺,并使得获取资源所需的劳动时间相对“高昂”。人类之间的竞争趋于尖锐,公共财产导致了狩猎活动收益的减少。在某个边际上,固定的农业活动逐渐变得比狩猎活动更有吸引力,但它必须通过建立排他性的公有产权来解决史前人类所面临的公有财产的两难困境。但由于资源相对于增加的人口来说变得稀缺了,所以值得去承受建立和行使产权所必需的费用。从历史上看,产权的演变过程包括,首先是不准外来者享用资源,然后是制定规则限制内部人员开发资源的程度。最初的农业共同体建立了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在某些地区,这类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已让位于排他性的国有产权,而在其它一些地区,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则被个人私有产权所取代。在建立个人私有产权的地方,这些权利发展为对产品、土地和奴隶劳动的私有产权。 (三)德姆塞茨的产权制度起源学说

德姆塞茨以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在18世纪初建立土地私有制为例,指出产权的起源与由于资源稀缺而发生的相对价格变化有关。当皮毛贸易没有发展起来时,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的狩猎只是为了自给自足,所以捕猎野兽的数量并不很大,也就无需通过划分狩猎的边界确立排他性的产权。但随着海狸毛商业贸易的发展,捕猎野兽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日趋增长的需求导致了捕猎活动的急剧增加。这时,财富最大化就要求进行保护资源的投资,以使资源恢复到其当前价值最大化的水平。然而,除非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否则资源的长期最优化使用就是不可能的。由于狩猎者认识到引入排他性产权将使财富增加,就有动力从事设立排他性产权的投资。相反,北美西南部的印第安人则未能建立起相似的产权制度,因为那里不存在象海狸那样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动物(意味着界定产权的收益有限)。此外,生活在平原上的几乎都是食草动物,它们漫游于宽广的地带(意味着界定产权的成本很高)。

从以上现代产权理论关于产权的起源和功能的研究成果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缺性有关。如果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就无需界定和保护产权。问题是,随着人口相对于资源的过快增长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等,资源变得稀缺了。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资源稀缺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之间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资源稀缺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界定产权和建立产权制度,是人们之间最初始的合作。但由于界定产权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它需要人与人之间谈判甚至争论,因此当界定产权的费用高于它所带来的利益时,人们宁肯不建立产权制度。产权制从无到有,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产权制度的建立变得值得了。这种变化,或者是出现了某种新的技术或形式,使得界定产权和达成合约的费用降低了,或者是产权制度所带来的利益增加了。

再次,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迁又会反过来影响达成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交易费用。在某一资源的产权没有归属的情况下,一个经济当事人若要利用这一资源的好处,或避免他人运用这一资源对自己造成损害,就必须与这一资源的所有可能的使用者谈判。而当这一资源有了确定的归属以后,谈判对象就会大大减少,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明确了产权边界,有助于行为人在与他人交易中形成一个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使人们的计算变得简单了。因此,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迁又推动了经济增长。

最后,维护排他性产权的社会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暴力或暴力威胁;二是价值体系或意识形态;三是习俗或习俗法;四是由国家及其代理者制定的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习惯法、法令等。在一个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的社会中,个人和家庭依靠武力来维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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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他性的费用显然要大大高于在一个存在政府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中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因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产权维护机制,使产权制度能够适应专业化高度发展、大规模市场、先进技术和时间密集(time-intensive)生产方式下的复杂交换的需要,并能节约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的交易费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农民私有制 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2年底,完成土改的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0%以上,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从制度供给角度言,土地农民私人所有、个体经营的制度改变了改革前制度非均衡状态,符合当时制度环境,明确了产权边界,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1、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分别比1949年增加了28.8%、48.5%。1951年粮食产量从1949年的2263.6亿斤增长到2873.7亿斤,1952年更达3278.2亿斤,超过1949年前最高年产量2774亿斤的18.1%。

这种农地产权制度真正把土地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有利于稳定当时农村秩序,促进农业生产恢复和经济发展,又满足了农民的心理需求,不仅使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有力地支撑了工业,支撑了城市,为全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

2、保持农民土地私有,建立农村土地合作制度

土改后为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少数地方农民自愿组织起生产互助组,有的在此基础上自愿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是建立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之上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是为弥补个体农户单干的不足而采取的一定程度的劳动联合,农户在劳动上进行互助合作,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则保持独立,农产品的分配也保持独立。而初级农业合作社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社员按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土地收益,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承认土地农民个人私有,只是使用权变为集体共同使用。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留与使用权的转移,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渐进式改革没有触动农民所有权,并对当时农业生产潜力进行了进一步挖掘,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成功的一页。

