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落实措施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桂建管字[200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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