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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查报告--重庆三峡学院法学调研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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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调查报告

班级:2013级法学2班

学号:201310014218

姓名:熊枫

关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调查报告

【导语】通过对一些调查报告和实践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初步的形成了体系,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工作制度。但是作为一项新兴起的制度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对象的缺少;法律规定的滞后;社区矫正人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完善立法,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

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开始试点了用以代替监禁刑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具体讲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下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一定的期限内学习矫正恶习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200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分别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增加6个试点省份,自此社区矫正试点达到18个。

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方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爱童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究》一文中获取。 管制 法院判决、 犯罪人到 凭判决、裁缓刑 裁定生效 户籍地派定、派出所、假释 出所、司司法所通知监外执行 法所报到 书、到社区 矫正机构报 到 家庭居住 投靠亲友 矫正形式 社区安置 自愿者收留 形式 企业单位接收 进中途之家 限制特定活动 限制区域场所 社区学校 管制、缓刑限制接触特定 职业培训 禁止令执行 心理质询 管制、缓刑(情 公益劳动 节不严重),按治 社区矫正机构安条例处罚 对违令者的处 情节严重,申请法理路径 院撤销缓刑,执行日汇报 刑罚 管制执行 旬汇报 缓刑执行 执行效果 半月汇报 表现成绩月汇报 法院裁定减刑同时限 制令相应缩短

假释执行 日汇报 旬汇报 半月汇报 月汇报 违反规定 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罚 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期限相应缩短 执行效果 表现突出 监外执行 日汇报 旬汇报 半月汇报 月汇报 执行效果 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经法院裁决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社区矫正执行完毕,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以及检察院、司法行政机构报告,在社区内向被矫正对象公开宣布,由司法行政机关最后检查验收。 二、万州区社区矫正近况

2006年3月16好万州区检察院在该区太白街道办事处正式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对监外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在三峡库区尚属首创。

2013年7月22号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万州区司法局成立了全市首支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工作专业队伍。将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初期、中期和末期,定期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咨询。

2014年3月13号万州区召开《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报告指出万州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5年在太白街道启动,2008年7月扩大到31个镇乡(街道),2009年11月全区52个镇乡、街道全面铺开。近年来,区司法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克难攻坚,围绕“四个立足”、“五个一”等推进此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798人,已按期解除2040人,收监执行5人,在册758人(管制27人,缓刑661人,假释58人,暂予监外执行19人)。2012年全区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46人(区法院判处、裁定缓刑466人),解除矫正人员650人,无一例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2014年万州区司法局成功完成全市首例精神分裂症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报到工作。万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男,62岁,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法律文书,紧接着,其女儿李某某(系法定代理人)专程前来反映其父亲因精神分裂症才出院不久,现在见到陌生人会十分恐惧,病情极易复发,不能亲自到司法局报到,故想代为报到。鉴于此想法明显违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登记报到的规定,但确又事出有因,如果稍有不慎,有可能致使其病情复发加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科派出心理咨询师与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前往李某家中办理登记报到手续。

注释:以上关于万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均来自重庆司法局官网社区矫正板块。

三、 社区矫正中的问题 万州区社区矫正始于2005年,经过近10年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在万州区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但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和结合我国其他地区的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来看,我国社区矫正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 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对象缺少。 中国的传统法治观念中犯罪就应该被关起来,监禁是对犯罪的一项最基本的处罚。所以在绝大对数人的观念中犯罪就应该坐牢这是他们危害行为的不良代价。通过监禁能有效的阻止罪犯继续犯罪。所以社区矫正在非专业或者是无法接触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市民对于社区矫正一无所知。

第一由于普通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或者认知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在实行社区矫正是要过多的考虑普通民众的想法和顾虑,因此社区矫正的建设经常非常的缓慢。

第二未决羁押。我国的羁押会抵扣刑期,而诉讼时效也比较长。导致了法官在判刑是往往取决未决羁押的时间,导致了非监禁刑的使用率过低。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的数字表现,2005年地方各级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罪犯844717名,但“根据2006年10月统计数字,在我国18个试点的省、市、自治区中社区服刑人员仅50083名”来自李冰《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

对象的缺少,

(二)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缺位 一、立法滞后

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还没有跟上社区矫正的发展的脚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社区矫正职权是缺乏相应的法律的保障,缺少行使职权是的保障强制措施。作为一项刑罚方式缺少规范的保障。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笼统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的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这个通知的效力不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因此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亟待出台,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全面有序的开展。

二、执行主体法律地位的模糊 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在刑法典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同时取消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非监禁刑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具体明确的提出由机关接替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实际的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律主体,而社区基层组织作为真正的执行主体,这就出现了“法律主体”和“执行主体”分离问题。但两个主体的存在于活动,不仅有违法律的规定,而且会造成任务不明,职责不清,不利于社区矫正的发展。

