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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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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常州市民防局

常价服〔2012〕6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民防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汽车停放矛盾,规范汽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市政府《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17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

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形式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1、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20元。 2、室内车位(库):

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每辆每月100元;

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建设单位回购的人防车位和个人购买的产权车位,下同)出租的,每辆每月200元。

3、机械车位: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和营业性配套车位每辆每月150元。

(二)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车位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

1、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每月50元。 2、机械车位每月150元。

3、地面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只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上述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50%。具体执行标准,营业性配套车位(库)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后委托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人防车位和其它车位(库)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四)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汽车临时停放按次计费,每次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辆每次不超过5元。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是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管理的主体,应当与停车人签订汽车停放服务协议(或合同,下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起始时间,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汽车停放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停车场交付使用的时间执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分期预收汽车停放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经交付使用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其他原因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执行标准全额交纳。

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停车场,因停车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停车人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不使用车位(库),停车人应事前向经营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并经经营管理单位确认后,期间的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由停车人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营业性配套车位的出入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其制卡成本可从汽车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等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人防车位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并按相关规定向被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取“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有下列情形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含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

2、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

(六)本《通知》规定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仅指小型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9座以下面包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车位类型和汽车类型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的所有住宅小区填报《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登记表》(见附件),报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监制申请。同时,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本《通知》实施前,人防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关于收取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停车人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关于人防车位收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营业性配套车位(库)产权所有者或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停车人已经在

协议中约定关于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出租收费的,按协议约定履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登记表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 州 市 民 防 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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