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与运用》P106页
四、乘客算不算证人?
界定的标准是:乘客不知道是黑车(如克隆车),那么他是证人;乘客知道是黑车还要去坐,那么他是共同违法行为人,或者叫知情人,对知情人收集旁证,要对他做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而不是证人证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里,交通执法部门核心错误就是把乘客当成了证人、举报人,实际上乘客是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乘客等知情人进行取证时,要隔离与驾驶员的距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法律责任,明确知情人的身份,详细询问乘客上车、谈价等相关细节,最后要对乘客配合检查工作表现感谢等。
第五类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驾驶员、车主、货主、运输行为人等
当事人陈述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两种,当事人提供口头陈述,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进行录音录像,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录像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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