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金属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 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水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第四条 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保证人身安全,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五条 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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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
第七条 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八条 检查和掌握受监金属部件和结构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空蚀、磨损、腐蚀、裂纹、变形、渗漏等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设备发生事故。
第九条 了解及掌握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检查的结果。
第十条 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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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 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基层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金属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金属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金属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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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金属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执行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金属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金属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金属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金属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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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制定分、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组织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参加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金属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技术监控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负责本地区内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日常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金属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相关文件等;
(二)指导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建立金属技术监督网络;
(三)了解并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与规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进行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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