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郑轻院[2006]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部门缴齐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各院(系)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
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某方面的知识而设置的专业课程模块(学生应当按模块修读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九条 本科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一般为:必修课为80%左右;选修课20%左右。 第十条 原则上根据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以18周计算)。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5-20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电工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分别为: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185-200学分;专升本学生85-100学分。
第十二条 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2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三条 选择辅修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4-6年,专升本2-3年。
凡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学生最多6年;专升本学生最多3年。
第十六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在中断学习一年之内,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无故旷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和《郑州轻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学校统一制作的考试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缺考者(不含缓考)或者按《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认定为考试违规(违纪或作弊)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留级学分的累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毕业(结业)离校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相关课程的补考。考核合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0。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可在网上查询或到所在院(系)查询,学校不负责通知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单项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任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但其学分绩点为1.0;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应当按规定参加毕业前补考。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未取得学分,且无须参加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
分数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九条 选修。学校实行注册选修制,对全部课程均实行选修管理,已注册的学生方具有选修资格。选修的方式分为由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和由学生在网上自主选修。对于必修课和限选课,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选修;对于任选课,由学校于每学期初在网上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由学生根据选课的要求,在非必修课的时间段内,结合本人的兴趣和爱好,在网上自主选课。
无论是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还是学生的自主选修,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普通本科学生毕业前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32个学分,其中院(系)定任选课不低于22个学分,全校任选课不低于10个学分;专升本学生毕业前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16个学分。 第三十条 免修。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某些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开课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仍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缓考。学生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时,应于课程期终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凡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无该课程成绩,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申请缓考的学生应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考试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且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学生只能对正常学期期终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对于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单位在开学初补考的时间段内自行安排。学生补考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原则上学校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和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三条 重修。凡参加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均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开课前申请重修。申请重修应填写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0。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生源省份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应予退学者;
6、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离)校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转入省、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其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5、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6、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退学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的第十三周和第十四周,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系)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系)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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