3、土地产权逐步集中,演变为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后,农户几乎全部获得农地的经营收益,其他社会势力失去了随意提取农地经营收益的正式和非正式路径,这与当时国家希望通过对农地经营收益的大量提取来为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积累资金的意图是矛盾的。在全国未完成建立初级社时,不少地方就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地私有制被宣布废除。至1956年底,87.8%的农民进入高级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随着生产关系问题上思想日益“左”倾化,农地产权理论与实践也越来越“左”,1958年全国所有农业高级社并为农村人民公社,1960年11月建立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农地集体所有制确定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

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越大,产权人格体现就越虚化。这种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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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了既存的技术条件,不利于农地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监督成本太大,农民以从事集体劳动而获取分配收入,完全丧失了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土地产权分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这种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其后,各地又在集体产权范围内进行了诸如:均田承包、两田制、湄潭模式、“四荒”使用权拍卖、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 温州模式的土地租赁、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深层次问题仍未解决,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意义重大。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最优特征,农民真正具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力。但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它仍然不是完整的产权变革,从产权构成方面分析,存在着诸多缺陷。 1、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法律确定了归属性质的土地产权,这是防止土地公有产权性质异化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但尚未赋予农民( 农户)对土地控制持有层面的土地产权,而仅赋予利用层面并且带有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就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主体上的虚置。同时,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了农地实行集体公有产权,并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但按现行体制,“集体”分为三级,即乡、村、组,“集体”究竟属于哪一级,各级权利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事实上就是产权主体虚置化。

2、使用权不稳

现行土地产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关系是非市场形成的,具有强烈的行政性,缺乏市场机制下财产运转的自我稳定性和安全稳定的使用权。安全稳定的使用权一般指长期稳定使用土地的权利。虽然中央政府在各类文件及制订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第一轮的土地承包合约承包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农民,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合约的承包期限为30年,使用权归属不变,但由于事实上对土地的“小调”、“大调”,耕地数量和质量都不稳定。我国约有3/4的土地规模变化与全村范围的土地再分配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家庭分立以及村庄适应农户人口增长等因素构成另外1/4的变化。不稳定的使用权通常伴随着高频率的土地再分配,村里土地再分配的次数越多,农民失去某一块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这也就加大了使用权的不稳定性,因而增加了农民对土地使用的不确定性。 3、处置权残缺

土地所有者无权买卖、抵押、馈赠土地,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国家用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着农地所有权的流转。从本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土地产品,依法自主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限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其权能构成是围绕对承包地长期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承包经营流转权三个层面展开的。然而,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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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经济组织不能直接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出让,而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再由政府将其转让,期间土地利益分流问题极其突出。农村土地产权虽然属于农村集体,但集体却无权进行交易处置。

4、收益权受限

土地收益具体是指土地的收获物、土地本身增值或贬值、土地转让、转租所获得的益处等。收益权的完全与否,依赖于各种土地合约的条款、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及其非正式制度的限制。由于我国农地的产权关系模糊导致了村镇干部的“寻租”行为严重,农民应得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但执行起来却是一种模糊的土地收益权分配方案。因为标准的制定是实现农民收益的关键环节,而这一环节中农民几乎没有话语权,“寻租”等问题在标准制定和执行中必然会产生。据有关专家估计,1952年—1990年三十多年中,国家从农业中汲取剩余资金总量达11594亿。 5、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单一

中国土地公有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新类型的土地产权制度,较好地回答了土地公有产权同社会公平协调一致的历史难题。长期以来我们在土地公有产权理论上出现过教条主义的错误,在实践上犯“急性病”,忽视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多样性的探索;习惯于“计划经济”思维定式,忽视市场机制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得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凝固化、机械化、单一化,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成为新型土地公有产权形态在自我完善中遇到的新的历史难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合体范畴,使农民(农户)无法获得在市场竞争中比较优势和进行“理性选择”的权利,限制了其在市场竞争中博弈取胜、增长收益的机会与可能。同时,在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方面,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选择常常发生错位与冲突,委托人面对代理人可能导致的“败德行为”,既不能及时有效地激励或惩罚,以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行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一致,又不能分摊高昂的成本,从而导致“委托—代理”问题滋生。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展创新思考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源于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动机,以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实现而结束。制度变迁是通过变迁动力及建立社会交易规则而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表明,现行制度有存在于制度安排之外的巨大外部利润,这使对其改革创新成为必要。同时,我们有自己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客观稳妥地推进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创新。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依赖问题

