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妥善处理计划经济时期的遗留问题。时至今日,全国范围内仍有极少数以传统形式存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们的存在既是清理计划经济时期商事登记规范的障碍,也不能适应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商事登记制度,顺利制定出全面简洁的《商事登记法》,就有必要完成上世纪末未能彻底完成的企业改制工作,进而清理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事登记规范,从而真正告别计划经济时代。
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工商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由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不长,我对商事登记制度的了解也并不深入。以上思考和建议,难免挂一漏万,失之偏颇。诸多谬误之处,敬请见谅,欢迎指正!
陈度宏,
西元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凌晨于成都 ① 王远明 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J].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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