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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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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 万元。该纳税人2018年10月份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留抵税额为33万元。问,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应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因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照规定,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预缴税款=(1000-777)÷(1+5%)×5%=10.62万元。

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时,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

应纳税款=1000÷(1+11%)×11%(转让不动产)+70(其他业务销项税额)—30(进项税额)—33(留抵税额)=106.10 万元。

纳税人在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6.10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纳税人仍需缴纳增值税95.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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