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A.无偿转让财产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D.放弃自己的债权
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下列事项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三、判断题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税款,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2.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执行。(
3.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破产案件标的额较小,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
5.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其结果为有出席会议的无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方案未能通过的。在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通过。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7.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8.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当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9.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0.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和解债权人与甲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和解债权人给予甲公司20%的债务减免,如果甲公司向和解债权人偿还了全部债务的80%,则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1.2007年9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12月10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8年3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2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
管理人于10月15 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是否享有表决权?
(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
(1P195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P190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P198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P199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不享有表决权。
(5P21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2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货款500万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P214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一:CDCCD DABDB CA二:ABCD ABD AD ABCD AC
三:错错对错错对对错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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