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制定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投资者。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法定代表委托人,具有决策权的实际投资人。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臵、构(建)筑物,以及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承担安全生产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复评机构,以及其它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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