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在第198条-207条又特别规定合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履行细节、赔偿标准等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对于同一合同的不同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体现出该冲突法重述适用了准据法的分割主义。而欧共体《关于合同债权准据法的欧共体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若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但若合同中的某可分割部分与他国联系更密切,则该部分适用他国的法律。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法律适用公约》的第7条作了如下规定: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这种选择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部分;并且,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约定其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适用某原来未规定的法律,无论原来适用的法律是否是由当事人选择的。可见,分割主义已经被普遍接受。
但是对于这个观点,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甚至涉及,普遍来说,我国至今仍采用的是准据法的统一主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分割主义的适用会使准据法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更加细致,从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可知,明确地承认并肯定分割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在国际社会中,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准据法分割主义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实行已经得到了普遍性的赞同。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成功适用准据法分割主义的司法判例。统一的准据法适用有其优点,但国际商事领域发生的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已经不是某一部准据法可以完善地解决的了。因此,笔者认为,准据法的分割主义终将
被全球各国采纳运用来解决繁杂的国际商事纠纷。在我国,准据法的分割主义这一论说尚有待今后立法或司法作出肯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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