现实国情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变革、创新的既定前提,它们影响和制约了已形成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所谓路径依赖问题。离开中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去改革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必定会遭到土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抵抗。前提一: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在发展阶段上把社会主义社会划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因此,公平、共有、共享等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土地制度的决策者和制定者。前提二:经济制度基本格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基本格局的制约,制度的模式选择不应与基本制度体系发生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成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形成与进一步发展首先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导致创新手段与目标的人为异化。前提三:中国农民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性、群体的宗族性、文化思想的封闭性,其必然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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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多元化、生产行为短期化、开拓创新惰性化以及决策过程不规范。 因此,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文化传统的影响及其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制度创新可行性程度的约束。前提四:中国农村的人地关系。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与人地关系的特点紧密相关。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人地关系的显著特征,由于我国农民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相适应,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 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道路

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现实决定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中要走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差异化发展道路。首先,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通过政府命令和引入法律来实现,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群体在寻求获利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特定的组织。上世纪50年代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违背了经济规律,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愿,目的清晰,符合农民自身利益要求。两者各有优缺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要汲取这两方面的优点。第二,社会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社会劳动(人)与资本(现有财产)状况的潜移默化的变迁而变化。现有产权规则和法律不能排除合作障碍时,人们通过合作协议规避交易风险的行为就可能侵害国家、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变动产权和修改产权规则与法律的要求随时存在并且势在必行。因此,农村土地新的产权制度是否降低了交易费用并由此引起经济效率的增长是我们必须在既定制度背景下推进创新和发展的约束条件。第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差异巨大,因此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发展过程中不宜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走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原则

①、是产权制度变迁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的原则。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有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或技术层面,这个层面的变迁要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技术和操作程序。二是利益和基本制度层面,如土地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各国的产权根基、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这一层面的制度变迁无法照搬外国经验。把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必须坚持的原则,科学研究两个层面的特点,创新土地产权变迁模型。

②、是从起点模式到目标模式渐进式实现的原则。制度创新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即所谓“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者说是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被替代的过程,制度的生命周期决定了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往往是制度本身缺乏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制度收益已经不足以补偿其成本。由于制度供给者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信息收集成本,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未能有效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状态下,制度本身存在改进的余地或者被更有效的制度所替代。而这个替代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牵动着8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要在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缺陷反馈、制度改进过程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方式。通过渐进的认识,渐进的接受,渐进的措施,最终形成明确的制度,完成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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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各权能主体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同的产权权能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落实和保障有关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各产权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转。而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各主体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一是要赋予土地所有者更多的权利,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要赋予其更明确的使用、处置其所属集体范围内的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与其权利本身对等的对农民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赋予土地经营者更多的权利。农户通过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从土地所有者处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与所有者一样具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在现实中被弱化了。三是国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者,由法律规定拥有农村土地的管理权和最终处分权,就有权行使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发展和最终处分的权利,但必须承担起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外部性与产权安排

一、基本概念

(一)外部性概念

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

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

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二)示例

1、生产中的负外部性。工厂在生产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政府治理污染的花费,自然资源的减少,以及污染物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2、生产中的正外部性。教育是一种正外部性。完善的教育系统培育出的人才,会对社会建设作出贡献,这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建设一栋造型美观的建筑,让这个地区的所有人都可以欣赏到这一道风景线,也是一种正外部性。

3、消费中的负外部性。某人养了一只狗,这只狗喜欢每天夜里不停地叫。这个人由于习惯于夜生活,所以并不会对此感到困扰。可是他的邻居习惯于早睡,每天就会被狗的叫声弄得失眠,于是不得不花钱买安眠药。在这里养狗对于这个邻居就是一种负外部性。

4、消费中的正外部性。以最近的例子来说,某人去注射了甲流疫苗,这场消费不仅对于他自己有好处,对他周围的人也有一定的好处,即接触到病毒的传染源减少。这也是一种正外部性。

