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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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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文物安全的原则下,分级、分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性质及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必须经市公园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对古建建筑的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古建保护基金,专项用于文物古建维修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各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政府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工作;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参与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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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领用或调换。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对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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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园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形成的收入,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应在市财政局的部署下进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由市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改制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其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固定资产,活动、会议期间,由主办单位进行管理。活动结束后,按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市财政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各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动态监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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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的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和报损等。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须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据单入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一)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批。

(三)单价在5万元以下每批次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将处置情况列表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备案。

(四)各单位处置公务用车时,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凭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函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处置收入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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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公园管理中心及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以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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