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一、判断题
1.银行保函项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既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能是第二性的。()
2.转开保函是最基本的一种开立保函方式。()
3.独立性保函中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4.保函的修改必须经有关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为无效。()
5.任何一份银行保函都有保兑行这一基本当事人。()
6.银行在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保函时,为了控制自身风险,往往都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7.银行保函业务中的反担保,是银行为了避免风险,要求申请人自身对担保的再担保。()
8.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可以用于保证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中任何一方履行其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9.保函的担保期限即保函的有效期,只有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行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担保行提出赔付要求,否则担保行可以不付款或不履行赔偿义务。()
10.在向受益人赔付后,担保行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如果申请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支付的款项,担保行有权处置保证金或抵押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担保行自行承担该损失。()
1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范围小于后者。()
12.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作为商品买卖的支付方式。跟用信用证可以涉及任何需要银行担保的业务领域,其使用范围比备用信用证广。()
1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法律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开证行或担保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和受益人。()
14.银行保函在担保期满后,应由担保银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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