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补贴资金,包括粮食直补、购买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补贴以及农村救灾等,按照一定比例,直接存入农民养老保险金专户。这样既可节约农民缴纳保费的时间,又可减少政府发放有关补贴的工作量,以保证农民保费来源。从操作层面考虑,有些补贴由于金额小,对农民发展生产的支持力度有限,但积少成多后若用于农民养老保险却可对农民产生实质的帮助。这种制度创新既可以使政府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财政责任,又调动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其制度本质是将农产品这一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转变为现实的社会保障资源,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个人缴纳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落到实处,又与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意识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3、以粮食换保险。为有效分散农民种粮的市场风险,在粮食丰收,出现卖粮食难时,允许农民直接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换算成现金缴纳保险费。甚至可以尝试允许农民用国家粮食风险基金等支农资金缴纳养老保险金,既有利于粮食安全,又有利于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种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安徽省试点,我市应在总结、借鉴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制度创新。
4、以土地换保障。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用地单位应一次性地为失业地农民缴纳不少于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政府也可以考虑从土地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新农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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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扬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1、盘活现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老农保、农村(乡、镇、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贫困生活群体救助等制度。这些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覆盖范围,在长期建设中,尽管存在着一定问题,但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制度资源和影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本着挖掘制度潜力的原则按照新农保的要求对原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与新农保制度相互衔接,最终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具体思路如下:对于老农保,对具备建立新农保条件的县(市、区)或镇(乡)老农保与新农保并轨,老农保账户节余的本息资金全部转入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并轨后按新农保办法缴费,不具备实施新农保条件的地方停办老农保;对于从土地中转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提高,政府在征用农用土地时,要从土地收益中拿出更多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同时配套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贫困生活群体救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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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和推广新农保制度
在苏州、无锡等地推行的新农保制度,探索了一条政府运用财政杠杆,通过向全社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中做过重大贡献,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发挥财政扶弱济困,维护社会公平功能的新途径。通过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引导和吸引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农民共同投入养老保险基金,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农民从传统的依靠家庭、土地等作为自己养老保障转为现代的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农民共同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化。扬州市地处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程度还是财政收入水平在全国居于中上水平,完全能够支撑政府承担实施新农保的责任,扬州市在进行新农保制度建设时要注意:
第一,统一的享受条件。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凡具备年龄满60周岁退休年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等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应享受新农保。由于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参加保险的时间参差不齐,不能用统一标准规定享受条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第二,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为在2015年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要求具有经济承担能力的农民必须无条件参加新农保,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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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应视具体情况,或者提高财政或集体经济的补贴力度,或者享受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三,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政补贴办法,对于财政收入高的县(市、区),财政应为每位参保农民承担筹资基数的7%,其中,2%进入个人账户,5%进入统筹账户;对于财政困难的县(市、区),财政则可采取只为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农民提供补贴,为每位参保农民补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暂不转账,随着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再逐渐做实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减缓财政的当期压力。 3、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农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等制度转换衔接的具体办法,以指导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转换衔接。
四、构建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就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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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改进保障办法,提高保障水平、的工作部署,立足于统筹城乡和制度创新,在全市逐步建立制度框架基本统一、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1、目标定位
从2007年开始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 2、实施步骤
1)2007年,各县市按照扬州市实施新农保制度的统一部署,依据本意见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参考扬州市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制定),并由各级财政、劳动部门及乡村镇分管领导积极组织实施,力争使新农保制度覆盖面达到10%。
2)2008年,扬州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已经实施的新农保制度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力争使新农保制度覆盖面达到30%,并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至2010年,继续完善新农保制度,力争使新农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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