二、实例分析

有一位农民,听说某地培育出一种新的玉米种子,收成很好,于是千方百计买来一些。他的邻居们听说后,纷纷找到他,向他询问种子的有关情况和出售种子的地方。

这位农民害怕大家都用这样的种子而使自己失去竞争优势,便拒绝回答,邻居们没办法,只好继续种原来的种子。

谁知,收获的时候,这位农民的玉米并没有获得丰收,与邻居家的玉米相比,也强不到哪里去。为了寻找原因,农民去请教一位专家,经专家分析,很快查出了原因:他的优种玉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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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邻居劣等玉米的花粉,所以没能高产。

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与周围其它事物处于相互联系之中,这些周围事物都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这位农民之所以事与愿违,是因为他不懂得自己的里的玉米与邻家地里的玉米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从经济学的眼光来分析,这位农民之所以最后事与愿违,是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产生了“消极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受到其它经济主体活动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造成的损失和收益,不能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反映出来。上面所说的“消极外部效应”其实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比如吸烟者吸烟让周围的人咳嗽,放高分贝的音乐吵着邻居休息,化工厂污染直接使周围居民生病等,都属此列。

当然,外部效应也有可能是好的,叫做“积极外部效应”。对这一点,英国经济学家J.E.米德提出了一个着名的例子。

一位养蜂者和一位果农是邻居,他们并不直接交易,然而由于苹果花蜜的滋补,蜂群健壮成长,这是养蜂者得到的积极的外在效益;由于蜜蜂授粉,苹果生长好,坐果多,则是养蜂者提供给果农的外在效益。这是积极的外部效应带来的共赢的局面。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外部效应有好有坏,经济学家一直在力图找出更好方法来利用好的和矫正坏的。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种方法是利益的驱动,也就是各方私立的自我满足。以上面果农养蜂人为例,他们给对方带来了正外部效应。但是,他们在作出生产决策的时候,并不一定主动将这种正外部效应纳入自己的决策,这时就完全可能出现果农种的树太少,或者养蜂人养的蜂也太少,因此发展就不那么协调。这时,如果养蜂人自己购买果树,或者果农自己买蜜蜂,外部效应就实现了内在化,利益的驱动就是外部效应得到了解决。然而现实条件的种种限制,往往使这种内在比较难实现。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比如乱丢垃圾会给他人带来 多不利影响,是负外部效应。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认为到它的危害,使“不乱丢垃圾”成为一种文明道德规范,就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减少这种外部效应的发生。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政府来矫正外部效应。因为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凭社会上的个人力量来解决问题,因而并不是那么有效,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了。法律措施是政府纠正外部效应的重要途径之一,经济学家已经证明,产权不明是外部效应的根源,因此政府明确地界定并有效地保护产权,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类现象的产生。

第五节:中国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产权分析

一、“搭便车”含义的界定及其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一)“搭便车”的经济学含义

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而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收益)的行为。“搭便车”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搭便车”现象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在西方经济学看来,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都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大量“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低效。社会要保持创新的活力就需要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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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进行制度创新。

1、产权界定不清与“搭便车”现象的产生。产权界定不清有多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尚未界定的公共财产、资源等,如人类社会初期的土地、森林等等;二是社团产权,即人人都有而人人又都没有。产权不具有排他性,如村庄里的公共土地;三是尽管产权有所有者,但所有者很难“具体化”、“人格化”,或者说“具体化”、“人格化”的成本太高,或者说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太高,这也容易产生产权界定不清,导致资源使用中的“搭便车”现象,表现为免费使用资源、免费使用别人创新的成果,甚至把自己经济活动中的代价、成本转嫁给产权界定不清的部门或地方。

2、公共品与“搭便车”现象的产生。按物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和物品使用中的排他性,可把物品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公用物品(如广播或电视信号)可定义为: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享受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任何人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和收费困难的物品往往就是公共品。但公共品和私人品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许多物品都具有私有和公用特点,每一个消费者都愿强调公用成分,为私人消费寻求公家的补贴。因此,人们会经常希望政府提供多于“恰当”数量的公用物品。在当今世界上,各国纯粹的公共品几乎都由政府提供,由政府提供公共品并不表明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高,而是因为由私人提供无法收费,或者说无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公共品的提供是这样的,即政府收费(收税),然后把这些公共品的生产承包给私营企业,或从私营企业那里购买,再将公共品提供给个人使用。这种迂回的提供方式可能比政府直接提供要有效得多。尽管如此,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中仍然存在“搭便车”问题。如公民纳税的数量与他消费的公共品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3、外部性与“搭便车”现象的产生。所谓外部性实质上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外部性分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有一部分好处被别人得走了;负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有一部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或别人。外部性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产权的界定、保护转让等是否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二是经济活动中交易费用的高低。例如,尽管产权制度约束机制很健全,但若交易费用很高,外部性就必然会产生。

