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 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 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 汇、拆出资金等。第四条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 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 入银行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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