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和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钟伟民 曾思远 林 源 邱德鑫 刘 乾 黄 琼 朱保罗 李宝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常永弟 张德浩蔡 敬 秦海生张文茹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排水管网维护管理的术语与定义、总则、管渠设施检查与维护、泵站检查与维护、事故抢修和紧急预案、安全文明作业、社会服务要求、环境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及居住小区、厂区的雨、污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T 121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CJ/T 130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 CJ/T 3012 铸铁检查井盖
CJJ 6-1985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2007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JB/T 10583-2006 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JC 889 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 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采用CJJ 68-2007中第2章和CJ 3082-1999中第3章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排水管网
是收集和输送雨、污废水的设施,它包括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3.2
截污管
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或虽然采用了分流制排水体制但由于错接乱排而造成雨、污混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在合流或混流污水进入水体之前铺设的收集污水管渠。 3.3
柔性止回阀
防止倒流的设备,采用具有弹性的橡胶制成。 3.4
排气阀
为排除水泵或压力管内的空气,减轻开泵时给水泵及管道带来冲击压力,而在离心泵体顶部或压力管道局部高处设置的阀门。 3.5
压力井
在压力管道上设置的装有密封盖板的构筑物。 3.6
透气井
为使排水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而设置的与大气相通的构筑物。 3.7
截流井
在被截流合流(混流)管渠上截取污水的构筑物。 3.8
护岸坡脚
在护坡式堤岸下部,用于保持护坡稳定而设置的纵向钢筋混凝土梁。坡脚底部通常需要打入短桩。 3.9
重点排污单位
每年排水量大于15万立方米的排污企业和重要的公共机构、客户。 3.10
巡视
是指对排水设施、泵站设备所进行的表面检查。 3.11
检查
是指对排水设施、泵站设备所进行功能性及结构性的检查。 3.12
平均养护率
通常指一年内对某一排水设施的平均养护次数,也称年平均养护率。计算公式:
Y=w/s
式中:y-平均养护率(%)
w-全年完成养护工程量(米、座次等) s-设施量(米、座次等)
3.13
平均疏通率
指一年内对排水管道的疏通长度与该区域管道总长度的比例。 3.14
污水收集率
指通过排水管道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厂或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量占全部污水排放量的比例。 3.15
设施完好率
是指能正常运行的设施量占总设施量的比例。 3.16
机组可运行率
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占全部机组的比例。 4 总则
4.1 排水管网应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4.2 鼓励对排水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以提高排水管网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4.3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排水管网的运营管理工作,确保管网设施安全运营,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5 管渠设施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排水管渠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使排水管渠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5.1.2 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不得雨污水混接,对确已发生的雨污混流应查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提高污水收集率。
5.1.3 污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水位不应高于设计充满度所对应的水位。 5.1.4 排水管道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管径划分。
表1 排水管道的管径划分
类型 小型管(mm) 中型管(mm) 大型管(mm) 特大型管(mm) 管径 <600 600~1000 >1000~1500 >1500
5.1.5 排水设施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巡视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箅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检查包括积泥、裂缝、变形、腐蚀、错口、脱节、渗漏等情况。
5.1.6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管道、雨水口和检查井的最大积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 设施类别 允许积泥深度 管道 检查井 有沉泥槽 无沉泥槽 有沉泥槽 无沉泥槽 管径的1/5 管底以下50mm 主管径的1/5 管底以下50mm 管底以上50mm 雨水口
5.1.7 管渠维护应执行CJJ 6-1985中第2章第2节的规定。 5.1.8 排水管渠维护宜采用机械作业。
5.1.9 在每年4月15日前,应完成对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排水管(渠)网及附属设施的汛期检查、清疏和维修任务。
5.1.10 管渠及附属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5.1.11 主管道(渠)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5.1.12 废除旧管(渠)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原位翻建的工程外,旧管道(渠)应在所有支管都已接入新管后方可废除; b) 被废除的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宜予拆除;不能拆除的应作填实处理; c) 检查井或雨水口废除后应作填实处理,并应拆除井框等上部结构; d) 旧管(渠)废除后应及时更新图纸,调整设施量。 5.2 雨水口与检查井
5.2.1 雨水口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雨水口巡视检查的内容
部位 外部巡视 内部检查
雨水箅丢失 雨水箅破损 雨水口框破损 盖、框间隙 内容 盖、框高差 孔眼堵塞 雨水口框突出 异臭 其它 铰或链条损坏 裂缝或渗漏 抹面剥落 积泥或杂物 水流受阻 私接连管 井体倾斜 连管异常 蚊蝇
5.2.2 雨水箅更换后的过水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标准。 5.2.3 检查井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检查井巡视检查内容
部位 外部巡视 井盖埋没 井盖丢失 井盖破损 井框破损 盖、框间隙 内容 盖、框高差 盖框突出或凹陷 跳动和声响 周边路面破损 井盖标识错误 其它 内部检查 链条或锁具 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 井壁泥垢 井壁裂缝 井壁渗漏 抹面脱落 管口孔洞 流槽破损 井底积泥 水流不畅 水质超标、浮渣等 5.2.4 井盖和雨水箅的选用应符合表5中的标准规定。
表5 井盖和雨水箅执行标准
井盖种类 标准名称 铸铁井盖 混凝土井盖 塑料树脂类井盖 塑料树脂类水箅 铸铁检查井盖 钢纤维混凝土井盖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 标准编号 CJ/T 3012 JC 889 CJ/T 121 CJ/T 130
5.2.5 在车辆经过时,井盖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 设施种类 盖框间隙(mm) 井盖与井框高低差(mm) 井框与路面高低差(mm) 路面与井盖间的高低差(mm) 检查井 雨水口 <8 <8 +5,-10 0,-10 +15,-15 0,-15 +15,-15 0,-15 5.2.6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宜加装防丢失的装置,或采用混凝土、塑料树脂等非金属材料的井盖。
5.2.7 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水”、“污水”、“合流”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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