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
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
明确。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
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概念(2)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3)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4)内部控制的原则(5)内部控制的内容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l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l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l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l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l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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