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安臵。暂不具备房屋安臵条件的,乡镇政府可统一组织在规划保留的村庄或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选择利用庄台空闲地建设过渡住房和生活用房,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同时,要妥善解决好用地或土地整理中涉及搬迁的孤寡老人居住和生活问题。原居住房屋属私有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补偿;原居住房屋属集体的,只补偿个人建设的附属设施,在补偿到位的基础上,可在社会福利院供养或使用补偿金由集体代建临时过渡房安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权属管理。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区、开发区的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村集中居住区等迁建安臵用地使用手续,及时为迁建农民新建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坚持先征地后搬迁,因项目建设征地的要确保程序合法、补偿金到位后再实施搬迁;坚持先公示后迁建,大力推进阳光迁建,迁建实施前要对用地迁建手续办理情况和用地迁建补偿安臵政策予以公示,对用地迁建主体、参与机构及工作人员、安臵方式、管理部门和投诉举报渠道全面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过程监督;坚持先评估后搬迁,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比较法”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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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成本法”的评估技术细则,充分尊重被搬迁人的意愿,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择评估单位、实施单位,公示评估结果,杜绝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坚持先安臵后搬迁,妥善解决好涉及用地整理迁建农民的安臵问题,力争“零过渡”,确保“住有所居”。在安臵方案未确定和过渡性安臵用房没解决之前,任何项目和单位均不得实施迁建;坚持协商协议搬迁,严格禁止违法强制性拆迁。
(三)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中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有序推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科学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强化信访属地责任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形势和矛盾的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依规及时发布信息。
(四)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平均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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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用地整理和房屋迁建中未报即动、未批即动、边报边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对违法行政、办事不公以及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要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各种问题的查处纠正,重点监管用地程序是否合法、搬拆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臵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实施工作。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宿城区、宿豫区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的督查、巡查和指导,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开展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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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就业服务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的审核、确认及统计工作,并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登记。
农工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居住区、安臵小区、过渡房的选址、规划、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用于具体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
七、此前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指导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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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房屋迁建△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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