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发展表明,各种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不断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过程。现代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中的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一般说,人都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或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若能搭上“便车”,那么成本就最低(有时几乎为零)。但是这种成本的降低是建立在别人成本提高的基础上的,“搭便车”的现象越普遍,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就越低。因为“搭便车”者将最终“扼杀”社会的创新者。从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关系看,私人收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款。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所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它等于私人收益加上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每个人所得的净收益。所谓“搭便车”实质上是使别人经济活动的私人收益率低于其社会收益率,其中的一部分收益被“搭便车”者无偿占有,这种占有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但无论如何。一个国家要想进步就必须不断地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现象。这包括制度创新、有效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保护产权的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等等。为了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保密、报酬、奖金、版权和专利法在不同时代被发明出来。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人类历史上,阻止“搭便车”或强迫第三方承担他对交易成本的份额的技术一直是代价很高和不完善的(诺思)。尽管如此,努力地建立一种使私人收益率不断地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约束机制,是每一个具有创新活力的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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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时期,由于财政上的“统收统支”加上强有力的政治运动,个人“搭便车”现象还比较少。在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动机合理化、合法化了,这是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在我国大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这种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动机就容易转变为“搭便车”的行为。

二、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的表现与根源

(一)我国国有经济中的“搭便车”与侵占国有经济的区别

国有经济中的“搭便车”与侵占国有经济产权的行为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侵占国有经济产权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搭便车”处在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

2、侵占国有经济产权一般是有意的,而“搭便车”既有有意的,也有无意的。 3、侵占国有经济产权一般都是当权者,而“搭便车”并不一定手中有权。 4、“搭便车”的范围比侵占国有经济产权的范围要广得多。如前所述,“搭便车”与产权界定不清、公共品、外部性等有关。因此,防止“搭便车”比禁止侵占国有经济产权更加困难。 (二)我国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主要表现

国有经济中“搭便车”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经营者的“搭便车”行为;二是职工的“搭便车”行为;三是来自上级的“搭便车”行为;四是来自其他经济主体的“搭便车”行为。

1、经营者的“搭便车”行为。在我国国有经济中经营者的“搭便车”行为最为严重。在传统的“统收统支”时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其自主权相当小,加上意识形态的压力,经营者“搭便车”的机会相当少。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随着国有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经营者“搭便车”的机会不断增加。根据委托一代理制的基本原理,国家对众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代理人)实施监督的交易费用相当高,国家很难阻止经营者“搭便车”。即使能解决监督费用的问题,但要发明有效地阻止经营者“搭便车”的技术装置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在产权界定不清的国有企业内找到“搭便车”的机会却相当容易。在我国现在经营者不是能不能“搭便车”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搭便车”的问题。这里的更好地“搭便车”是指如何使“搭便车”更加隐蔽、更加“合情合理”。主要表现有:a.变直接侵占为间接侵占。如利用公家的钱去炒股票、房地产、期货,风险、亏损公家承担,个人得好处。b、变个人赚钱为集体创收。一些经营者可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获得好处,但这种方式的风险太大,于是变个人赚钱为集体创收。这种集体“搭便车”的行为很难防止和阻止。c.公家付费私人消费。这类“搭便车”现象最为普遍了。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2年全国大中型饭店、宾馆60%一70%的收入来自公款宴请。据财政部全国控购办透露,仅1992年全国公款吃喝、旅游、考察等消费基金,不包括村级和乡镇企业,已突破l000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有多少种公家付费私人消费的类型,这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对于经营者来讲,采用公家付费私人消费这种“搭便车”的方式最方便、最安全。

2、职工的“搭便车”行为。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但是这种主人翁意识面临几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使职工难以在产权方面形成主人翁意识;二是改革以来推行的承包制、租赁制乃至股份制使经营者的权力不断扩大,在一些职工的潜意识中“雇工”的观念也在形成;三是职工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的动机要比过去强烈得多,从政治上讲,职工可能认为自己是主人,但在利益上职工更多倾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经营者相比, 职工的“搭便车”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利用公家的工具干私活;第二,在第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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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第三,一 些职工(如采购员、推销员等)在为公家经营的同时也干自己的私事等等。

