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柳泉镇中心校中小学干部队伍
管理办法
依据宜阳县教育体育局教人【2012】52号文件,结合我镇现状及实际情况,针对中小学校长及领导队伍管理,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总则
为改进和加强对全镇中小学干部队伍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通过扩大民主,鼓励竞争,择优聘用,优化结构,加强管理,完善考核,切实提高中小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形成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全面促进我镇教育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校长的任职条件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开展品德教育。能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研、课外活动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等能力。
4、善于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能协调好学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社会、家长对做好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5、能以育人为中心,研究学校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开展教育教学实验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有一定文字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起草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7、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学历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新任中学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
8、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教龄5年以上。
三、校长的选拔和聘任
1、对校长的选拔及任命由镇中心校组织进行人员确定、民主测评及任命聘任等各项工作。
2、校长人员的确定
我镇采用个人自荐、领导推荐、教职工或代表推荐三种形式进行校长人选的确定工作。
3、人员的测评
对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任何一种确定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听取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4、任命及上报
对经民主测评合格的人员,由中心校协同其它部门进行任命宣布,并上报县教体局。
四、校长的权力和义务 (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力
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最后决策权和全面指挥权。
3、制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
4、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对教职工实施奖惩和考核。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及课外教育等活动。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6、代表学校对外行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力。包括接受社会捐赠或抵制非法摊派等。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和完成任期目标。
4、坚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他们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教
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在民主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6、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7、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考核与奖罚
1、建立校长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校长进行一次考核。不定期对校长进行届中考核评估。也可以对校长或学校进行教学、德育、安全等专项考核评估。校长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校长或学校的考核评估成绩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作为对校长任免、奖罚的主要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表扬或表彰:
(1)办学效益显著,学校综合工作走在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单项工作受市以上表彰的;(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考核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前列的;(3)中考主要指标居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比上一年进步较大的;(4)学校培养出市级以上有影响的优秀教师或优秀学生的;(5)学校组队代表县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竞赛、比赛获得一等奖(或相当成绩)的;(6)学校管理到位,各项工作进展较快的;(7)校长的科研成果或论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1)年度考核定位“基本称职”的;(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综合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两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3)民主测
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4)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学校各项工作都较落后的;(5)学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未给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6)违反财务管理和收费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7)校长不任课或所担任课程亲自上课率不足70%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应提出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 (1)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的;(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连续两次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三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的;(4)不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学校管理混乱,较长时间打不开落后局面的;(5)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生命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6)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纵容亲属、亲友损公肥私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出现乱收费行为,数额较大或影响严重的;(8)违法或严重违纪的;(9)诫勉期满(三个月)仍未改正的。
六、考勤与任课
1、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正职)离开学校1天及以上的,必须向中心校请假。副校长执行教师的请假制度。除参加县教育体育局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外,校长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活动也按以上要求执行。
2、正、副校长必须坚持教学第一线,要尽可能担任高年级的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达不到规定,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
3、坚决杜绝正、副校长排有课程而长时间不上课的现象。当日有课因事外出的,尽可能采取调课的方法,在下一个工作日补回。不能请其他教师长期代课。更不允许让教师替代备课或批改作业。
4、正、副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30个课时。全程参与所在科组的教研活动,尽可能多抽时间参加其他科组的教研活动。
柳泉镇中心校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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