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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试题库(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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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什么是赔偿限度? 38.简述索赔与理赔原则。

39.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全损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40.简述被保险人单方放弃对第三人追偿的法律后果。

41.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代位的规定。 42.说明《保险法》与《海商法》在代位追偿方面的主要区别。

43.提单或租约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与保险条款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有什么不同? 44.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45.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是什么? 46.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哪些? 47.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是怎样规定的? 48.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附加险有哪些? 49.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有哪些? 50.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异同? 51.简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的承保范围。 52.简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的承保范围。

53.简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的普通除外责任。 54.简述协会货物保险战争险条款的承保范围。 55.简述协会货物保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范围。 56.海盗在中英货物保险条款中有什么不同?

57.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保险条款与中国人保1981年条款在除外责任的规定上有什么不同?

58.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保险条款的弃权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59.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保险条款有什么特点?

60.我国人保船舶保险全损险的承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61.我国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关于碰撞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62.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63.我国集装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64.我国船舶保险战争险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65.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什么? 66.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海运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67.我国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关于碰撞责任的规定与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有何不同?

68.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航行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69.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继续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0.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违反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1.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终止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2.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转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3.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污染危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4.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姐妹船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5.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免赔额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6.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船底处理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7.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工资和给养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8.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代理佣金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79.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未修理损坏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80.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运费弃权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81.英国83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与人保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五、简答题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难以应付和承受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 3)实施补偿: 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3.一是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致损原因复杂;二是保险的标的具有流动性;三是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四是海上保险具有多变性;五是海上保险种类繁多,险种划分详细。 4.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1)逐笔保险(2)总括保险(3)浮动保险(4)预约保险。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费保险等。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航次保险等。

5.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国际惯例。

6.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承担约定的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协议。海上保险的内容和唯一目的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为了获得损失补偿需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且对保险标的需具有可保利益。

7.保险的本质是集合起大家的力量,一人有难大家帮,就是我们常讲的“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通常被称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为避免船只与货物同时损失,要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第一张称为现代意义的保单,也称保险合同是1384年古比萨合同,是从法国南部运往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贸易货物的海上保险。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是1424年在意大利热那亚成立。 8.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交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有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9.不确定性;客观可能性;可测性;约定性;风险原因的适法性 10.必须是纯粹风险;必须是多数人遭受的相同危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计算的;造成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可保风险又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但损失的机会要小。 1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1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1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14.赔偿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诚实信用合同;格式合同;综合财产保险合同;射幸合同 15.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16.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17.原因在于:告知义务太严格。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出于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一些国家做出了这样的变化。

18.英国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地11条规定:为了根据本保险索赔,在保险标的损失当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某种可保利益。 根据上述11.1款,被保险人有权索赔在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尽管该灭失发生于本保险合同成立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悉该灭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19.难点在于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以法律利益标准还是以经济利益。 20.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1.防止赌博;限制赔偿的程度;保护保险标的物的安全,防止道德危险。 22.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23.严格。具体体现在执行的严格性以及违反后果的严格性。

24.遵守的内容不同。陈述的内容必须是重要的,而保证的内容不管重要与否,都须遵守;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保险人自动解除责任;违反陈述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5.于保险契约所注明之航程为数段,而在每段,船舶均需不同之准备,或设备时,应认为业经默示特约,在每段之开始,船舶对于该段之准备设备,均有航海安全能力。

26.关于期间保险契约,并非默示特约,船舶在所有地位,均有航海安全能力,但经被保险人同意,于船舶驶入海中时,而无航海安全能力者,因此所发生之损害,保险人不负责任。 27.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28.我国分别规定了船舶、货物的推定全损;而英国除了有全面的推定全损的规定外,还对船舶货物整体、分别地规定了推定全损的情况,比我国规定的详细。 29.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照部分损失索赔,也可以选择按全损索赔。

30.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31.如果存在两个原因,一个是承保风险,一个是不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存在两个原因,一个是承保风险,一个是除外风险,则看各自造成的损失能否分开,如能分开,则保险人赔;如分不开,则保险人不赔。如果损失是由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共同作用造成的,则保险人不赔。

32.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是某一单独利益的损失;是由承保危险直接地、偶然地造成的;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有损失引起的费用;涉及已经到达航程目的地的单独利益。 33.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既没有关系,又有关系。说没关系,是因为共同海损的产生早于海上保险,不依附于海上保险,并且是与海上保险平行的海商法的组成部分。说有关系,是因为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承保的一种损失。 34.(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2)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船方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其应尽义务之外的,不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生的,即被认为是特殊的。例如,船舶为避免船货的全损在浅滩自动搁浅造成的牺牲和引起的救助费用就属特殊的。

(4)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35.造成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否则,虽可成立共同海损,但保险公司不赔。 36.救助必须是由毫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资源救助行为;被救助财产必须处于保单承保的危险之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免受承保损失引起的救助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救助费用仅限于援救海上财产所产生的救助费用。

37.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于被保险人得因保险契约,请求赔偿时,如契约系保险价额不确定者,其所请求数额,以保险价额为限,如契约系保险价额确定者,其所请求数额,以契约内所规定数额为限,该被保险人所应收受数额,即谓之赔偿限度或赔偿数额。

38.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应坚持实际价值原则;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39.除本法或契约另有明白规定外,于保险标的物系全损时,如价值经过约定者,其赔偿之数额为约定之数额。如价值未经约定者,其赔偿之数额,为保险标的物之保险价额。

40.保险人可以解除相关赔偿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经赔付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减少赔付义务。

41.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四条 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第十五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主要区别体现在代位追偿的范围上;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追偿的效力上。

43.提单或租约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解决的是货主向碰撞对方船东索赔数额中,货主要把本船承运人过错比例部分退还给本船承运人;保险条款中的“船舶互撞责任”解决的是保险人替被保险人(货主)支付被保险人应退还本船承运人的数额。

44.平安险负责赔偿:①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45.人保条款第2条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6.主要义务有:提货义务;申请检验货损义务;向承运人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减少损失的义务;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时提交有关单证的义务。

47.(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48.一般附加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简称 t.p.n.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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