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原创2016-05-07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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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否直接凭银行付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应由委托方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银行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银行向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凭三方协议、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利息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债权人)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
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拥有房地产新项目与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收入同时有房屋销售收入与代建管理费收入。营改增后,该公司期间费用以及购买固定资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公司期间费用与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在抵扣时是否需要根据收入比例计算可抵扣的金额?代建管理费按什么税目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代建管理费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征税,税率6%。 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其他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按收入比例计算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再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额。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为促销推出“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等活动。个人认为:虽然销售房屋送家电或家具的对象均为同一购买人,但销售房屋不属于“服务”范畴,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房地产企业将样板房连同家电、家具一并销售,属于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则需要按17%的税率一并计算销项税额。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只涉及货物不涉及服务,故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是站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对客户所作的广告,其实质是“既卖房又卖车”,尽管营业执照中没有汽车、空调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仍应按兼营行为处理。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
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纳税人卖房送汽车、空调,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做法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在销售电信服务的促销活动中,如果送食用油、饮料等是否按上述规定纳税?还是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单独按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纳税?
答:如果在销售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赠送食用油、饮料,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但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食用油、饮料,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工业企业将资金借给一家商业公司,借款期一年,工业企业收取的利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企业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办?
答: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多种:信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其他方式。如果能够将债务融资转化为信用融资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例如,工业企业将产品卖给商业公司,约定一年后支付货款,商业公司购入后再销售给工业企业的客户并取得现金,工业企业应收取商业公司的货款中是含利息的,工业企业按照应收货款向商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酒店行业一般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较多,住宿之外通常还有餐饮、会务、零售小商品、电话收入等。请问:对于上述业务是否需要分开核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经营住宿、餐饮、会务、商品零售、电话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实务中,酒店企业通过将电话费包含在住宿费当中一并开具发票,此类情形,电话费不再另行征税,向电信企业支付的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上述三种经营方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电信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
(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电信服务\税目中的\基础电信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兼办人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知名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经营的某酒店日常业务,有下列涉税问题:
(1)客房内的Mini吧商品,客户按需付费使用。请问:顾客消费该Mini吧商品时,对于酒店而言,属于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酒店房费中大部分含早餐,开具发票时,也是按含早餐的房价统一开具。请问:营改增后,对于含早餐的房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按照房费金额一并开具,还是需将早餐费用单独核算,并按扣除早餐费用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酒店物业是A公司租入的,对于部分区域A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又转租给B公司经营。顾客在转租区域(即B公司承租区域)消费餐饮,但结算时与房费一起结算。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消费金额后按住宿与餐饮分别开具发票,同时B公司向A公司就餐饮消费开具发票?如果可以,A公司并未至B公司消费,且款项也不是A公司支付,是否会涉及三流不一致?还是必须由B公司直接就餐饮消费向顾客开具发票?
答:(1)Mini吧销售货物按兼营行为处理,需单独核算销售额,并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由于住宿费已包含早餐,早餐成本与住宿收入相匹配,应一并按住宿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两种做法,一是A公司向B公司收取租金,B对外开具餐饮发票,餐饮成本由B公司列支。二是A公司对外开具餐饮发票,餐饮收入、成本全部在A公司账面反映,B公司无需向A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得利视为B公司向A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报酬,由B公司向A公司开具管理服务费发票,B公司按照“商务辅助-企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A、B公司应先确定操作方案然后再起草经济合同。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武装押运公司,提供现钞等贵重物品押运服务。请问:应按“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税目征税或是按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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