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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港口企业税负的影响
作者:刘朝晖
来源:《大经贸》2015年第05期
【摘要】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根据有关工作计划,将在今年内全面推广至建筑业和不动产等行业。这次税改中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是先行者,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剖析“营改增”对港口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港口企业 税负 一、前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即1+6模式)试点,从此拉开“营改增”改革序幕。回顾“营改增”进程;2013年8月1日“1+6模式”试点推广至全国,2014年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根据“营改增”工作计划,将在今年内全面推广至建筑业和不动产等行业,至此我国“营改增”工作已全面铺开。它是“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广东省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同业称江门高沙港)从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其涉税范围属于“营改增”中物流辅助服务的港口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在高沙港“营改增”期间,笔者在其任职,组织统筹了此次税改工作,下面就高沙港的实际情况,分析“营改增”对港口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高沙港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为江门航运公司一个下属部门,1996年改制合资。主要从事货运码头及其相关的装卸、搬运、仓储等服务,属国家二类货运码头,近三年年平均吞吐量超140万吨。货物从高沙港发运经中转港口换载大型船舶最终到达世界各地,它是一个处于经营成熟期的港口,自有资金充足,近几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停产改建之类的投资活动,本文就这类港口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二、“营改增”对主营收入税负的影响 1、税种的改变
“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
港口企业“营改增”前是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属费用性税金;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向客户收取。“营改增”使企业主营税金由价内向价外转移、企业收入不变,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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