3、来自上级的“搭便车”行为。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部分愈来愈少且相对稳定。但是主管部门仍可凭借手中的权力“搭便车”。“搭便车”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了。据报载,某县纪检监察部门近期在7家企业中对党政机关占用企业财物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了23个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共占用这些企业财物资金计173万元。这包括借用、摊派、报销、占用及赞助等。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可将自己的一些费用转移给国有企业,对于这种“搭便车”,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绝不敢拒绝的。

4、来自其他经济主体的“搭便车”行为。国有企业似乎是一块“唐僧肉”,谁都想啃一口。其他经济主体对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搭便车”行为,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挂靠国有企业,或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从事个体、私人经营。第二,与国有企业合作,或借用国有企业的技术,或借用国有企业的信誉,或借用国有企业的商标等。笔者并不是反对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是说一些合作是不等价的合作,一些经济主体表面上是在合作,实质上是在“搭”国有企业这个“便车”。国有企业是公家的,可以承担一切费用。第三,其他经济主体可能只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甚至职工给一点好处,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如市场经济中的回扣本是一种营销手段,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拿回扣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回扣的结果一般是个人受益公家受损。

(三)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是产权界定不清。这里的产权界定不清并不是说国有资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不存在,而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界定不清。近些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除了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流失以外(如一些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更主要的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的流失,如国有资产收益权界定不清导致的流失。一些国有资产承包或租赁给某些人以后,这些人可能把原有的实物资产如数地交给发包主或主管部门,但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却莫名其妙地流失了。实质上国有资产成为一些人“搭便车”的载体。国家总是在努力地“发明”技术装置(如利润分成、税利分流、承包制、租赁制等)来克服“搭便车”问题,但是这些努力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这是因为:

1、国家作为所有者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代理人(经营者),这种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一代理的监督费用相当高,国家为了降低监督费用不得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这就为“搭便车”留下了余地。

2、在当代社会从法律上界定国有资产并不是件困难的事,问题是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的界定,若把剩余索取权全部收归国有,那么又会回到传统的统收统文体制上去;若把剩余索取权给予经营者,就可能出现新的“资本家”和分配不公;若把剩余索取权交给职工,这就涉及到产权的重新界定或分配制度的选择问题。

3、我国庞大的国有经济使阻止“搭便车”的费用相当高,有时出现这种情况,与其阻止“搭便车”还不如让其“搭便车”。

4、意识形态的“淡化”。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对于阻止“搭便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逐步放弃了原有的意识形态,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又并未建立起来。缺乏道德约束也是我国“搭便车”现象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后果与阻止“搭便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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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后果

—般而言,“搭便车”现象至少有两大后果:一是若某一经济领域的“搭便车”现象严重,那么人们就不会在这一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退出这一领域,如一些“公共品”的生产之所以最终由政府来进行,关键在于由私人经营时无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搭便车”现象将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的创新,“搭便车”使创新者的成本增加、收益减少。近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大大地减少或抑制了创新活动中的“搭便车”现象。具体而言,我国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后果主要表现为:

1、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有人估计近些年我国国有资产每天就流失一个亿。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初步统计,从1982年到1992年的十年间,国有资产流失达5000多亿元,其中竟有3300亿元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不少国有资产通过“搭便车”这个途径“流失”到一些人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有多少?这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据。除了那些非法占有以外,大多数国有资产的流失都与“搭便车”有关。

2、—些人把各种成本、费用通过种种途径转移给国有企业,而利益(好处)则个人或某一团体获得。现在我们的国有企业成了一些人的“万宝箱”,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放。一些人为了个人的一点小利而可以让国有企业承担大量的成本。我国到1992年,尚有1.36万户大中型国有企业,产值约计1.35万亿元。而这些企业2/3亏损,余下的主要也是微利。国有企业中的一些成本并不是由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引起的,而是一些人把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纳入企业的成本。一些亏损企业还私设“小金库”。

3、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在国有经济内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搭便车”,“搭便车”者一般都是当权者或者与当权者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这些入通过“搭便车”获得了额外的收入,这是近些年我国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国有经济内的一些当权者工资袋上的工资收入并不高,但各种隐形收入却无法统计。一些人甚至用公家的钱、公家的关系去做生意、办私人企业等。

