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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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 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 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知情权、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安全保障权)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 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第三章 从业 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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