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认定及处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 一、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四、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五、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说明: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
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六、证据方面:
1、强奸案的主要证据有:
作为证据材料的被害人陈述———你需要告诉警察发生了什么 嫌疑人口供———这是警察的事,你不用操心
法医鉴定———不是必须,但是却很重要。只在也特别是在嫌疑人不承认有性关系时进行体液检验、处女膜检验、过程中的任何伤痕等,这些都是能间接或直接证明受害者是非自愿情形下与嫌疑犯发生性关系的有力证据。还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事情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进行证据的采集,否则后果很严重。 直接证据———附着有嫌疑人体液的物证
目击证人、传言证人的证言等———强奸案可以没有这些证据 特别强调一点:事发后,要马上报警并采集证据,而不能对衣服、身体进行清洗,或是报警后隔蛮长时间才进行身体伤痕的采集。这样极易给嫌疑犯以受害者为自愿为理由进行狡辩提供机会。
2、强奸案现场物证提取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的逐年提高,通过生物物证已能直接认定罪犯,因此强奸案中生物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大多数强奸案件均可提取到良好检材,比如:阴道混合斑、没有污染的纯精斑以及唾液斑和毛发等,这些都在强奸案中定性问题上起到重要作用,但有时现场检材存留极少或由于工作不仔细无法将更有价值的物证提取到并送到实验室进行化验,使侦察工作无从下手,笔者针对相应问题作如下讨论,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1)女性乳房
强奸案中,罪犯多数对被害人的乳房常用手抓用口吸。若用指甲抓常在乳房上有月牙状抓伤痕,用指腹捏压常在皮肤表面有指腹大小的皮下瘀血。若用口吸可见乳头边缘皮肤有牙齿咬伤的痕迹。这时应仔细观察牙痕的形状,是上牙还是下牙,牙齿有无损伤或齿缘有无切迹痕迹及牙齿的排列情况,两齿齿缘是否排列不齐,是否歪斜。甚至可以做出模具,以备找到嫌疑人可做比对认定,在处理之前还应注意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即乳头上极可能有犯罪分子的唾液,此时应取一小块纱布沾少量生理盐水轻轻涂擦双乳头及边缘皮肤提取唾液斑。 (2)受害人口腔内是否有精斑
强奸案中有些犯罪分子为了性兴奋强迫受害人形成口淫,此类案件逐年增多,建议在今后强奸案中注意发现提取检材。 (3) 受害人的外阴检查
强奸案的现场,农村多在野外,城市多在室内。无论野外还是室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强奸案法律问题(整理版)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