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各類型安全鞋適用危害種類及場所
一、依中國國家標準,如表4。
表 4 中國國家標準安全鞋種類及適用場所
CNS 6863 7757 8878 名稱 皮革製安全鞋 橡膞安全鞋 適用範圍 適用於製造業、礦業、營造業、運輸業、貨運搬運業、林業等事業場所使用之皮革製安全鞋。 適用於各行業作業人員穿著時能防水並能保護腳趾之橡膞安全鞋。 防止帶靜電用安全適用於操作可燃性物質(氣體、蒸氣、液體、粉鞋、工作鞋 體等,薄膜、各種噴漆裝置、電子零件工作場所對人體產生靜電而有可能發生爆炸、火災、靜電等事故、災害,或者可能引起生產障礙時為防止上述情況而使用之防止帶靜電皮革製及安全橡膞製之安全鞋、工作鞋。 12707 保護勞工衛生用長適用於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於有可能受到酸、鹼、統鞋 12708 化學藥品傷害皮膟或經由皮膟吸入人體之工作人員所穿用之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 業工作場所穿用之以聚月尿樹脂為製成鞋底之安全鞋。 適用於保護鋼鐵業、造船業、礦業、營造業、運輸業、物品起重搬運業、林業、鋼鐵加工業、鍛造業、窯業、築窯業工作場所,尤其從事搬上、卸下重量物體工作人員之腳趾、腳背為目的而使用之皮革製護腳背安全鞋。
二、其他種類安全鞋[18]。
1. 長統蹠骨防護具
? 蹠骨防護為安全鞋設計時之額外保護項目。
? 支撐事物時,蹠骨防護用以保護腳背部位。
? 由鋼或塑膞製成,內充墊合成橡膞海綿(neoprene sponge)墊子或其他彈性
材料。 2. 長統防火鞋
? 由防熱材料(石綿等)製成,亦可塗上隔熱膜或鍍鋁以防止輻射熱危害。
? 建議用途:用以保護足部受高溫、火花等傷害。當由石綿製成時,可防
止火焰接觸之危害。
聚月尿泡綿鞋底安用於製造業、運輸業、林業、食品加工業、服務全鞋 12709 腳背安全鞋 9
? 建議使用場合:用於石油精煉場、消防員、表面處理工廠、熔礦業等。 3. 長統防止液體危害鞋
? 用以防止水、化學物質危害,亦可用以隔絕攝氏零度以下溫度之危害。
? 當有接觸油或油脂之虞時,套筒部分使用合成橡膞或塑膞。
? 建議使用場合:礦場、管線及石化廠工人、化學工廠工人、農夫、漁夫、
碼頭工人、採石工人等。 4. 長統高可見度鞋
? 堅固、防酸具螢光表面或塗以亮光黃色顏料,配合同質料的服裝以引起
勞工注意。 ? 建議使用場合:營造事業單位,或工作處於可能為其他工人傷害的環境。 5. 橡膞或塑膞長統鞋—防止凍傷及安全鋼頭
? 設計為勞工暴露於極低窪或長久在低窪下工作環境使用。
? 防水橡膞或人工合成長統鞋,內襯隔冷材料,如塑膞尼龍、毛氈等材料。 ? 建議使用場合:戶外工作暴露於寒冷氣候之場所,如碼頭工、架線工、
裝配工、營造工。於冷凍設備中工作之工人,如冷凍廠等。
6. 長統靴—橡膞或塑膞—防油
? 此種安全鞋高至膝部或臀部,由人工合成橡膞、乙烯基或其他當接觸至
油時不會劣化的塑膞材料製成,這些長統靴可搭配護趾鋼頭使用。
? 建議使用場合:精煉場、洗衣店、罐頭工廠。 7. 長統靴—橡膞或塑膞—防滑鞋底
? 由天然或人工合成橡膞製成,由長統靴搭配一個防滑鞋底製成,其材料可以防水及防化學物質,可用於濕滑地板。
? 建議使用場合:營造、釣魚、石化及食品製作(可搭配或不搭配安全鋼頭)。
8. 橡膞長統鞋—鋼製鞋內底—安全鋼頭
? 具有安全鋼頭及鋼製鞋內底。
? 用以保護勞工避免因物品墜落、衝撞、尖銳物穿刺所引起之危害傷害。
鋼製內襯需具有相當之可撓性及需長及整個腳底。 ? 建議使用場合:營造、挖溝、鑄造、挖礦工人。
9. 長統靴—丟棄式
? 丟棄式長統靴為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安全鞋。適用於在具輻射或其他有害
物質場所操作時使用。由聚乙烯製成,可具防水及防化學物質作用。 ? 其他型式通常用於要嚴格控制防止綿絨、灰塵等場所,有一些用於提供
防止輻射塵的危害。 10. 長統靴—橡膞或塑膞—安全鋼頭
? 這些橡膞或塑膞長統鞋使用鋼材及泡狀結構以使其具保護及舒適作用。
可分長及小腿、大腿或臀部高度之各種型式。具防水功能,能不滲透大
部分化學物質及具絕緣效果。具有高防油及油脂劣化能力,大部分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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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功能。
? 建議使用場合:礦業、鋼鐵業、營造業、食品加工業、救火及救災工作
等。 11. 長統靴—橡膞或塑膞—防臭氧
? 可用於防護因臭氧而引起的龜裂現象。
? 建議使用場合:營造業、水管工程、食品加工業及一般戶外工作。 12. 導電鞋
? 提供保護穿著者在接觸至600V以下之電壓而產生之危險。如電銲工地
使用。 13. 絕緣鞋
? 工作環境易產生大量靜電者,如爆竹廠、炸藥廠等(中山科學研究院、
兵工廠)。人員在開放電旁之工作者(尤其高壓電線旁者)。
三、標示:安全鞋於包裝上應以適當方法標示下列事項,但2、3、5三項須在本
體上標示。 1. 規格名稱。
2. 種類或其代號。 3. 鞋之尺寸。
4. 製造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5. 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對於衛生防護用安全鞋應另在長統鞋之包裝箱上標示下列事項: 1. (規格)標準名稱。 2. 種類。 3. 尺寸。
4. 試驗藥品分類或其他。 5. 材料名稱。
6.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7. 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8. 使用說明書。
每一成品應添附有記載下列事項之說明書:
1. 對所耐藥品之品質(例如:藥品之一覽表)[衛生防護用安全鞋用]。 2. 關於耐寒、耐熱之適當選擇基準、使用及保養方法。 3. 丟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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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相關法規、標準解說
第一節相關法規之規定
(註:本節法規已依照目前(八十八年十一月)條文校對修正,故與原技術叢書書面內容有所不同) 法規名稱 條文 內容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257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258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左列設施之一: 一、 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259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262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272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277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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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256 設施規則 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 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278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80 285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88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膟、感染、或經由皮膟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289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高溫作業勞工6 作息時間標準 四烷基鉛中毒5 預防規則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前項黑球溫度之測定位置為勞工工作時之位置。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註: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四、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6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註: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7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四烷基鉛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註: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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