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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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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未设居民委员会的镇民政所)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吉安市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元调整为110元。

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吉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进入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季拨付给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局核拨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和县(市、区)管理审批机关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

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居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居民,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拥有摩托车、汽车等其中一件非生活必需口的;

(二)拥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合计人均达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在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业安排的; (四)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五)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福利费,按国家规定取得的补贴、津贴; (2)生产、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 (3)利息、股息、红利; (4)财产租赁、转让收入; (5)救济金、救济物品; (6)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7)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需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居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

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审批结果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实发数额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数减去家庭月总收入。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发给《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市居民,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向社会张样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当在30日内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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