(三)社区矫正人才匮乏

社区矫正试点中,地方司法所的人员大多是2或3人,他们要处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和协助当地基层政府部门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社区矫正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但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人员的短缺导致不能满足2到3人的基本人员配置。一人往往负责多人,矫正工作走访了解被矫正人员思想情况、生活问题等要花上大半天时间,负责完几名或十几名矫正对象需要近一个月时间。

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很多工作非专业人士所能完成。即使是上岗前进行培训但不少人的专业素养比较缺乏,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致使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不到位。高素质的人才缺乏,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的矫正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教育不到位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才起步经验还是不足,对于矫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任务还处在一个实践的过程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继续完善。虽然矫正工作包括了电话报道、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多重限制。实际上的思想汇报的都是月汇报,对矫正对象的交流也比较少,矫正工作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试点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充分开展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及思想上的教育,致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限于报道、谈话,只完成了表面的稳定控制工作,对于实现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的社区矫正教育目标相差甚远,使得社区矫正本来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五)矫正人员待遇不足

实践中司法所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和上级司法单位,经费一般都不多。大多数司法所都只有两到三间办公室有限的经费大多用于制作档案或纸笔等办公经费,对于请心理医生及专家等比较困难,使得矫正工作无法很好地开展。发放的专项社区矫正经费仅能够基本维持全区专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宣传和档案、办公经费等费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执法人员、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实际矫正工作中,具体开展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人员有相应的工资薪酬作为保障。但同时还有一些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担负着矫正帮扶的职责,他们大多是无偿工作,这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吸引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宣传社区矫正,更新刑罚观念

群众的抵制情绪无疑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巨大障碍,他们的不接纳使矫正工作丧失了合适的环境。群众的顾虑在于:是否是因为监狱关不下罪犯才把他们放到社区中来?罪犯会 不会在社区伤人盗窃?会不会降低刑罚威慑力恶化社会治安?

“受到危害的社会迫使犯罪人承受某种痛苦,以作为对社会本身所受痛苦的补偿。这是对刑罚公正的要求,但社会不应忽视对罪犯特殊预防的追求,不应放弃对罪犯的改造, 应承担促使罪犯重返社会的责任。所以,应加强对民众关于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明 白社区服刑人员主观恶性不大,社区矫正是人道化的趋势,体现了一种人性关爱,在社区矫正 的有序监管教育下,矫正服刑人员不会对社区治安带来威胁,这种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取 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多做思想工作,多讲具体事例,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奠定深厚的群众基 础。司法工作人员也应摆脱崇尚重刑、迷恋监禁刑的传统思想,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优越性,并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制度。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使更多的社团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都参与与支持这项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紧制定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

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缺位,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的有效性,有必要制 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对目前监狱、劳教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立足于实践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先由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果的地方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矫正工作的相关程序、权力界限、管理目标、基本任务等作以详细规定,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以此为基础,在借鉴国外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使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逐渐发展成为立体化、多元化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确保经费保障

国外的社区矫正执行部门多数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的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名称各不 相同,如矫正局、考验监督委员会、监狱和缓刑服务局等,这些矫正机构拥有着较为完善的社 区矫正工作队伍。西方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拔是十分严格的,不仅要求其具有社会学、

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有关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并且,在人员配置上十分注重科学、合理配置不同专业背景的工作者。经费短缺是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比较突 出的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应增加社区矫正的经费,社区矫正应主要依靠政 府财政预算,树立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观念。在经费保障体制上,可考虑如吴宗宪教授所建 议的“省级财政经费为主,县级财政经费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制。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

为使矫正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来进行矫正工作,防止矫正工作主体的官僚化和 矫正工作的随意性,需要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权力的实现应当有相应的强有力措施作为后盾,以保证监督权力的正常运作和监督效果的实现。监督工作中,应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以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此外,社会大众可以通过媒体介入、大众舆论等对 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服刑人员也可以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允许他们对违法越权行为进行申 诉,控告。

五、结论

犯罪与刑罚是共同存在的,虽然监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肉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体现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种监禁刑同样也存在弊端:很多被解禁的罪犯并不能重新融入社会,于是他们又开始与有着同样监禁经历的人为伍,一个又一个恶性循环开始。我们探讨社区矫正这个话题的出发点就在于让罪犯更好的复归社会,达到社会的和谐。虽然矫正试点暴露了太多的难题,但是我们能够克服,我们不断尝试和探索着,因为罪犯需要回归社会,社会需要和谐。要破除重刑主义理念的束缚,建立人道的民主的刑罚执行理念;要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措施;修改与完善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增设社区服务刑,设立罚金缓刑制度等制度。现阶段的试点工作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有益尝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长远发展及今后的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社会舆论与公众知晓度以及社区矫正的工作组织体系方面做了良好的铺垫。通过对矫正对象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社区矫正的不断普及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在行刑理念的培养与刑罚功能的扩充上日益完善,在教育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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