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和应支付给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价款后,剩余价款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的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或自愿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三)确保补助落实到位。在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规范的复垦协议。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补助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等内容。补助费用尽可能直接通过银行划转的方式发放到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银行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补助划转流水凭证或标明补助标准和金额的协议,对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全额兑现。
(四)鼓励农民参与项目施工。项目区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严格实行工程施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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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严禁违规直接发包给个人或施工企业。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条件和意愿实施的土地平整中的挖填土方等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群众。
(五)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在认真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房屋权证、居住状况、生活来源、户籍种类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要结合国土整治整村推进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农民新村,为改善项目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方便。农村户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新建住房占用土地的,应在申报复垦项目入库备案时将相关指标扣减。要在充分掌握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现状基础上,从源头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监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良性机制。
三、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投融资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主要使用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原则上不采取社会垫资实施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已签垫资协议且所垫资金全部到位并已实施的项目,融资成本应参照执行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融资管理规定;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按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垫资利润应执行垫资协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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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县级审计行政部门核实垫资项目成本的10%,凡超过10%的应协商修改垫资协议。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严禁为社会垫资人出具银行融资担保证明书。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签订贷款融资协议,按照复垦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建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分级监管、共同监督机制,将贷款资金使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和审计重要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设立复垦贷款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挪用、截留。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我局。
四、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
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乡镇申请、区县申报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督促落实,杜绝为超额完成任务,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忽视工程质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选择复垦项目,对不符合选址要求,不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地块,不能纳入复垦范围。要严把复垦质量关,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复垦质量要求的不予验收和验收确认。我局将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摸底,科学编制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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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要尊重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防止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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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 农村建设用地 复垦管理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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