4、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失灵。首先,“搭便车”使市场机制中的激励机制失灵。人们所获得的与其所付出的并不一致,那些投机者通过“搭便车”而比别人(那些实干的人)获得更多的收入,这就必然刺激一些人的投机行为。其次,“搭便车”使社会的创新机制萎缩。在能够“搭便车”的情况下人们是不会创新的,同时,大量的“搭便车”行为也使那些创新者不得不停止创新,因为“搭便车”者免费使用成果就必然使创新者处于“创新就亏损”的境地。再其次,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使价格机制失灵。如我国的各种公款消费导致某些东西的价格越高越有人买的现象,因为公款消费是不受收入约束和价格约束的。 (二)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可以克服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

减少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根本举措在于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有效的产权约束才是克服“搭便车”的根本出路。但有些人仍寄希望于建立监督机制来克服“搭便车”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办法很难奏效,这是因为,第一,建立监督机制也有一个监督费用的问题,过大的监督费用往往使克服“搭便车”的行为并不划算。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很大的情况下,这笔监督费用就更大。第二,建立监督机制还有一个监督的技术装置的创新问题。即使我们能够发明各种技术装置,但是“搭便车”者也有对策使一些技术装置的约束失灵。近些年政府在这方面的投资并不少,但收效并不明显。第三,一些监督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与被监督者“合谋”“搭便车”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我们认为克服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根本举措还是从界 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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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后果

—般而言,“搭便车”现象至少有两大后果:一是若某一经济领域的“搭便车”现象严重,那么人们就不会在这一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退出这一领域,如一些“公共品”的生产之所以最终由政府来进行,关键在于由私人经营时无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搭便车”现象将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的创新,“搭便车”使创新者的成本增加、收益减少。近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大大地减少或抑制了创新活动中的“搭便车”现象。具体而言,我国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后果主要表现为:

1、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有人估计近些年我国国有资产每天就流失一个亿。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初步统计,从1982年到1992年的十年间,国有资产流失达5000多亿元,其中竟有3300亿元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不少国有资产通过“搭便车”这个途径“流失”到一些人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有多少?这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据。除了那些非法占有以外,大多数国有资产的流失都与“搭便车”有关。

2、—些人把各种成本、费用通过种种途径转移给国有企业,而利益(好处)则个人或某一团体获得。现在我们的国有企业成了一些人的“万宝箱”,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放。一些人为了个人的一点小利而可以让国有企业承担大量的成本。我国到1992年,尚有1.36万户大中型国有企业,产值约计1.35万亿元。而这些企业2/3亏损,余下的主要也是微利。国有企业中的一些成本并不是由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引起的,而是一些人把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纳入企业的成本。一些亏损企业还私设“小金库”。

3、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在国有经济内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搭便车”,“搭便车”者一般都是当权者或者与当权者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这些入通过“搭便车”获得了额外的收入,这是近些年我国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国有经济内的一些当权者工资袋上的工资收入并不高,但各种隐形收入却无法统计。一些人甚至用公家的钱、公家的关系去做生意、办私人企业等。

4、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失灵。首先,“搭便车”使市场机制中的激励机制失灵。人们所获得的与其所付出的并不一致,那些投机者通过“搭便车”而比别人(那些实干的人)获得更多的收入,这就必然刺激一些人的投机行为。其次,“搭便车”使社会的创新机制萎缩。在能够“搭便车”的情况下人们是不会创新的,同时,大量的“搭便车”行为也使那些创新者不得不停止创新,因为“搭便车”者免费使用成果就必然使创新者处于“创新就亏损”的境地。再其次,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使价格机制失灵。如我国的各种公款消费导致某些东西的价格越高越有人买的现象,因为公款消费是不受收入约束和价格约束的。 (二)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可以克服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

减少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根本举措在于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有效的产权约束才是克服“搭便车”的根本出路。但有些人仍寄希望于建立监督机制来克服“搭便车”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办法很难奏效,这是因为,第一,建立监督机制也有一个监督费用的问题,过大的监督费用往往使克服“搭便车”的行为并不划算。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很大的情况下,这笔监督费用就更大。第二,建立监督机制还有一个监督的技术装置的创新问题。即使我们能够发明各种技术装置,但是“搭便车”者也有对策使一些技术装置的约束失灵。近些年政府在这方面的投资并不少,但收效并不明显。第三,一些监督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与被监督者“合谋”“搭便车”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我们认为克服国有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根本举措还是从界 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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