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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被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值得思考和学习,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是适用税率17%。2017年7月20日被税务机关查补2015年度少计收入补缴增值税17万元,少缴房产税30万元、少缴土地使用税6万元。问吉祥公司补缴税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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