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导致数据失密,而从恶意攻击的特点来看,70%的攻击来自组织内部。尤其面对拥有特权的维护用户,由于以前没有一种技术手段来监控、控制其操作,所以出现越权或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出现。
无法保证可信的用户才能访问其拥有权限的资源,无法规避越权或违规
操作,导致安全事件发生。 (五)、无详细的操作、审计记录
针对运维操作,IT系统是靠系统日志方式进行记录的。它存在以下问题: 系统日志不独立,无法防止被篡改;
系统日志记录信息不全面,目前系统日志记录的信息相对简单,多数仅
记录登陆、退出、时间、部分事件,而且检索不方便。
系统日志较复杂,一般审计人员根本无法解读,无法再现当时的操作场
景。
(六)、无法满足合规性检查
IT系统的重要性和对业务系统影响越来越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安
全性、可持续性工作、IT操作风险以及企业内控等都有明确的要求。电网均有内审和外审来评估IT系统的安全性。目前面对这些合规性检查,只能是制度上的检查,极需要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体现这些制度的落实。 目前国家等级保护要求,国际诸如萨巴斯法案、巴塞尔协议等均在全世
界推广,但多数安全维护方面无法满足该安全要求。 (七)、缺乏运维安全分析报告
目前运维管理方面,由于没有监控审计数据,无法实现定期的运维安全
情况的分析报告。
对于运维过程存在的问题无法有定量或定性的分析数据,只能简单从安
全事件方面进行描述,发现潜在安全风险。
3.2 建设需求
金融机构对信息安全建设比较重视,处于同行业较高水平,但是其运维安全管理、内控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上述问题,因此针对运维管理的具体需求如下:
1) 支持日常维护人员针对AIX、Linux主机设备,主流网络设备、Windows
服务器的进行的运行维护操作审计;
2) 可以支持针对外部厂商远程运行维护时,进行操作审计;
3) 审计协议支持Telnet、FTP、SSH、SFTP、RDP、VNC、HTTP、HTTPS
等;
4) 详细的权限分配功能,可以根据时间、登录IP、目标资源等进行详细授
权,并可集成公司内部AD域认证;
5) 支持按时间、用户名、被审计设备、命令等进行的定制报表,并可以导
出Excel或PDF等格式报表; 6) 设备支持硬件冗余方式,并支持HA。
4 设计原则及依据
4.1 设计原则
1) 符合政策的原则
系统设计要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政策,参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安全指南,避免安全政策风险和运行风险。
2) 安全目标与效率、投入之间的平衡原则
要综合考虑安全目标与效率、投入之间的均衡关系,确定合适的平衡点,不能为了追求安全而牺牲效率,或投入过大。
3) 标准化与一致性原则
产品方面必须遵循一系列的业界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系统之间的兼容一致性。
4) 动态发展原则
安全建设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工作,而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产品技术要能够随着安全技术的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安全目标的调整而不断升级发展。
5) 高可用性和可靠性
产品要满足高可用性要求,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设计,以满足业务持续性运行要求。
6) 易管理原则
产品尽量使用易管理、易维护,避免管理的复杂和难于集成,减少运维成本等。
4.2 设计依据
本方案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和需求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GB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18336 IDT ISO/IEC 15408:1999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ISO/IEC17799-2000; BS/7799;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
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
在的利益冲突;
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包括: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
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
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入建立适当的
授权程序,并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
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批准并建立日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
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
日志应当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
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实行权限分散原则。明确系统管理员、系统
操作员、终端操作员、程序员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建立系统运行日志,每天打印重要的操作清单。日志信息长期保存,以备稽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用软、硬件技术严格控制各级用户对数据信
息的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的方式和内容。
5 解决方案
5.1 部署拓扑示意图
运维安全审计系统部署示意图如下:
部署说明:
针对运维审计系统的工作特点,推荐在金融机构交换机划分出“安全运
维网段”,并使该网段路由可达到任何区域;
在安全运维网段部署2台运维安全审计系统 1000P,单臂部署,且工作
为双机热备模式;
通过设置ACL(访问控制列表),只允许主机、网络、安全等维护人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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