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准补偿。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10厘米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1%。房屋层高1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10%给予补偿;1米以上1.7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30%给予补偿;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50%给予补偿;2.2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的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拆除工资;重建工资;材料损耗;飞檐下的阳台、台阶,室外滴水明、暗沟,撒水坡、落水管、挡雨板、天沟,地面防潮层;室内水、电设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吊扇、壁扇、换气扇;砖混房室内预制板挑楼梯、钢管栏杆扶手;钢筋砼结构的壁柜、搁板;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2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础(正负零以下砖混房1米以上、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上)处理费用;距拆迁地2千米范围内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管费。
四、凡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1/4的按补偿单价减10%。 六、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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